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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都匀监狱2015年9月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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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5-09832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11-12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都匀监狱2015年9月提请减刑建议书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都监减字第834

罪犯周定生,男,1959年1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定县城关镇环城东路28号附15号运输毒品罪,于2003年1月20日被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50002010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17日以(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117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服从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能超额完成。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考核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周定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系累犯,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周定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5116 

 

 

附:罪犯周定生卷宗材料共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都监减字第835

罪犯马金和,男,1978年3月26日生,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塘县通州镇丹平村上坝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8(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以(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于2013年1月16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

劳动改造中,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生产管理,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经考核合格能够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7月至2014620147月至20156连续两个计分考核年度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马金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金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5116

 

 

:罪犯马金和卷宗材料共一卷三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都监减字第836

罪犯龙腊成,男,1985年12月29日生,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甲定乡新东村下寨组9号。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15(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

劳动改造中,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生产管理,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经考核合格能够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4月至2014320144月至20153连续两个计分考核年度均被评为综合记功。

综上所述,罪犯龙腊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腊成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5116

 

 

 

 

 

:罪犯龙腊成卷宗材料共一卷三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都监减字第837号

罪犯覃家钢,男,1982年6月2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玉屏镇时来村八组12号。该犯曾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01年8月27日被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以(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月14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年9月积极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26569粒,超产449粒,获奖分1.0分;2014年3月积极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50800粒,超产12813粒,获奖分1.4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三课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考核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考核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覃家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家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5年11月6日 

 

 

 

 

 

附:罪犯覃家钢卷宗材料共一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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