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51669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1-0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73号至213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73号
罪犯周睿静,女,2003年6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3年4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88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睿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2日起至2025年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7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9月2日至2025年1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睿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睿静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7月11日,该犯烫错标一百余件,造成产品质量不达标扣分2.00分;2023年9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21分;2023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00分;2024年4月7日在库房打包时,少打包20件货物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睿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睿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睿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74号
罪犯孟永琴,女,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0年5月21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23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孟永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7年1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15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6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9年12月26日至2027年5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孟永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孟永琴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2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72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孟永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孟永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孟永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75号
罪犯王英萍,女,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英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0年5月17日起至2032年5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5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5月17日至2032年5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英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英萍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6.2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多次向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英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英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76号
罪犯蒋元梅,女,1987年8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27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7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元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749.49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0月27日至2025年3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蒋元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元梅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749.49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4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33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蒋元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元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蒋元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77号
罪犯赵久琼,女,1980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17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82刑初36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久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前犯贩卖毒品罪所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9年4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5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1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10月17日至2028年8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久琼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久琼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5月31日, 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24分;2023年6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97分;2023年10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03分。
从严情形:月均消费超过全省罪犯上一年度月均消费额度。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久琼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久琼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久琼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78号
罪犯陈彦希,女,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5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01刑初44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彦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7月18日起至2031年6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6194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5月1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18日至2031年6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彦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彦希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61945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0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98分;2022年11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63分;2022年12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65分;2023年2月28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47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伙同他人诈骗钱财,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财产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彦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彦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79号
罪犯伍中灵,女,1987年8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02 刑初569 号刑事判决,认定伍中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0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13日至2025年8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伍中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伍中灵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3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4.82%,扣分1.44分;2022年6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85%,扣分0.55分;2022年7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25.67%,扣分7.70分;2022年8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21.17%,扣分6.35分;2023年5月14日,该犯在号室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伍中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伍中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伍中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80号
罪犯方情,女,1983年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3年6月28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江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方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30年7月2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 铜中刑终字第13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6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年4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1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5年8月21日至2028年9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方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方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方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方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方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81号
罪犯朱宗琴,女,1988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4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3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宗琴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7年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5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月11日至2027年1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宗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宗琴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部分缴纳3500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已执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6.66%扣分7.99分。
从严情形:月均消费超过全省罪犯上一年度月均消费额度。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宗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宗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宗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82号
罪犯王敏,女,1973年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02刑初26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2029年6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刑终4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6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6月26日至2029年6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敏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0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1.76%扣分12.52分;2022年0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7.44%扣分14.23分;2022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2.8%扣分15.84分;2022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6.8%扣分11.04分;2022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1.21%扣分6.36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83号
罪犯董娟,女,1983年1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新泰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8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董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3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8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6月2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20年5月20日至2025年10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董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董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伙同他人利用电信诈骗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360余名受害人的财产,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董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董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84号
