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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都匀监狱2016年第一批提请减刑建议书(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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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6-10633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03-2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都匀监狱2016年第一批提请减刑建议书(十)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61

罪犯彭万军,男,1966112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城关镇双星村第7组。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1017以(2012)黔县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2212日起2023211止。于201314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313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深挖犯罪根源,深悔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危害。在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思想改造表现突出。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劳动中节约原材料,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突出。

在“三课”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改造表现突出,在20134月至2014620147月至201510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彭万军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严守生活卫生制度,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万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罪犯彭万军卷宗材料一卷共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62

罪犯万禹,男,19551222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川硐镇板栗园村高车坪组。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于20081226以(2008)铜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320以(2009)铜中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74日起202073止。于2009415送贵州省凯里新犯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09521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121以(2011)黔南刑执字第46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22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2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113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深挖犯罪根源,深悔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危害。在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劳动中节约原材料,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遵守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在“三课”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改造表现较好,在20139月至20148月、20149月至20158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万禹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严守生活卫生制度,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罪犯万禹卷宗材料一卷共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63

罪犯代启军,男,19731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桌筒井镇三兴村827号。因犯诈骗罪,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1525日以(2011)凯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700000元发还被害人(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727日以(2011)黔东刑终字第10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8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928日起至2018727日止)。于201196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1012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0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8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1月至201410月、201411月至201510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代启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启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附:罪犯代启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64

罪犯王文方,男,19778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大风洞乡都兰村大排组。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518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626日刑满释放。因犯组织卖淫罪,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0117日以(2010)凯刑初字第2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211日以(2011)黔东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2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1224日起至20231223日止)。于2011314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413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22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3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27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8月至20147月、20148月至20157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文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附:罪犯王文方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65

罪犯裴立,男,19851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城关镇中南路23号附1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2119日以(2012)凯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325日以(2013)黔东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5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1027日起至20201026日止)。于2013617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3822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9月至201410月、201411月至201511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裴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积极履行罚金,具有从宽情形,建议对罪犯裴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附:罪犯裴立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66

罪犯莫友帮,男,197841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大河镇龙场村八组。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422日以(2011)台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67日以(2011)黔东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6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1211日起至20211210日止)。201174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812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4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0月至20149月、201410月至20159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莫友帮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积极履行罚金,具有从宽情形,建议对罪犯莫友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附:罪犯莫友帮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67

罪犯刘万俊,男,19709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万家乡图山寺村115号。19979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07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0121日以(2010)修刑初字第197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26日以(2011)筑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2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310日起至202339日止)。2011325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419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22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2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24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9月至20149月、201410月至201510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刘万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万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附:罪犯刘万俊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68

罪犯文龙,男,198532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水塘乡永康村大寨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08123日以(2008)黔赫刑初字第2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811日起至2022810日止)。于2009112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0933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830日以(2011)黔南刑执字第34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44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0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4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9月至201410月、201411月至201511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文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附:罪犯文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69

罪犯张正科,男,1977103生,布依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化觉乡联合村张家寨组。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3329以(2013)息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282日起202381)。于2013514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725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9月完成火机电子生产任务并超产15%,获奖分1.5分;20144月完成火机电子生产任务并超产32%,获奖分3.2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8月至20149月、201410月至2015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张正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正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张正科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70

罪犯付雨,男,1989717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甘棠乡大营村六连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125以(2012)黔县刑初字第3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68987.55元(未履行)(刑期自2012522日起2024521)。于201369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823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11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7%,获奖分3.7分;20144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4%,获奖分3.4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9月至20149月、201410月至2015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付雨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付雨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71

罪犯姚国情,男,19891129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马铃乡革约村革楼组。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348以(2013)清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2616日起2025615)。于201358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725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8月完成生产任务并超产10%,获奖分1.0分;20144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8%,获奖分3.8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8月至20149月、201410月至2015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姚国情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国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姚国情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72

