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司法部近期以部长令颁发了修订后的130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规定》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是2003年4月2日司法部以部长令颁发的77号令。《规定》执行十一年来第一次进行修订,从原二十一条增加至二十二条,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程序规定,为了更准确执行新规定,现谈一下自己的学习体会。
《规定》的第二条将“实行集体评议,首长负责的工作制度”修改为“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规定把笼统的集体评议细化为一事一案,对案件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对错案,假案实行责任倒查,终身负责。
《规定》第五条增设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成立减刑假释委员会,目地是完善审核死缓和无期罪犯减假程序。减假委的人数从七人增至九人,增加了劳动改造和政工的负责人进入减假委员会。
《规定》第六条增加了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程序,由原来的四个程序增加到了五个,充分体现执行刑罚部门专业化。省监狱局也规定了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减假委员会审核,局长审定的工作程序。
《规定》第七条增设了“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服刑表现提请减假。”这是适应《刑法》第八修正案规定部分限制减刑的罪犯提出的,今年初中央政法委规定对三类罪犯的减刑,应严格执行考核期和减刑幅度做出的要求。
《规定》第八条对报送罪犯材料增加了一项内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规定》第九条增加了“对相关材料有疑议,应当进行核查。”也就是不再是被动的审核,对疑议有责任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的还要追查。同时还对罪犯假释还专门进行了规定,增加了罪犯假释应当委托县级司法机关对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此条为假释罪犯的必备程序。
《规定》第十条增设了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评审会的条款,旨在进行过程监督。
《规定》第十一条增设了对公示格式的规范要求,公示期从七日调整为五日。
《规定》第十二条增设了公示完毕后,将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的审核程序,使减假程序由检察院进行二次监督。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监狱报送罪犯减假材料时,人民检察院的审核意见应当同时报送受理的人民法院。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监狱呈报法院减刑时,应当将减假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规定》第十五条,对罪犯减假报送材料增加了“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原始材料;县级司法机关对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规定》对原规定第十五条比较笼统的规定在新十二、十三、十四条进行了细化。
《规定》第十八条增设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假案件监狱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了罪犯减刑的相关会议记录,按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永久保存,如发生损毁、丢失需按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责任人进行追究。
《规定》第二十一条增加了监狱办理职务犯减假时的报请备案审查制度。
新规定这次修改,首先是对办案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落实,责任更加清晰明确;其次是进一步加大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力度,从过去的列席会议到现在的审核批准,监督责任更加具体;第三,罪犯假释的相关材料增加了县级司法机关对罪犯假释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使监狱充分考虑社会安全问题;第四,对职务犯的减假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体现政府对职务犯减假工作的重视。
我们通过认真学习规定,才能准确的执行规定,我们不仅要追求法律的实体公正,还要追求法律的程序公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减刑假释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文:都匀监狱党委副书记 政委 叶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