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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一批无期、死缓减刑公示202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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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690505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7-1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24年第一批无期、死缓减刑公示2024.7.16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死缓减字第1号

罪犯赵引弟,女,1956年7月10日生,侗族,文盲,身份证号522625195607100929,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引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00元。2021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核08673419号刑事裁定,核准认定赵引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4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引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引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故意杀人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赵引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引弟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无期减字第1号

罪犯何围,女,1977年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22426197701066266,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0年7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毒资人民币20515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已缴纳);毒资人民币20515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判决书载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4.14%扣分4.94分;2020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8.42%扣分9.94分;2021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4.51%扣分5.07分;2021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3.1%扣分4.58分;2021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9.68%扣分8.90分;2021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3.14%扣分6.94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何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围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无期减字第2号

罪犯郑顺龙,女,1962年6月6日生,回族,文盲,身份证号532227196206060986,云南省曲靖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郑顺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9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顺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顺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0.11%扣分3.03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郑顺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郑顺龙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无期减字第3号

罪犯陈胜菊,女,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文盲,身份证号522425196712111869,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1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胜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5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胜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胜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经法院部分执行3218.7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9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7.58%扣分6.15分;2020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8.36%扣分9.92分;2020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6.4%扣分5.74分;2021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3.93%扣分4.17分;2022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1.59%扣分6.47分;2022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1.84%扣分6.55分;2022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2.75%扣分6.82分;2022年10月23日该犯未按规定交回劳动工具(缝衣针),导致劳动工具(缝衣针)被冲进厕所扣分5.00分;2022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8.92%扣分2.67分;2023年1月29日该犯生产的产品质量不达标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胜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胜菊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无期减字第4号

罪犯王四咡,女,1980年6月20日生,汉族,文盲,身份证号522427198006200065,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四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年5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核80543671号刑事裁决,核准同案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7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四咡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四咡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四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四咡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无期减字第5号

罪犯邓光会,女,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22127197311112044,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0年8月1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光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1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邓光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光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未履行)(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邓光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邓光会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无期减字第6号

罪犯陈自清,女,1971年3月6日生,汉族,文盲,身份证号52242719710306462X,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自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7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自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自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32.85%扣分11.49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自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自清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无期减字第7号

罪犯黄梅,女,1982年6月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22422198206015823,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15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9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41.12%扣分14.39分;2020年12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7.88%扣分6.25分;2021年1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51.88%扣分18.15分;2021年2月28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4.71%扣分5.14分;2021年3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8.97%扣分6.63分;2021年6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8.63%扣分6.52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梅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无期减字第8号

罪犯唐顺平,女,1964年4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22730196404081749,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3年8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顺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2024年1月12日从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顺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顺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正常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4年3月20日因“该犯有其它严重违纪行为”扣9分,2014年5月11日因“该犯违规违纪被禁闭处罚”扣40分;2014年3月17日因“该犯咬伤包夹学员”扣3分;2014年6月15日因“该犯故意将自己吃剩的食物倒入他人碗内”扣2分;2014年9月13日因“该犯捡垃圾桶内东西吃并大喊大闹,泼闹不止”扣1分;2014年9月15日因“该犯不按规定就寝,夜晚故意摔下床并发出声响,影响他人体息”扣1分;2014年11月22日因“该犯不遵守就餐规定,企图将干燥剂倒入饭中”扣2分;2014年11月26日因“该犯不按干警要求写出思想汇报”扣2分;2015年1月30日因“该犯说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扣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唐顺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顺平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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