罪犯何霞林,女,1984年10月17日生,土家族,文盲重庆市铜梁区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02刑初904号刑事判决,认定何霞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5年9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7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9月9日至2025年9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霞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霞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责令退赔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58.56%扣分17.56分;2022年8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59.29%扣分17.78分;2022年9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50.76%扣分15.22分;2022年10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47.41%扣分14.22分;2022年11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27.64%扣分8.29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霞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霞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霞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85号
罪犯杨兴秀,女,1972年4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7年5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兴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2027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1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2年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2016年9月25日至2026年6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兴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兴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因患有精神病,“三课”免考。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为精神病犯,劳动能力评估为二级劳动能力,不考核劳动改造部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兴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兴秀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兴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86号
罪犯华敏,女,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4刑初216号刑事判决,认定华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32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终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1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2月27日至2032年2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华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华敏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部分缴纳1000.00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1月4日,在搬货过程中故意损毁劳动产品扣分30.00分;2021年8月11日,私自将生产用的废弃材料(烫膜用的黄色薄塑料垫片)带回监舍切西瓜用,扣35.00分;2022年1月8日产品质量不达标,扣2.00分;2022年8月7日上午,该犯在理发后违规清洗头发,扣2.00分;2023年10月27日,该犯未经警官允许,在非如厕时间私自上厕所,扣5.00分。
从严情形:月均消费超过全省罪犯上一年度月均消费额度、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在服刑期间有多次违反监规纪律扣分,一贯服刑表现欠佳。建议对其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华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华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87号
罪犯喻同美,女,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 黔0303刑初379号刑事判决,认定喻同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5年2月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刑终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4月22日交付执行,2024年1月12日从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8月7日至2025年2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喻同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喻同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2024年6月27日获立功一次。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8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3.08分;2021年9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2.73分;2021年10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6.96分;2021年11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7.66分;2021年12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1.82分;2022年1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1.22分;2022年2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8.18分;2022年3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4.44分;2022年4月9日,该犯在夜间监舍瞪眼值星时打瞌睡,未执行好监督职责。扣分8.00分;2022年5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2.51分;2022年6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3.67分;2022年7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7.44分;2022年8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0.66分;2022年11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5.92分;2023年1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1.07分;2023年2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0.30分;2023年3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4.43分;2023年4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2.78分;2023年5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5.59分;2023年6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1.43分;2023年7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7.71分;2023年8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1.72分。2023年9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9.15分;2023年10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4.9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喻同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喻同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喻同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88号
罪犯廖春燕,女,1990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内江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0年7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02刑初399号刑事判决,认定廖春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6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20年1月3日至2026年4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廖春燕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廖春燕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廖春燕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廖春燕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廖春燕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89号
罪犯张午香,女,1991年4月10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1刑初2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午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8252.43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17日至2026年6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午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午香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8252.43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2月28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30.42%扣分9.12分;2022年3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47.97%扣分14.39分;2022年4月20日,该犯在打货时因为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手指被大白扣机打伤。扣分5.00分;2022年4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22.79%扣分6.83分;2022年5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61.39%扣分18.41分;2022年6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63.16%扣分18.94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午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午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午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90号
罪犯徐志娟,女,1977年2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江阴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3年5月24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25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志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9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0月22日至2025年2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志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志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志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志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志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91号
罪犯胡欢,女,2001年10月18日生,土家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2年1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03刑初1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32年5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2844858.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6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5月28日至2032年5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欢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责令退赔人民币22844858元(已部分履行102075.66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5.15%扣分4.54分;2022年12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39.65%扣分11.89分;2023年11月27日,该犯利用劳动工具剪刀为罪犯杨庆理发扣分5.00分;2024年5月27日,该犯因工序问题与罪犯严跃平发生争吵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月均消费超过全省罪犯上一年度月均消费额度。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判决认定该犯骗取多名被害人的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建议对其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胡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92号
罪犯安蔷,女,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新泰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8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认定安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责令退赃人民币150000.00元返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8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6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20年5月20日至2025年1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安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安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5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判决认定该犯伙同他人利用电信诈骗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360余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安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安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93号
