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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开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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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27046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8-1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何开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52号

罪犯何开秀,女,1961年2月2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7年3月8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4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开秀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26年12月2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终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7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1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1月13日至2025年6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开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开秀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2.11%扣分3.63分;2023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7.89%扣分8.36分;2023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6.09%扣分7.8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开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开秀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开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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