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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利芬《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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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270772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8-1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熊利芬《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72号

罪犯熊利芬,女,1986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1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利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31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4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15日从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2日至2031年9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利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利芬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0.85分;2022年10月19日,违反劳动工具管理规定,未将劳动工具回收至工具盒上锁。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利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利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利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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