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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米米《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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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270494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8-1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朱米米《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55号

罪犯朱米米,女,1973年3月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朱米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27年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2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2年11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年2月20日至2026年1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米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米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米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米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米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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