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狱务公开

龙玉婵《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 字体:
  •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270460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8-1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龙玉婵《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51号

罪犯龙玉婵,女,1974年7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8年9月5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4刑初74号刑事判决,撤销普安县人民法院(2015)普刑初字第142 号刑事判决对龙玉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的缓刑宣告,执行原判刑罚;龙玉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31年8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 黔23刑终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1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8年4月21日至2031年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玉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玉婵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0.34%扣分6.10分;2022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3.39%扣分13.01分;2023年6月30日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分3.0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2015年12月24日曾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运输毒品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其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龙玉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玉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8日


分享: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