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270580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8-1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罗杨《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63号
罪犯罗杨,女,1992年3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0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杨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1000.00元,继续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3356.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6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杨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1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3356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93分。
从严情形:月均消费超过全省罪犯上一年度月均消费额度。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2014年3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其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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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