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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都匀监狱2016年第一批提请减刑建议书(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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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6-10634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03-2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都匀监狱2016年第一批提请减刑建议书(十一)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82号

罪犯余世学,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老凹坝乡唐家坝村十组。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4日以(2006)临中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06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于2007年2月12日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以(2009)黔南刑执字第34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以(2013)黔南刑执字第43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6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年7月完成火机电子生产任务并超产38%,获奖分3.8分;2014年5月完成火机电子生产任务并超产32%,获奖分3.2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余世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世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余世学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83号

罪犯戎承杰,男,1944年9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永和镇供销社浩马分社宿舍。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9日以(2002)黔南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8日以(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2年7月30日送贵州省凯里新收分流中心服刑改造。于2002年9月29日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08年7月25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0日以(2005)黔刑执字第33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5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以(2008)黔南刑执字第23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以(2010)黔南刑执字第20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27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32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1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获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表示要重新做人。改造过程中,能够严格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劳动改造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且完成生产任务,服从生产管理,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该犯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戎承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又系老年犯,具有从严从宽情形,建议对罪犯戎承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戎承杰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84号

罪犯许启平,男,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勺米乡梭沙村王家寨组。该犯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4月30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6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于2009年2月16日以(2009)黔钟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08年10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于2009年5月6日以(2009)黔六中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5月22日送贵州省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于2009年6月23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以(2011)黔南刑执字第46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20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3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获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表示要重新做人。改造过程中,能够严格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劳动改造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且完成生产任务,服从生产管理,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该犯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许启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及累犯,财产刑已履行,具有从严从宽情形,建议对罪犯许启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许启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85号

罪犯饶光武,男,1961年7月3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文峰辖区环东中路225—11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3日以(2002)保中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7日以(2003)云高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6月9日送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改造。于2007年6月11日送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于2008年4月18日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08年7月25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日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263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以(2008)黔刑执字第20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8年3月17日止)。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以(2010)黔南刑执字第27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26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21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3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获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表示要重新做人。改造过程中,能够严格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劳动改造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且完成生产任务,服从生产管理,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该犯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饶光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光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饶光武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86号

罪犯刘安明,男,1979年7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尖山路尖山组23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5日以(2010)白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8月24日起至2029年8月23日止)。于2010年2月22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于2010年3月23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41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至2028年2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通过干警耐心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且也给自己及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积极追求改造,改造中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在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服从干警的安排和调度,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干警分配的生产任务。该犯在变压器绕线加工工序劳动中,努力学习加工工艺,用心揣摩技术要领,勤学苦练、勤学好问,通过不断的努力,每月完成产品42020可以上,能较好地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表现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刘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十年以上,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刘安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刘安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87号

罪犯唐征斌,男,1969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新民乡大坑村六组。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9日以(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0日以(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632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2月27日交付执行。于2006年3月22日送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6月7日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25日转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以(2008)黔刑执字第121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至2027年11月19日止);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13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8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通过干警耐心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且也给自己及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积极追求改造,改造中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劳动改造上,积极肯干,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认真完成分配的生产任务。在劳动工序中,努力学习加工工艺,用心揣摩技术要领,勤学苦练,很快得到了提高,较好完成干警分配的生产任务,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中,积极主动,按时到课,认真听讲,讨论积极,踊跃发言。踊跃参加监狱或监区的文体活动,按规定整理好个人内务卫生,生活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由于表现突出,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唐征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犯强奸罪判无期,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唐征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唐征斌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88号

罪犯罗贤昌,男,1967年5月8日生,水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本寨乡黎罗村一组。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8日以(2007)黔南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19日交付执行。于2007年4月9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07年6月13日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 2008年7月25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以(2009)黔刑执字第95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5月8日止);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14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8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的管理和教育,知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及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改造中,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作为自己的改造准则,近年来思想稳定。

劳动改造上,积极肯干,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认真完成分配的生产任务。在劳动工序中,努力学习加工工艺,用心揣摩技术要领,勤学苦练,很快得到了提高,较好完成干警分配的生产任务,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较好,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罗贤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判决;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干警分配的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无期,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罗贤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罗贤昌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89号

