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270569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8-1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王有惠《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62号
罪犯王有惠,女,1972年5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5年8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有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2030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4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0年4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2年11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5年1月18日至2028年7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有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有惠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4.32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有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有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有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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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