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监区(分监区)提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司法[1990]24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分监区干警应当定期排查所属范围内可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需作病情鉴定的,经监区长批准,提交监狱医院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司法警察医院进行疾病鉴定。
第三条 办理提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前,分监区应当严格审查罪犯的病情情况、服刑时间、前科劣迹、犯罪性质、改造表现、有无社会危险性以及具保人资格、能力等综合条件。
第四条 提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由分监区召开全体干警会议,到会人数达本分监区全体干警的3/4以上,根据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的具体情况,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个工作日。
第五条 分监区向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初审意见表(初保填)一式两份;
(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合议审批表,一式两份;
(三)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初保填)一式一份,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考察表(续保填)一式一份;
(四)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取保人资格审查表(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取保书,一式两份;
(六)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一式两份;
(七)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一式三份;
(八)罪犯病残司法鉴定书,一式一份;
(九)罪犯出监评估意见表,一式一份;
(十)罪犯出监鉴定表,一式两份;
(十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一式六份;
第六条 分监区集体评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七条 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应当将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第八条 监区(分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公示期内,如有监区干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可以向监区(分监区)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监区(分监区)应自受理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签名。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