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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家属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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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点: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行政办公楼。(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车水路157号)

  地理位置:位于贵阳市南明区阿哈湖国家级湿地公园内。

  邮政编码:550003

  乘车线路:

  在市内乘19路公交车,到阿哈湖国家级湿地公园站下,步行进入公园1.5公里。

  通讯地址: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车水路157号)。

  咨询电话:0851-85115054(监狱办公室)

  微信公众号: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



 为规范对服刑人员会见的管理,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服刑人员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通讯会见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服刑人员会见管理工作应坚持有利于监管安全的原则,有利于服刑人员教育转化的原则,分级处遇为基础的原则,实行依法、文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二、服刑人员会见的审核工作由狱政管理科负责管理,服刑人员会见室以及对服刑人员会见亲属、监护人的安全检查由监管监区负责管理,服刑人员会见的监听及异常情况处理由服刑人员所属监区负责。

  公安、检察、审判、司法机关、律师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因侦查、审理案件、法律文书送达、取证、工作关系解除等工作事宜须会见相关服刑人员的,由狱政管理科负责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转狱内侦查科落实会见监听。会见监听结束后,狱内侦查科应及时将会见监听结果向狱政管理科进行反馈。

  三、服刑人员会见亲属、监护人的范围为因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配偶、岳父母、继父母、继子女,养父母、养子女。

  非以上所列人员不得会见服刑人员,确因服刑人员改造需要,须进行社会帮教的,按社会帮教的规定办理,须经教育改造科审查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服刑人员,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中的首犯、主犯,贩毒团伙中的首犯、主犯,其会见比照其他服刑人员从严控制。

  亲属会见及其他人员帮教原副厅级(含副厅级)以上职务的服刑人员、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服刑人员的,须分别报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或教育处批准。

  四、普管级和新入监的服刑人员每月可以会见一次亲属,宽管级的服刑人员可以会见二次,每次会见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且每位服刑人员亲属必须持有监狱办理的有效会见证,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五、服刑人员会见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国家节假日和监狱重大活动等情况需调整会见日期和会见时间的,由狱政管理科提前三日在接见登记室进行通告。服刑人员亲属应当在监狱规定的会见日期到监狱会见。会见时应当出示身份证和会见证。

  非会见日和会见时间不得安排会见服刑人员,特殊情况确需会见的,须报狱政管理科审核,监狱分管领导批准。

  六、服刑人员会见一律在会见室进行,不得安排在监狱的其他场所会见。必须一律着囚服、佩戴胸牌,并有监区警察全程押解。

  七、服刑人员亲属会见服刑人员,由狱政管理科统一办理《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人员亲属会见证》和开具《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人员会见通知单》。办理会见证时须依据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办证人与服刑人员亲属关系的证明。

  八、前来会见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会见。

  (一)无会见证或会见证与本人身份不符的;

  (二)无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其与服刑人员有亲属关系的;

  (三)未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审批的;

  (四)擅自将本规定第十条所禁止的物品带入会见场所的;

  (五)有明显精神异常的;

  (六)会见前饮酒的;

  (七)与服刑人员案情有关的;

  (八)有其他影响监管安全和不利于服刑人员改造情形的。

  九、负责管理会见室的监狱警察应当认真核对、查验会见人的身份及其与服刑人员之间的关系并进行登记。

  十、服刑人员亲属须服从监狱警察的管理,经管理会见室的监狱警察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入候见厅候见。

  服刑人员亲属禁止将易燃、易爆、刀具、武器、棍棒、绳索、酒、毒品、通讯工具、摄影、摄像、录音机及其他影响监狱安全的物品带入候见厅和会见室。

  十一、服刑人员亲属会见时,可以按照《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人员会见所受物品范围》带物品给服刑人员。生活必需品、学习用品由会见室的管理警察和监区负责监听警察检查后发给服刑人员本人,现金由生活卫生科的监狱警察登记入账并开具三联单(服刑人员、服刑人员亲属、存档备查各一联)。服刑人员亲属所送的衣物必须经会见室的管理警察打印“女二监”字样标记后,方可发放给服刑人员。

  服刑人员亲属不得带药品给服刑人员。如因服刑人员治病需要使用非处方药品的,由监狱医院根据服刑人员病情提出意见送会见室备案,服刑人员联系其亲属会见时带来,经会见室的管理警察登记检查,交监狱医务人员查验符合规定后,转交监狱医院保管,供该服刑人员专用,且会见室管理单位应当将该情况的文字材料报狱内侦查科备案。

  服刑人员若有生活、学习用品、文字材料、书刊等物品需交其亲属带回的,须经其所属监区领导同意并检查后,方可带回,且监区应当将该情况的文字材料报狱内侦查科备案。

  十二、服刑人员与亲属会见前,负责监听的监狱警察要向服刑人员亲属了解其家庭变化情况、会见目的,做好预防工作,发现有影响罪犯改造和监管安全不宜会见的,要积极做好家属思想工作,并向监区及狱政管理科报告。会见中要做好监听工作,掌握谈话内容。

  (一)监听采取“一对一”的人工监听方式进行,如会见出现异常情况,负责监听的监狱警察在当日内应进行处理,并及时逐级报告,做好防控工作。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服刑人员、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中的首犯和主犯、涉毒犯、顽危犯以及原职级为县处级以上的服刑人员和新入监服刑人员以及其他有现实危险性的服刑人员会见必须全过程人工监听,有条件时采用数码录音监听。

  监听警察在监听过程中发现有影响监管安全或有碍服刑人员改造内容的,应当立即终止会见,对相关内容迅速予以处理并报告监区及狱政管理科、狱内侦查科,并如实做好记录。

  十三、服刑人员会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会见,记录在案,视情节报狱政管理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可暂停1至6个月内的会见,并在服刑人员当月考核中予以处罚。

  (一)使用隐语、暗语或外语(外国籍、无国籍服刑人员除外)交谈的;

  (二)谈论内容有碍监管安全或有碍服刑人员改造的;

  (三)私自传递手机、毒品、现金、信件等违禁物品的;

  (四)其亲属有摄影、摄像、录音以及其它不服从监狱管理行为,影响恶劣的;

  (五)有其他违反会见管理规定情形的。

  十四、严管级服刑人员、正在禁闭的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正在审查的服刑人员和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被暂停会见的服刑人员,因改造工作确需亲情帮教进行普通会见的,监区须写出专题报告经教育改造科审查、狱政管理科审核并报监狱分管领导批准。

  十五、外国籍(无国籍)服刑人员的会见,按照司法部《外国籍服刑人员会见通讯规定》(司法部第76号令)执行。

  港、澳、台籍服刑人员会见和中国籍服刑人员与其港、澳、台湾、外国籍(无国籍)亲属会见,按照司法部《外国籍服刑人员会见通讯规定》(司法部第76号令)执行。

  律师会见服刑人员,按照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服刑人员暂行规定》(司发通[2004]31号)执行。

  十六、本规定由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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