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办理罪犯申诉、控告、检举,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提高执法质量,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监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申诉材料的办理
申诉材料是罪犯在服刑期间对人民法院判决的事实认定或定罪量刑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请求的材料。监狱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具体处理程序是:
1、各监区收到申诉材料认真进行检查,填写《罪犯申诉材料登记表》,并及时转交刑罚执行科。
2、刑罚执行科对罪犯申诉材料认真进行检查,填写《罪犯申诉材料登记表》,并及时转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处理。
二、控告材料的办理
控告材料是罪犯在服刑期间向有关机关揭发、控告有关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材料。监狱应及时处理或转递。具体处处理程序是:
1、在押罪犯写给监狱的控告材料,由纪委(监察科)负责处理,及时向监狱领导汇报,并与有关部门配合认真查处。
2、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的控告材料,由刑罚执行科填写《罪犯控告材料登记表》,及时转递有关机关处理。
三、检举材料的办理
检举材料是罪犯在服刑期间揭发、举报监狱内外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和事实的材料。监狱应及时处理或转递。具体处理程序是:
1、罪犯写给监狱的检举材料,由刑罚执行科填写《罪犯检举材料登记表》后,及时转递有关部门处理。
2、罪犯对监内其他罪犯犯罪行为的检举揭发,由狱内侦查科负责调查处理;
3、检举材料查证后,根据查证结果,兑现奖罚政策。
四、凡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各分监区、监区及刑罚执行科,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及时转出。各分监区、监区和刑罚执行科,都要建立《罪犯申诉材料登记表》、《罪犯控告材料登记表》、《罪犯检举材料登记表》,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办理罪犯申诉、控告、检举事项。对已转递到监狱以外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的处理结果情况,也应在登记本中写清楚。有必要的还应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控告、检举人。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