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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监狱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申报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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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4-04942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4-09-1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都匀监狱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申报考核实施办法

  都匀监狱罪犯职业技能培训

  申报考核实施办法

  都监发[2014]3号

 

  根据贵州省监狱管理局以及都监发(2013)3号《关于印发都匀监狱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刑释罪犯获证率应达到70﹪以上职业技能培训指标。为切实贯彻落实好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应培全培”目标要求,结合都匀监狱工作实际,制定都匀监狱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申报考核实施办法如下,请各押犯单位遵照执行。

  一、 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筛查申报范围

  ㈠、罪犯剩余刑期在两年以内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㈡、年度内预测可能假释的;

  ㈢、年度内预测减刑后剩余刑期在一年以内的。

  二、 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筛查申报要求

  各押犯单位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筛查以季度为单位进行筛查结果申报分别于每年度2月10日、5月10日及8月10日前完成,筛查申报内容为:1、服刑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基本情况申报登记表(附表一);2、服刑学员职业技能培训非入学情况申报登记表(附表二)。

  三、 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筛查申报考核

  为确保“年度刑释人员中,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达到应参加培训人数的90﹪以上”及“年度刑释人员中,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应达到70﹪以上”两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标要求的实现,监狱对各押犯单位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筛查申报工作于每年12月予以考核。

  考核方法及结果运用:各押犯单位年度刑释人员中,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应达到80﹪以上(医院按应参加培训人员应达到90﹪以上考核),年度筛查申报率低于75﹪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目标绩效考核扣0.5分;年度筛查申报率达到80﹪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目标绩效考核加0.5分,(医院按90﹪指标实行每增加或降低一个百分点,加或扣0.5分标准予以考核)。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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