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225276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2-19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二女监假字第1号至7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二女监假字第1号
罪犯张萌,女,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安徽省太湖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02刑初24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5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4刑终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7月17日交付执行,2023年7月17日从贵州省安顺市第二看守所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4月30日至2026年4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萌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1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9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38分;2023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57分;2024年3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4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张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萌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1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二女监假字第2号
罪犯任义梅,女,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0年7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03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任义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7年7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8月18日交付执行,2020年8月18日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6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20年7月15日至2026年10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任义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任义梅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2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0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32.28%扣分9.68分;2023年4月15日,罪犯任义梅未向干警汇报,在分监区规定的上厕所的时间之外,私自上厕所,扣分5.00分;2023年10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20.68%扣分6.20分;2023年11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40.77%扣分12.23分;2023年12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1.29%扣分3.38分;2024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0.6%扣分9.1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任义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义梅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1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二女监假字第3号
罪犯戴细云,女,1970年4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31 刑初210 号刑事判决,认定戴细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2027年1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退缴赃款人民币385328.5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1月1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2023年1月17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7月14日至2027年1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戴细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戴细云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和退缴赃款人民币385328.5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2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5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29.48%扣分8.84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戴细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细云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1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二女监假字第4号
罪犯杨娟,女,1969年10月24日生,侗族,中职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18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2刑初15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娟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26年8月3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1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9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9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8月4日至2026年8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9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2.19分;2022年10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0.89分;2023年1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49分;2023年3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6.34分;2023年4月12日,因无法熟记联组联号扣分2.00分;2023年4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5.37分;2023年5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12分;2023年6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5.76分;2023年7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1.88分。2023年9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96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杨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娟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1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二女监假字第5号
罪犯万水英,女,1972年7月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3年1月13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4 刑初110 号刑事判决,认定万水英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0元,赃款人民币19478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2月21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8月25日至2025年12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万水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万水英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和追缴赃款人民币19478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4月26日,罪犯万水英私自用布条捆住棉囚服,将生产原材料用做与生产无关的事宜,扣分5分;2023年5月31日劳动欠产扣分6.37分;2023年7月10日,罪犯万水英私自下机位在生产现场走动,扣分2分;2023年7月31日劳动欠产扣分7.7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万水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水英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1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二女监假字第6号
罪犯陈梅,女,1982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3年9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111刑初27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3月30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0164.3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0月25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3年3月31日至2026年3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164. 38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陈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梅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1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二女监假字第7号
罪犯安丽娟,女,1984年10月9日生,土家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2年2月11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81刑初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安丽娟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31年7月28日),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8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刑终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安丽娟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8年7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6日交付执行,2023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29日至2028年7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安丽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安丽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0元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2.23%扣分3.66分;2023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7.39%扣分2.2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安丽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丽娟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