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10626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3-2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都匀监狱2016年第一批提请减刑建议书(四) |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41号
罪犯李秀志,男,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村二组5号。1985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8年2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8年10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10月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6日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于2011年5月25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年6月14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3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秀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属累犯,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李秀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李秀志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42号
罪犯李满怀,男,1977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大矸镇大河村陈家湾组。因犯抢劫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获得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满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监狱组织的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犯抢劫罪判死缓,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李满怀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李满怀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43号
罪犯夏文芳,男,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巩县大有乡异溪村大坪一组。因犯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通过干警耐心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且也给自己及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积极追求改造,改造中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在劳动改造中,端正态度,服从干警的管理和安排,认真负责,该犯在从事变压器上机生产中,不断对工序技术要领学习再学习,以产品质量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用心学习测试技术,积极追求进取,努力提高自己的熟练程度。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夏文芳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夏文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夏文芳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44号
罪犯夏宗华,男,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 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素朴镇新强村第2组。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通过干警耐心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且也给自己及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积极追求改造,改造中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干警的管理,该犯在装磁心劳动中,认真负责、努力学习加工工艺,用心揣摩技术要领,克服此项工作的枯燥和乏味,勤学苦练,注意节约原材料,并以产品质量标准要求自己,平均每月完成43946颗以上,较好地完地干警分配的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改造表现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夏宗华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犯抢劫罪判无期徒刑,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夏宗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夏宗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45号
罪犯陆新,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九洲巷74号。曾因盗窃于1982年11月1日被劳动教养二年。1995年2月23日,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1年8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获得刑事奖励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陆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监狱组织的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系累犯,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陆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陆新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46号
罪犯魏忠义,男,1987年11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麻尾镇中阳村七组。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5日以(2004)黔南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已履行135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7日以(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2月17日交付执行。于2005年5月18日送贵州省少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于2006年7月7日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以(2008)黔刑执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于2008年7月25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以(2010)黔南刑执字第26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以(2011)黔南刑执字第35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以(2013)黔南刑执字第44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3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通过干警耐心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且也给自己及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积极追求改造,改造中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干警的管理,该犯在变压器上机劳动中,认真负责、努力学习加工工艺,用心揣摩技术要领,平均每月完成53182颗以上,较好地完成干警分配的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改造表现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魏忠义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魏忠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魏忠义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47号
罪犯罗长发,男,1986年4月1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 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好花红乡辉岩村牛路组8号。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通过干警耐心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且也给自己及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积极追求改造,改造中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在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服从干警的安排和调度,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干警分配的生产任务。该犯在装磁芯劳动中,努力学习加工工艺,用心揣摩技术要领,勤学苦练、勤学好问,通过不断的努力,每月完成产品41878颗以上,能较好地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表现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罗长发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犯抢劫罪判十年以上,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罗长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罗长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48号
罪犯覃彪,男,1987年1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坝盘乡挂扣村上坪里组。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0日以(2004)铜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已履行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2日以(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于2004年11月16日送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于2006年7月7日转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以(2007)黔刑执字第53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止)。于2008年7月25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以(2010)黔南刑执字第18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14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通过干警耐心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且也给自己及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积极追求改造,改造中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干警的管理,该犯在变压器加工上机劳动中,认真负责、努力学习加工工艺,用心揣摩技术要领,克服此项工作的枯燥和乏味,勤学苦练,注意节约原材料,并以产品质量标准要求自己,平均每月完成41600颗以上,较好地完成干警分配的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改造表现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覃彪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无期徒刑,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覃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覃彪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49号
罪犯陈江荣,男,1990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谷洒村27号附2号。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通过干警耐心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且也给自己及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积极追求改造,改造中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在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服从干警的安排和调度,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干警分配的生产任务。该犯在变压器绕线工序劳动中,努力学习加工工艺,用心揣摩技术要领,勤学好问,通过不断的努力,每月完成产品41800颗以上,能较好地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表现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陈江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犯抢劫罪判有期徒刑十年,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陈江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陈江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50号
罪犯吴玉红,男,1964年10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 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麻江县下司镇清江村8组。曾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于1984年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通过干警耐心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且也给自己及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积极追求改造,改造中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服从干警的安排和调度,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干警分配的生产任务。该犯在变压器截线工序劳动中,努力学习加工工艺,用心揣摩技术要领,勤学苦练、勤学好问,通过不断的努力,每月完成24500颗以上,能较好地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吴玉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无期徒刑,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吴玉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吴玉红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51号
罪犯赵和明,男,1989年4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羊街镇大洼村箐沟组。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通过干警耐心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且也给自己及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积极追求改造,改造中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在劳动改造中,端正态度,服从干警的管理和安排,认真负责,该犯在从事变压器上机生产中,不断对工序技术要领学习再学习,以产品质量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用心学习测试技术,积极追求进取,努力提高自己的熟练程度。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赵和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赵和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赵和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52号
罪犯田孟江,男,1986年7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友爱路32号。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8日以(2003)安市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9日以(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9月28日交付执行。于2003年12月23日送贵州省少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06年7月7日转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改造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改造端正态度,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从事劳动中,努力学习技术操作要领,用心揣摩加工工艺,不断提高自己的熟练程度,积极追求进取,努力学习新技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产量,改造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田孟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监狱组织的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田孟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田孟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53号
罪犯熊东,男,1982年4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冶5号点炼铁厂家属楼。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3日以(2001)六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已履行2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日以(2001)黔高刑二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2月26日交付执行。于2002年3月28日送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2年6月4日转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9日以 (2004)黔刑执字第35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9日以(2006)黔刑执字第89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6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2008年7月25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以(2009)黔南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以(2010)黔南刑执字第19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12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0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2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犯罪给他人带来的危害,决心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时刻用《监狱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自入监来没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思想端正,改造较好。
劳动改造上,积极肯干,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认真完成分配的生产任务。在劳动工序中,努力学习加工工艺,用心揣摩技术要领,勤学苦练,很快得到了提高,较好完成干警分配的生产任务,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 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熊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缓,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熊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熊东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54号
罪犯彭应中,男,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草塘镇下司村下司组。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通过干警耐心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且也给自己及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积极追求改造,改造中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在劳动改造中,端正态度,服从干警的管理和安排,认真负责,该犯在从事变压器拆废品生产中,不断对工序技术要领学习再学习,以产品质量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用心学习测试技术,积极追求进取,努力提高自己的熟练程度。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彭应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彭应中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彭应中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55号
罪犯尤周勇,男,1978年6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木引乡窖里村四组9号。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尤周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监狱组织的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尤周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尤周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56号
罪犯徐进,男,1977年1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西郊居委会磷肥厂29号。曾因犯盗窃罪,1998年被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贩毒罪,2000年被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通过干警耐心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且也给自己及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积极追求改造,改造中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劳动改造上,积极肯干,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认真完成分配的生产任务。在劳动工序中,努力学习加工工艺,用心揣摩技术要领,勤学苦练,很快得到了提高,较好完成干警分配的生产任务,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中,积极主动,按时到课,认真听讲,讨论积极,踊跃发言。踊跃参加监狱或监区的文体活动,按规定整理好个人内务卫生,生活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徐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系累犯,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徐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徐进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57号
罪犯刘忠全,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获得减刑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服从管教,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4年5月,全月累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33%;2015年4月,全月累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25%等;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 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刘忠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死缓,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刘忠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刘忠全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