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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都匀监狱2016年第一批提请减刑建议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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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6-1062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03-2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都匀监狱2016年第一批提请减刑建议书(四)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41

罪犯李秀志,男,19678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村二组5号。1985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822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8101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10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828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77日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326日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4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625日起至2018624日止)。于2011525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614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3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1月至201411月、201412月至201511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秀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属累犯,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李秀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附:罪犯李秀志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42

罪犯李满怀,男,197712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大矸镇大河村陈家湾组。因犯抢劫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510(2001)一中刑初字第3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821以(2001)高刑终字第4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917日交付执行。于2002221送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于200264日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改造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1120以(2003)黔刑执字第97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119以(2006)黔刑执字第29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6119日起2024718日止);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610以(2008)黔南刑执字第23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08725日转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926以(2010)黔南刑执字第35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313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13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0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911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获得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1月至201410月、201411月至201511月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满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监狱组织的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犯抢劫罪判死缓,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李满怀减去有期徒刑十一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李满怀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43

罪犯夏文芳,男,19868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巩县大有乡异溪村大坪一组。因犯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118以(2003)黔东刑一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元(已履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716以(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725日交付执行。20031224送贵州省少年管教所服刑改造,于200677日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817以(2006)黔刑执字第88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6817日起2024816日止)。于2008725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112以(2009)黔南刑执字第2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511以(2010)黔南刑执字第19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313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12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0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8121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通过干警耐心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且也给自己及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积极追求改造,改造中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在劳动改造中,端正态度,服从干警的管理和安排,认真负责,该犯在从事变压器上机生产中,不断对工序技术要领学习再学习,以产品质量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用心学习测试技术,积极追求进取,努力提高自己的熟练程度。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1月至201410201411月至201511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夏文芳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夏文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夏文芳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44

罪犯夏宗华,男,19794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 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素朴镇新强村第2组。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611(2009)黔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6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214日起2020213日止)。于2009626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09716转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121以(2011)黔南刑执字第45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22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3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10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通过干警耐心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且也给自己及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积极追求改造,改造中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干警的管理,该犯在装磁心劳动中,认真负责、努力学习加工工艺,用心揣摩技术要领,克服此项工作的枯燥和乏味,勤学苦练,注意节约原材料,并以产品质量标准要求自己,平均每月完成43946颗以上,较好地完地干警分配的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改造表现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0月至201410月、201411月至201510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夏宗华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犯抢劫罪判无期徒刑,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夏宗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夏宗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45

罪犯陆新,男,19664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九洲巷74号。曾因盗窃于1982111日被劳动教养二年。1995223日,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18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1019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24(2009)南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415(2009)筑刑二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6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829日起2020828日止)2009626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于2009716转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1121以(2011)黔南刑执字第47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122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5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获得刑事奖励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0月至20149月、201410月至201510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陆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监狱组织的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系累犯,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陆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陆新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46

罪犯魏忠义,男,198711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麻尾镇中阳村七组。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1115日以(2004)黔南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已履行135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127日以(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217日交付执行。于2005518日送贵州省少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于200677日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318日以(2008)黔刑执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8318日起至2026317日止)。于2008725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79日以(2010)黔南刑执字第26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830日以(2011)黔南刑执字第35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911日以(2013)黔南刑执字第44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23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通过干警耐心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且也给自己及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积极追求改造,改造中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干警的管理,该犯在变压器上机劳动中,认真负责、努力学习加工工艺,用心揣摩技术要领,平均每月完成53182颗以上,较好地完成干警分配的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改造表现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6月至20146月、20147月至20158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魏忠义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魏忠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魏忠义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47

罪犯罗长发,男,198641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 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好花红乡辉岩村牛路组8号。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01029(2010)花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违法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11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519日起至2023518止)。于20101126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01214日转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69日以(2013)黔南刑执字第30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2111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通过干警耐心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且也给自己及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积极追求改造,改造中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在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服从干警的安排和调度,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干警分配的生产任务。该犯在装磁芯劳动中,努力学习加工工艺,用心揣摩技术要领,勤学苦练、勤学好问,通过不断的努力,每月完成产品41878颗以上,能较好地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表现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3月至20145月、20146月至201511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罗长发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犯抢劫罪判十年以上,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罗长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罗长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48

罪犯覃彪,男,19871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坝盘乡挂扣村上坪里组。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830日以(2004)铜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已履行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1012日以(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1015日交付执行。于20041116日送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于200677日转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1128日以(2007)黔刑执字第53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71128日起至20261127日止)。于2008725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511日以(2010)黔南刑执字第18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313日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14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411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通过干警耐心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且也给自己及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积极追求改造,改造中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干警的管理,该犯在变压器加工上机劳动中,认真负责、努力学习加工工艺,用心揣摩技术要领,克服此项工作的枯燥和乏味,勤学苦练,注意节约原材料,并以产品质量标准要求自己,平均每月完成41600颗以上,较好地完成干警分配的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改造表现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212月至201410201411月至201511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覃彪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无期徒刑,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覃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覃彪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49

罪犯陈江荣,男,199010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谷洒村27号附2号。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323(2011)南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5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918日起2020917日止)2011526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于2011614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改造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22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2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3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通过干警耐心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且也给自己及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积极追求改造,改造中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在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服从干警的安排和调度,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干警分配的生产任务。该犯在变压器绕线工序劳动中,努力学习加工工艺,用心揣摩技术要领,勤学好问,通过不断的努力,每月完成产品41800颗以上,能较好地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表现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0月至201410月、201411月至201510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陈江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犯抢劫罪判有期徒刑十年,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陈江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附:罪犯陈江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50

