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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假字第26号至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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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51686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1-0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假字第26号至32号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假字第26号

罪犯万娇,女,1994年4月1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万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7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6月2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6月26日至2025年12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万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万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5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万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娇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17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假字第27号

罪犯刘洪英,女,1991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82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洪英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29年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8月17日l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6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28年4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洪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洪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刘洪英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洪英提请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17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假字第28号

罪犯李欢,女,1995年3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2年8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12 刑初118 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19295.16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刑终49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2月21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欢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5708.66元,罪犯家属李丹(李欢姐姐)己为罪犯李欢垫交人民币 15000 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822 元,并与原告达成协议罪犯李欢出狱满6个月之后,每月8日支付原告王旭人民币1000 元,直到还完剩余赔偿人民币50708. 66元。原告王旭签署谅解书及假释同意书表示对李欢行为己经谅解并且同意李欢办理假释相关事宜。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4月7日在干警已明确不能将食品带到劳动现场情况下,违规将一包榨菜带到劳动现场,在收工过安检门时被值守干警发现。扣分2.00分;2023年5月17日出工到现场后,罪犯高青香擅自脱离联号组,到厕所洗水杯,罪犯李欢作为罪犯高青香联号组成员,未能起到监督职责。扣分5.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李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欢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17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假字第29号

罪犯聂开会,女,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0年3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1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聂开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8年12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149471.98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6月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聂开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聂开会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岗位分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149471.98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1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9.01%扣分3.15分;2020年12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37.96%扣分13.28分;2021年6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6.61%扣分5.81分;2022年4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23.62%扣分7.08分;2022年5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21.3%扣分6.39分;2022年8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33.72%扣分10.11分;2022年10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48.06%扣分14.41分;2023年2月28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8.74%扣分2.62分;2023年3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31.63%扣分9.48分;2023年4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7.18%扣分5.15分;2023年6月25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3.71%扣分4.1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聂开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开会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17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假字第30号

罪犯陈和娣,女,1963年4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02年8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西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和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2年3月18日起至2009年3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罪犯陈和娣当时系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2002年11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8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西刑初字第268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该犯收监执行,扣除羁押抵刑1年3个月9日,现刑期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和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和娣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文化教育因该犯开课时已满45岁免学、技术教育因该犯年满50岁以上免考,思想教育成绩为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4.88分;2022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分6.69分;2022年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8.30分;2023年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0.3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陈和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和娣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假字第31号

罪犯赖秀传,女,1993年6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德化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3年4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113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赖秀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27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6月2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7月19日至2025年1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赖秀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赖秀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和退赃退赔人民币1527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赖秀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秀传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假字第32号

罪犯谭忠凤,女,1994年7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3年9月25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7刑初402号刑事判决,认定谭忠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7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0月2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谭忠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谭忠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00元均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谭忠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忠凤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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