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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区(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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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监区(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的程序,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司法部第7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分监区成立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小组,由分监区全体干警组成,分监区主要领导担任组长。

  第三条 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第四条 办理提请罪犯假释前,分监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结合分监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办理提请假释具体方案,经监区审核同意后,将方案形成书面报告附电子档报刑罚执行科。

  第五条 监区根据监狱要求召开全体民警会议认真部署,并及时召开会议对罪犯进行教育动员,公开减刑、假释条件、比例、名额和有关要求。

  第六条 罪犯个人根据减刑、假释条件,结合自身改造实际,提出申请减刑、假释或放弃减刑、假释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分监区召开全体干警会议,根据减刑、假释名额和罪犯个人申请,结合分监区具体情况及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讨论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个工作日。

  第八条 分监区集体评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九条 分监区拟提请减刑,应向监区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

  (二)罪犯减刑审核表;

  (三)罪犯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分监区减刑、假释评审小组集体评议记录;

  (五)其他材料。

  第十条 分监区拟提请假释,应向监区报送下列材料,且将辅助材料编写页码,按时间先后装订整齐:

  (一)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罪犯假释审核表;

  (三)罪犯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意见表;

  (五)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

  (六)分监区减刑、假释评审小组集体评议记录;

  (七)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分监区还应将拟减刑、假释罪犯送审表纸质档、电子档各一份报监区,其中送审表纸质档应由分监区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

  第十二条 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应当将结果公示,公示时间未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第十三条 监区(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公示期内,如有监区干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可以向监区(分监区)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监区(分监区)应自受理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签名。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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