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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欣悦《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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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270727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8-1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董欣悦《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68号

罪犯董欣悦,女,1998年8月17日生,汉族,专科文化陕西省汉中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2年3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0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认定董欣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7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57037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6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刑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9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14日至2027年9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董欣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董欣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共同退赔人民币57037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判决认定该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实施诈骗,受害人众多(51名),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其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董欣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董欣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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