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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GZ000001/2015-09832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11-12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都匀监狱2015年9月提请减刑建议书 |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都监减字第834号
罪犯周定生,男,1959年1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定县城关镇环城东路28号附15号。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3年1月20日被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5000元;2010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以(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服从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能超额完成。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考核年度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周定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系累犯,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周定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5年11月6日
附:罪犯周定生卷宗材料共一卷三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都监减字第835号
罪犯马金和,男,1978年3月2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塘县通州镇丹平村上坝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以(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以(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于2013年1月16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
在劳动改造中,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生产管理,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经考核合格。能够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连续两个计分考核年度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马金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金和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5年11月6日
附:罪犯马金和卷宗材料共一卷三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都监减字第836号
罪犯龙腊成,男,1985年12月29日生,水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甲定乡新东村下寨组9号。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以(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
在劳动改造中,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生产管理,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经考核合格。能够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连续两个计分考核年度均被评为综合记功。
综上所述,罪犯龙腊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腊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5年11月6日
附:罪犯龙腊成卷宗材料共一卷三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都监减字第837号
罪犯覃家钢,男,1982年6月2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玉屏镇时来村八组12号。该犯曾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01年8月27日被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以(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1月14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年9月积极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26569粒,超产449粒,获奖分1.0分;2014年3月积极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50800粒,超产12813粒,获奖分1.4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三课”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考核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考核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覃家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家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5年11月6日
附:罪犯覃家钢卷宗材料共一卷三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