罪犯江基城,男,1961年3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第15居委会2组仙人洞路68号。198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4年6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1996年6月因犯私藏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3月2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5月因犯脱逃罪被加刑六个月,1998年12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9日以(2006)筑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27日交付执行。2006年4月6日送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6月7日转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经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5日以(2007)都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判余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30日交付执行。2008年7月25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以(2010)黔刑执字第80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29年1月3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改造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不断提高自己的熟练程度,积极追求进取,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产量,改造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江基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监狱组织的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系累犯,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江基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江基城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90号

罪犯罗三明,男,1988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桂果镇联兴村马家桥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贵州省被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8年5月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筑小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于2012年8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0月11日转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和教育下,认罪服法,服从判决,进一步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虽在2014年3月17日因殴打他犯,企图自伤自残被加戴戒具处罚。但在警官的教育下,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在后期改造中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靠拢政府,改造态度端正,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年7月,全月累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43%;2014年5月,全月累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35%等;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2年11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罗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监狱组织的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十年,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罗三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罗三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91号

罪犯雷德斌,男,1983年10月1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岗度乡柏栗村栗木组。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9日以(2007)黔南刑一初字第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7日以(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5日交付执行。于2007年11月23日送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1月3日转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以(2009)黔刑执字第93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以(2012)黔刑执字第60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32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9年9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获得减刑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和教育下,认罪服法,服从判决,进一步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真遵守监规,积极靠拢政府,改造态度端正,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行为发生。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较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遵守操作规程,做到劳动中遵守安全文明生产规定,节约原材料,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自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自觉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并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如:2013年12月,全月累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37%。又如:2015年3月,全月累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31%等。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较好。在生活及其内务卫生上,严格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雷德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社会危害性;认真遵守监规,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靠拢政府,改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严格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自觉维护生产秩序,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犯抢劫罪判死缓,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雷德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雷德斌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92号

罪犯陈显应,男,1965年3月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斗底乡下寨二组。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6日以(2007)黔南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在审理过程中,该犯申请撤回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以(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25日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22日送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9月4日转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以(2010)黔刑执字第24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24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1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服从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如:2013年9月,全月累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35%。又如:2014年12月,全月累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25%等。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连续三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陈显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显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陈显应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周光龙,又名小银春,男,1976年4月2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锅圈岩乡拥护村二组。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以(2012)黔赫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2012年11月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改造,201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在监狱人民警察的引导教育下,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遵守监规,积极靠拢政府,改造态度端正,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思想改造表现突出。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遵守操作规程,做到节约原材料,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积极协助搞好设备维护维修工作,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在“三课”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周光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型犯罪,未履行财产刑,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周光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周光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杨光建,曾用名杨金和,化名杨光华、小杨,男,1972年4月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木引乡高山村五组64号。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经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以(2010)罗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09年12月27日起至2029年12月26日止)。2010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9年2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在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下,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遵守监规,积极靠拢政府,改造态度端正,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思想改造表现突出。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遵守操作规程,做到节约原材料,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积极协助搞好设备维护维修工作,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在“三课”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犯罪,数罪并罚,未履行财产,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杨光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杨光建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95号

罪犯马票嫩,又名马团登,男,1978年10月14日生,布依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鸡场乡鸡场村坪地组。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9日以(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4日以(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自2006年1月24日起至2008年1月23日止。于2006年2月23日送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6月7日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25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以(2008)黔刑执字第97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17日以(2010)黔刑执字第102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7日起至2028年12月16日止)。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以(2013)黔南刑执字第15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7年12月1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在监狱人民警察的引导教育下,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遵守监规,积极靠拢政府,改造态度端正,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思想改造表现突出。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遵守操作规程,做到节约原材料,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劳动改造表现突出。

在“三课”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马票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因该犯系暴力犯罪原判死缓,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马票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马票嫩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96号

罪犯周红苹,外号小平,男,1989年8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金碧镇杨家店村3组。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南刑初字第98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处罚金50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0年11月12日至2025年11月11日止)。于2012年3月7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5月11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在监狱人民警察的引导教育下,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遵守监规,积极靠拢政府,改造态度端正,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思想改造表现突出。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遵守操作规程,做到节约原材料,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积极协助搞好设备维护维修工作,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在“三课”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周红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犯罪,未履行财产刑,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周红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周红苹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97号

