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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务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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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狱务公开工作,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促进监狱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狱务公开是指监狱将执法工作的条件、程序、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狱务公开应遵循依法公开、客观真实、注重实效、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监狱成立狱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监狱长、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监狱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刑罚执行科,具体负责指导、实施狱务公开工作。监区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狱务公开的内容包括:罪犯的权力和义务;罪犯收监、释放的规定;罪犯考核、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罪犯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程序;罪犯离监探亲的规定;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规定;罪犯生活卫生管理规定;罪犯教育改造规定;罪犯劳动改造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工作纪律规定;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及监狱工作密码的内容依法不得公开。

  第五条狱务公开的对象是罪犯及其亲属、监护人,执法监督员,其他社会公众。

  第六条 及时印发《狱务公开手册》,确保每个干警及罪犯人手一册。

  第七条开展监狱长接待日,设立监狱长接待室,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为接待日,由监狱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向罪犯亲属开展狱务咨询,解答罪犯亲属提出的问题,宣讲监狱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介绍罪犯的改造罪犯,并听取他们对监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在监内和会见室设立监狱长信箱,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管理,设专人定期开启处理。

  第九条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由专人值班接听登记,并按规定及时处理。监督举报电话设在监狱纪检部门,举报电话:0851-5114878。

  第十条 在会见室设置狱务公开专栏、提供《狱务公开手册》等资料,公布狱务公开内容和监狱执法执纪情况。

  第十一条 监区(分监区)应设立狱务公开栏,每月对罪犯考核、行政奖惩、提请减刑、假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情况予以公示。各监区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负责狱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 聘请执法监督员对狱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对执法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和监督意见,应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十三条 每年召开两次执法监督员座谈会,向检察机关、执法监督员等通报监狱执法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狱务公开投诉举报的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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