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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收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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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我监新收罪犯接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把入口关,加强对罪犯的收押环节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和贵州省司法厅、公安厅《关于新犯收押定点的通知》及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新犯收押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监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收押范围

  (一)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有期徒刑且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罪犯;

  (二)属规定遣送范围的看守所直接投送的罪犯;

  二、收押程序

  (一)对罪犯进行收押时,刑罚执行科负责对罪犯身份进行核对以及检查相关的法律手续,即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DNA采集编码和指纹卡编码。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押,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错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押。

  (二)监狱医院负责对新收押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并根据真实的检查情况向刑罚执行科书面提出收押或者不予收押建议。

  (三)对符合收押条件的,刑罚执行科应当开具《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罪犯收押通知》通知第三监区和一号门,并与看守所办理交付手续。

  (四)第三监区在收到刑罚执行科开具的《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罪犯收押通知》后,应当严格检查罪犯身份、人身和所携带物品后及时收监并安排罪犯食宿。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征得罪犯同意交给其家属,违禁物品予以没收。罪犯收监后,刑罚执行科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罪犯入监通知书》寄出。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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