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27050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8-1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李金双《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56号
罪犯李金双,女,1961年8月1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3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 黔赫刑初字第140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金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原告上诉。2015年12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5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1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2年11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2015年3月1日至2027年8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金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金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金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金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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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