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283350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2-2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二女监死缓减字第1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二女监死缓减字第1号
罪犯吴琴,女,1990年11月20日生,侗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泰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2年3月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0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琴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琴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4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8.69分;2023年6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6.99分;2023年7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93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琴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琴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