罪犯吴玉红,男,196410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 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麻江县下司镇清江村8组。曾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于1984年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1022(2001)黔东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25日交付执行。于200229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于2002410日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改造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914以(2004)黔刑执字第64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4914日起2024913日止);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1220以(2007)黔南刑执字第1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610以(2008)黔南刑执字第23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08725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511以(2010)黔南刑执字第19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313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13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0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85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通过干警耐心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且也给自己及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积极追求改造,改造中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服从干警的安排和调度,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干警分配的生产任务。该犯在变压器截线工序劳动中,努力学习加工工艺,用心揣摩技术要领,勤学苦练、勤学好问,通过不断的努力,每月完成24500颗以上,能较好地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201310月至201410月、201411月至201511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吴玉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无期徒刑,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吴玉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附:罪犯吴玉红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51

罪犯赵和明,男,19894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羊街镇大洼村箐沟组。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824以(2006)黔毕中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920日交付执行。2006926送贵州省少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于2007516转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08725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19以(2009)黔刑执字第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919日起至202918日止);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1121以(2011)黔南刑执字第46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122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3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510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通过干警耐心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且也给自己及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积极追求改造,改造中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在劳动改造中,端正态度,服从干警的管理和安排,认真负责,该犯在从事变压器上机生产中,不断对工序技术要领学习再学习,以产品质量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用心学习测试技术,积极追求进取,努力提高自己的熟练程度。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0月至20149月、201410月至201511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赵和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赵和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附:罪犯赵和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52

罪犯田孟江,男,19867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友爱路32号。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128日以(2003)安市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919日以(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928日交付执行。20031223日送贵州省少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0677日转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8725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817日以(2006)黔刑执字第8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6817日起至2025816日止);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112日以(2009)黔南刑执字第2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511日以(2010)黔南刑执字第19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313日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12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717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20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981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改造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改造端正态度,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从事劳动中,努力学习技术操作要领,用心揣摩加工工艺,不断提高自己的熟练程度,积极追求进取,努力学习新技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产量,改造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201311月至201410月、201411月至201510月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田孟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监狱组织的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田孟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附:罪犯田孟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53

罪犯熊东,男,19824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冶5号点炼铁厂家属楼。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723日以(2001)六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已履行2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112日以(2001)黔高刑二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226日交付执行。2002328日送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264日转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69日以 (2004)黔刑执字第35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109日以(2006)黔刑执字第89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6109日起至2024108日止)。2008725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112日以(2009)黔南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511日以(2010)黔南刑执字第19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313日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12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0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81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犯罪给他人带来的危害,决心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时刻用《监狱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自入监来没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思想端正,改造较好。

劳动改造上,积极肯干,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认真完成分配的生产任务。在劳动工序中,努力学习加工工艺,用心揣摩技术要领,勤学苦练,很快得到了提高,较好完成干警分配的生产任务,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 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201311月至201410月、201411月至201510月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熊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缓,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熊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附:罪犯熊东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54

罪犯彭应中,男,19634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草塘镇下司村下司组。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328以(2007)黔南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418日交付执行。于2007613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08725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119以(2009)黔刑执字第9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119日起2027118日止)。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313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14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48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通过干警耐心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且也给自己及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积极追求改造,改造中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在劳动改造中,端正态度,服从干警的管理和安排,认真负责,该犯在从事变压器拆废品生产中,不断对工序技术要领学习再学习,以产品质量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用心学习测试技术,积极追求进取,努力提高自己的熟练程度。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2月至201411月、201412月至201511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彭应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彭应中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附:罪犯彭应中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55

罪犯尤周勇,男,19786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木引乡窖里村四组9号。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1413以(2011)罗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4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1026日起20181025止)。于2011426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614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122(2014)黔南刑执字第1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125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0月至201410月、201411月至201510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尤周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监狱组织的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尤周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附:罪犯尤周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56

罪犯徐进,男,197712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西郊居委会磷肥厂29号。曾因犯盗窃罪,1998年被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贩毒罪,2000年被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830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912以(2006)黔南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1025以(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117日交付执行。于20061123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07328日转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8725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119以(2009)黔刑执字第95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119日起202858日止)。服刑期间,因余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111以(2010)瓮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连同原判被减刑后的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九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119日起202858日止)。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313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13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758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通过干警耐心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且也给自己及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积极追求改造,改造中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劳动改造上,积极肯干,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认真完成分配的生产任务。在劳动工序中,努力学习加工工艺,用心揣摩技术要领,勤学苦练,很快得到了提高,较好完成干警分配的生产任务,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中,积极主动,按时到课,认真听讲,讨论积极,踊跃发言。踊跃参加监狱或监区的文体活动,按规定整理好个人内务卫生,生活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4月至20144月、20145月至20154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徐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系累犯,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徐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附:罪犯徐进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57

罪犯刘忠全,男,1977724生,布依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塘县平湖镇双桥村满角组29号。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715以(2004)黔南刑一初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3386元(未履行)。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824以(2004)黔高刑一复字第4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99交付执行。于20041022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 20041124日转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119以(2007)黔刑执字第6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725日转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810以(2009)黔刑执字第67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810日起至202789日止);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121以(2011)黔南刑执字第45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14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489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获得减刑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服从管教,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45月,全月累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33%20154月,全月累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25%等;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 在201311月至201411月、201412月至201511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刘忠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死缓,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刘忠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刘忠全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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