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10633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3-2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都匀监狱2016年第一批提请减刑建议书(十) |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61号
罪犯彭万军,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深挖犯罪根源,深悔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危害。在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思想改造表现突出。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劳动中节约原材料,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突出。
在“三课”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改造表现突出,在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彭万军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严守生活卫生制度,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万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彭万军卷宗材料一卷共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62号
罪犯万禹,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深挖犯罪根源,深悔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危害。在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劳动中节约原材料,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遵守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在“三课”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改造表现较好,在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万禹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严守生活卫生制度,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万禹卷宗材料一卷共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63号
罪犯代启军,男,1973年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桌筒井镇三兴村8社27号。因犯诈骗罪,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以(2011)凯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700000元发还被害人(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以(2011)黔东刑终字第10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于2011年9月6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年10月12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0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代启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启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代启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64号
罪犯王文方,男,1977年8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大风洞乡都兰村大排组。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5月18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组织卖淫罪,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7日以(2010)凯刑初字第2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1日以(2011)黔东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于2011年3月14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年4月13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3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7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文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王文方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65号
罪犯裴立,男,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城关镇中南路23号附1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以(2012)凯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以(2013)黔东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于2013年6月17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3年8月22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裴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积极履行罚金,具有从宽情形,建议对罪犯裴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裴立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66号
罪犯莫友帮,男,1978年4月1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大河镇龙场村八组。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以(2011)台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以(2011)黔东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于2011年7月4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年8月12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4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莫友帮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积极履行罚金,具有从宽情形,建议对罪犯莫友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莫友帮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67号
罪犯刘万俊,男,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万家乡图山寺村1组15号。1997年9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0年7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以(2010)修刑初字第197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以(2011)筑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于2011年3月25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年4月19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2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4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刘万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万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刘万俊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68号
罪犯文龙,男,1985年3月2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水塘乡永康村大寨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以(2008)黔赫刑初字第2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于2009年1月12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09年3月3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以(2011)黔南刑执字第34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4年4月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0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4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文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文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69号
罪犯张正科,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年9月完成火机电子生产任务并超产15%,获奖分1.5分;2014年4月完成火机电子生产任务并超产32%,获奖分3.2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张正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正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张正科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70号
罪犯付雨,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年11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7%,获奖分3.7分;2014年4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4%,获奖分3.4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付雨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付雨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71号
罪犯姚国情,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年8月完成生产任务并超产10%,获奖分1.0分;2014年4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8%,获奖分3.8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姚国情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国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姚国情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72号
罪犯杨老七,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年10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5%,获奖分3.5分;2014年5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28%,获奖分2.8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杨老七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老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杨老七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73号
罪犯唐江纯,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年11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超产37%,获奖分3.7分;2014年4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超产39%,获奖分3.9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唐江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江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唐江纯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74号
罪犯蒋思平,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年3月完成火机电子生产任务32.8万粒,超产7.6万粒,获奖分3.0分;2015年7月完成火机电子拆废料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蒋思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思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蒋思平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75号
罪犯黄明成,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4年1月完成火机电子生产任务并超产31%,获奖分3.1分;2014年7月完成火机电子生产任务并超产30%,获奖分3.0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黄明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明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黄明成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76号
罪犯蔡飞,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年12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25%,获奖分2.5分;2014年7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27%,获奖分2.7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蔡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蔡飞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77号
罪犯马在文,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年11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7%,获奖分3.7分;2014年6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28%,获奖分2.8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马在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在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马在文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78号
罪犯吴安平,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年12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9%,获奖分3.9分;2014年6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28%,获奖分2.8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吴安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安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吴安平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79号
罪犯高云飞,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4年1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5%,获奖分3.5分;2014年10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25%,获奖分2.5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高云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云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高云飞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80号
罪犯陈云,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年10月完成火机电子验电生产任务148500颗,超产35%,获奖分3.5分;2014年9月完成火机电子验电生产任务132000颗,超产20%,获奖分2.0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陈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陈云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81号
罪犯司马万里,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年8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8%,获奖分3.8分;2014年5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27%,获奖分2.7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4月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司马万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司马万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司马万里卷宗材料一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