罪犯张光凤,女,1985年1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0年7月7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22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光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34年4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123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3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4月15日至2034年4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光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光凤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3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53.31%扣分18.65分;2021年6月19日在劳动现场移动机器时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机器插头损坏。扣分25.00分;2021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59.08%扣分20.67分;2021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54.57%扣分16.37分;2022年1月8日张光凤在号室与人发生争吵并殴打她人。扣分20.00分;2022年1月17日在食堂就餐时该犯顶撞民警。扣分35.00分;2022年3月20日分监区民警视频巡查时发现罪犯张光凤趁联号组成员正在吃早餐,擅自脱离联组联号从12号室窜到10号室。扣分10.00分;2022年3月20日分监区民警清监查号发现罪犯张光凤抽屉里有罪犯李娟的购物小票,经查证张犯违规使用李犯账户为其购买食品两次。扣分10.00分;2023年3月21日厂家反映货款2090质量不达标,总计169条需返工。罪犯张光凤作为该款裤子的库房尾查,未按规定仔细检查成品,导致发回厂家的产品质量不达标。扣分2.00分;2023年4月28日四线组长吴婷与四线质检郑丽美在沟通线上流水时,该犯在旁边阴阳怪气的插话,制造矛盾,吴犯便与该犯发生争吵,进而该犯对吴犯进行推搡,吴犯的联组联号及值班民警立即对二人进行制止。扣分10.00分;2023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3.69%扣分7.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判决认定该犯2013年7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本次贩卖毒品犯罪系主犯,涉案毒品数量较大。且服刑期间表现欠佳有多次欠产扣分及违规扣分情形,服刑一贯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光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光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94号
罪犯谢金燕,女,1987年6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4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谢金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34年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12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月8日至2034年1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金燕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金燕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执行)(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0.71%扣分10.74分;2021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6.6%扣分7.98分;2022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2.59%扣分3.77分;2022年5月2日该犯未如实记录自己的劳动工效被警官及时发现并制止。扣分5.00分;2022年5月14日罪犯李胜香因未及时到指定地点服药,干警要求其书写检讨书。但因李犯文化程度不高,干警便安排其号室长谢金燕对其进行协助。谢犯对此心有不满,执行干警指令消极,动作粗暴,不慎将李犯的手掐伤。扣分8.00分;2022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7.35%扣分11.20分;2022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6.3%扣分4.89分;2022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4.04%扣分7.21分;2022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1.72%扣分3.51分;2023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7.9%扣分14.37分。
从严情形:月均消费超过但未明显超过全省罪犯上一年度月均消费额度。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金燕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金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金燕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95号
罪犯蒋夏,女,1996年8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1年3月30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23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34年6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刑终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7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23日至2034年6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蒋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夏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3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8.57%扣分2.57分;2022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6.61%扣分4.9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蒋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蒋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96号
罪犯陈思蓉,女,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5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01刑初44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思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21年7月18日起至2035年6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619450元,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5月1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18日至2035年6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思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思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619450元,发还被害人(未履行)(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月均消费超过全省罪犯上一年度月均消费额度。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判决认定该犯伙同他人诈骗钱财,系主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对其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思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思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97号
罪犯魏嗣敏,女,1969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綦江区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3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30刑初226号刑事判决,认定魏嗣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7年6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5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4月22日交付执行,2021年7月8日从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6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20年6月24日至2027年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魏嗣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魏嗣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2013年、2016年曾两次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两年,后不思悔改以贩养吸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魏嗣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魏嗣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98号
罪犯龙全秀,女,1974年3月7日生,彝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7年7月5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3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全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7年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7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1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年1月5日至2025年9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全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全秀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3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15%扣分0.64分;2023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3.5%扣分1.05分;2023年5月29日该犯作为联组号对违规违纪情况未及时报告,扣分2.00分;2023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5.7%扣分1.71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全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全秀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全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99号
罪犯付广英,女,1957年12月2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1刑初286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广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6年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3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1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6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20年7月17日至2025年4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付广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广英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0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4.45分;2023年0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87分;2023年7月7日,该犯因未能熟记联组联号罪犯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付广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广英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付广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200号
罪犯刘兰兰,女,1994年7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8年7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刑初41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兰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6年3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8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7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9年3月1日至2025年1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兰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兰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兰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兰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兰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201号
罪犯张代立,女,1975年2月2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7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望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代立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30年6月9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8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22年11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5年6月10日至2029年6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代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代立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0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11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代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代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代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202号
罪犯游建娟,女,1981年1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12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23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游建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34年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犯罪所得赃款80800元 ,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刑终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8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21日至2034年1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游建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游建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犯罪所得赃款80800元 ,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均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5.89分;2022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0.6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2005年曾因贩卖毒品被劳动教养,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游建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游建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203号
