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狱务公开

罗杨《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 字体:
  •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270580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8-1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罗杨《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63号

罪犯罗杨,女,1992年3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0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杨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1000.00元,继续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3356.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6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杨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1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3356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93分。

从严情形:月均消费超过全省罪犯上一年度月均消费额度。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2014年3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其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8日


分享: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