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狱务公开

朱会美《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 字体:
  •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270538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8-1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朱会美《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59号

罪犯朱会美,女,1979年5月15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5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6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朱会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10月3日起至2028年10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终301号刑事判决,认定朱会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10月3日起至2028年10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4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1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2018年10月3日至2028年2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会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会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会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会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会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8日


分享: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