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69051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1-27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24年第二批无期公示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无期减字第9号
罪犯唐灵霞,女,1997年3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灵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17949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述。2020年8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3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灵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灵霞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79492元(已部分执行1389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4月21日,该犯私自将货物摆放在座椅上,违反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扣分5.00分;2021年4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20.69%扣分7.24分;2022年8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9.01%扣分5.70分;2023年10月10日,该犯在分监区安排的教育活动期间吃面包,不遵守活动纪律。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灵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灵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灵霞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无期减字第10号
罪犯程冬春,女,1984年11月13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程冬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9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程冬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程冬春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0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3.86分;2021年0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6.85分;2021年0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15分;2021年0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33分;2021年0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17分;2023年0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4.31分;2023年0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8.2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程冬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程冬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程冬春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