罪犯陈昌艳,女,1998年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0年8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01刑初56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昌艳犯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7年5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7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1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6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20年11月2日至2026年9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昌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昌艳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6月11日,因该犯作为组长未能及时发现5036款产品质量问题,出现217件返工货。扣分8.00分;2023年0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7.8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判决认定该犯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情节严重,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极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昌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昌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204号
罪犯刘思娇,女,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1日,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59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思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6年10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9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5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6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2019年12月24日至2026年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思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思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8月22日晚,在监舍内开线上生产会,该犯和罪犯陈娜因生产上的矛盾发生口角争吵并有推搡肢体接触。扣分10.00分;2023年8月22日,该犯在5605款缝制出现破洞,造成产品质量不达标。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2009、2019年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两次,后不思悔改涉毒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思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思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205号
罪犯杨文军,女,2001年8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2年3月11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22 刑初19 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文军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前罪余刑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零二十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5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3月11日至2025年9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文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文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16日,该犯在劳动现场故意损坏四针六线机的针板。扣分10.00分;2022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9.89%扣分8.96分;2022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4.41%扣分4.32分;2022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9.47%扣分5.84分;2023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8.46%扣分2.53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2021年8月1日曾因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前又犯遗弃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文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206号
罪犯田丽,女,1994年5月10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2年3月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田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33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01050元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25日至2033年5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丽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0105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0.92%扣分12.27分;2022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6.33%扣分7.89分;2022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5.11%扣分4.53分;2022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34%扣分10.2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207号
罪犯罗兰,女,1993年10月14日生,汉族,研究生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2年4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02 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退赔共计人民币502930元。刑期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32年4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8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20日至2032年4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责令退赔共计人民币50293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判决认定该犯骗取他人财物,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208号
罪犯刘玲,女,1992年9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荣昌区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7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2刑初37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玲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6年12月3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2021年1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4月20日交付执行,2021年7月8日从第一女子监狱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6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9年12月4日至2026年7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玲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玲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玲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玲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209号
罪犯崔碧会,女,1995年5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0年8月14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崔碧会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5年12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4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6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9年12月16日至2025年4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崔碧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崔碧会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在2024年3月26日,该犯私自将生产原材料从劳动现场带至监内。扣分12.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判决认定该犯多次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极大;且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24年3月26日,该犯私自将生产原材料从劳动现场带至监内扣分12分,服刑表现欠佳。建议对该犯的提请减刑余刑基础上从严一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崔碧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崔碧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210号
罪犯梁娟娟,女,1998年5月1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3年4月11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81刑初560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娟娟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6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7月16日至2025年6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娟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娟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已全部缴纳,判决书载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判决认定该犯介绍未成年人(两名)卖淫,情节严重,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梁娟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梁娟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211号
罪犯穆世莲,女,1991年8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9年1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2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穆世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27年3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2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6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3月18日至2025年10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穆世莲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穆世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2015年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继而涉毒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穆世莲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穆世莲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212号
罪犯聂亚龙,女,1987年10月18日生,彝族,本科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2年3月3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01刑初455号刑事判决,认定聂亚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1年8月7日起至2032年8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责令退赔共计人民币623043.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1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7日至2032年8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聂亚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聂亚龙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责令退赔共计人民币623043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在2023年9月3日,该犯未严格按照民警要求进行强化学习,消极执行民警指令。扣分8.00分;在2023年12月1日该犯在制作菜品时未规范佩戴口罩。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判决认定该犯骗取五名受害人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且财产刑未履行,且服刑期间存在违规扣分情形,服刑一贯表现欠佳。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聂亚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聂亚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213号
罪犯黄飞燕,女,1983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2年7月2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81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飞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15日至2026年9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飞燕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飞燕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飞燕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飞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飞燕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