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27072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8-1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董欣悦《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68号
罪犯董欣悦,女,1998年8月17日生,汉族,专科文化陕西省汉中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2年3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0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认定董欣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7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57037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6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刑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9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14日至2027年9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董欣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董欣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共同退赔人民币57037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判决认定该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实施诈骗,受害人众多(51名),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其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董欣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董欣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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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