罪犯杨老七,男,1973215生,土家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坝黄镇金龙村虾蚂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于201169以(2011)铜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01019日起20221218)。于201176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于2011812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22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2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21918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10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5%,获奖分3.5分;20145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28%,获奖分2.8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0月至20149月、201410月至2015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杨老七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老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杨老七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73

罪犯唐江纯,男,199344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雨樟镇青底村三果嘎组6号。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0122以(2010)仁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25以(2011)兴刑终字第0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717日起2018116止)。于2011317送入贵州省未管所服刑改造。2011624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22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3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616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11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超产37%,获奖分3.7分;20144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超产39%,获奖分3.9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0月至20149月、201410月至201510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唐江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江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唐江纯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74

罪犯蒋思平,男,19861224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哲觉镇新营村瓦厂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320以(2006)红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710以(2006)云高刑终字第10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95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2007610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410以(2009)黔刑执字第23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410日起202749)。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615以(2011)黔南刑执字第24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69以(2013)黔南刑执字第29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479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3月完成火机电子生产任务32.8万粒,超产7.6万粒,获奖分3.0分;20157月完成火机电子拆废料324公斤,超产24公斤,获奖分0.8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3月至20144月、20145月至201510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蒋思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思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蒋思平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75

罪犯黄明成,男,197448生,穿青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张家湾镇花渔洞村河沟组。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1212以(2006)红中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2007118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2007610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119以(2009)黔刑执字第93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2009119日起2027118)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313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14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14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488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41月完成火机电子生产任务并超产31%,获奖分3.1分;20147月完成火机电子生产任务并超产30%,获奖分3.0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2月至201411月、201412月至201511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黄明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明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黄明成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76

罪犯蔡飞,男,198146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中华中路144号。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615以(2004)思中刑一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118以(2004)云高刑复字第659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该犯的原判决。于200531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1210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9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610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810以(2009)黔刑执字第67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810日起202789)。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121以(2011)黔南刑执字第44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14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4119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12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25%,获奖分2.5分;20147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27%,获奖分2.7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1月至201410月、201411月至201511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蔡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蔡飞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77

罪犯马在文,男,196223生,回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牛棚镇红旗村一组。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1127以(2006)保中刑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于200718送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改造。2007610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810以(2009)黔刑执字第68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810日起202789)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121以(2011)黔南刑执字第44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14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4119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11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7%,获奖分3.7分;20146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28%,获奖分2.8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1月至201410月、201411月至201511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马在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在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马在文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78

罪犯吴安平,男,197133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特区普光杨柳村七组。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511以(2004)思中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126以(2004)云高刑终字第17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323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110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6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611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923以(2009)黔刑执字第68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923日起2027922)。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121以(2011)黔南刑执字第44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14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5322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12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9%,获奖分3.9分;20146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28%,获奖分2.8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2月至201411月、201412月至201511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吴安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安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吴安平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79

罪犯高云飞,男,1982913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复兴镇复兴村舒家寨组92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1123以(2006)德刑初字第1259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2007314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2007610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119以(2009)黔刑执字第9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119日起2027118)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313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13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14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558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41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5%,获奖分3.5分;201410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25%,获奖分2.5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2月至201411月、201412月至201511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高云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云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高云飞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80

罪犯陈云,男,1982120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蟠龙乡李家寨二组。因犯绑架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830以(2004)黔钟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刑期自200438日起201437)。于2004924日送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20041026日送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因余漏盗窃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628以(2005)黔钟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加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729以(2005)黔六中刑二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38日起202337)。于2005117转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08725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610以(2008)黔南刑执字第23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511以(2010)黔南刑执字第19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313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13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22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787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10月完成火机电子验电生产任务148500颗,超产35%,获奖分3.5分;20149月完成火机电子验电生产任务132000颗,超产20%,获奖分2.0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0月至20149月、201410月至2015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陈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陈云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81

罪犯司马万里,男,1994420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忠义乡祭山坡村一组。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127以(2012)黔盘刑初字第80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2313日起2022312)。于201319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313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8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8%,获奖分3.8分;20145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27%,获奖分2.7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4月至201411月、201412月至201511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司马万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司马万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司马万里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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