罪犯秦珍孝,又名秦真笑、秦真效,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花戛乡吴王村鸡场组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8日以(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4日以(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自2006年1月24日起至2008年1月23日止。于2006年2月23日送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6月7日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25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以(2008)黔刑执字第97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17日以(2010)黔刑执字第102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7日起至2028年12月16日止)。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以(2013)黔南刑执字第16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7年6月1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在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下,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遵守监规,积极靠拢政府,改造态度端正,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思想改造表现突出。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遵守操作规程,做到节约原材料,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积极协助搞好设备维护维修工作,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在“三课”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秦珍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犯罪,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秦珍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秦珍孝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98号

罪犯努尔麦麦提·萨拉麦提,男,1984年2月1日生,维吾尔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罗布县藏葛乡4大队3小组。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以(2011)云法刑初字第90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于2011年10月14日送贵州省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年12月1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深挖犯罪根源,深悔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危害。在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思想改造表现突出。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劳动中节约原材料,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遵守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突出。

在“三课”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改造表现较好,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连续三年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努尔麦麦提·萨拉麦提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严守生活卫生制度,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暴力型犯罪,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努尔麦麦提·萨拉麦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努尔麦麦提·萨拉麦提卷宗材料一卷共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99号

罪犯卢胜勇,男,1978年12月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立化镇立化村岜昔3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以(2011)黔南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4日交付执行。于2011年5月13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76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2年11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卢胜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胜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卢胜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200号

罪犯张文光,男,1970年5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猫洞乡可处村五组125号。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以(2005)安市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6038.82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7日以(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于2006年4月26日送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6月7日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25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以(2008)黔刑执字第117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以(2011)黔刑执字第19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29年3月6日止)。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以(2013)黔南刑执字第43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7年8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年11月完成生产任务并超产30%,获奖分3.0分;2014年9月完成生产任务并超产25%,获奖分2.5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张文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暴力犯罪,符合从严情节,建议对罪犯张文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张文光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201号

罪犯沈行海,男,1974年12月11日生,瑶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雷洞乡金城村二组。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0日以(2010)黎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于2010年11月3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于2010年12月15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表示要重新做人。改造过程中,能够严格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劳动改造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且完成生产任务,服从生产管理,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该犯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沈行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建议对罪犯沈行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沈行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202号

罪犯李平,男,1962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松坪巷99号。该犯在1987年10月2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8年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3日以(2001)筑刑一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3日以(2001)黔高刑二终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2年5月30日送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于2003年3月4日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08年7月25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9日以(2004)黔刑执字第33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以(2009)黔刑执字第67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8月10日起至2029年2月9日止)。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以(2011)黔南刑执字第45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4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获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表示要重新做人。改造过程中,能够严格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劳动改造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且完成生产任务,服从生产管理,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该犯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又系累犯,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李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李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203号

罪犯张朝辉,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粟木乡干洞村坳口组。该犯在2005年3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以(2005)黔南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7日以(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该犯的原判决。于2006年4月24日送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于2006年6月7日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08年7月25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以(2008)黔刑执字第95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以(2011)黔刑执字第34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止)。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4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获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表示要重新做人。改造过程中,能够严格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劳动改造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且完成生产任务,服从生产管理,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该犯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张朝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建议对罪犯张朝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张朝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204号

罪犯陈兴文,男,1951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南开乡新场村二组。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6日以(2001)安市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年8月20日送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于2002年6月4日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08年7月25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以(2011)黔刑执字第35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止)。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3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获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表示要重新做人。改造过程中,能够严格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劳动改造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且完成生产任务,服从生产管理,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该犯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陈兴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陈兴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陈兴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205号

罪犯王启培,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南寨乡展莱村三组。因犯放火罪,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1日以(2008)黔东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3月5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于2009年4月2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以(2011)黔刑执字第3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30年6月22日止)。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9年1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获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表示要重新做人。改造过程中,能够严格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劳动改造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且完成生产任务,服从生产管理,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该犯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启培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王启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王启培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206号

罪犯刘应祥,男,1977年11月16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乐治镇八村一组。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5日以(2005)安市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7日以(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531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该犯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月4日交付执行。于2006年1月20日送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3月21日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25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以(2008)黔刑执字第96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以(2010)黔刑执字第101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7日起至2028年12月1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通过干警耐心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且也给自己及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积极追求改造,改造中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干警的管理,该犯在质检劳动中,认真负责、努力学习加工工艺,用心揣摩技术要领,克服此项工作的枯燥和乏味,勤学苦练,注意节约原材料,并以产品质量标准要求自己,平均每月完成104000颗以上,较好地完地干警分配的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改造表现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刘应祥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应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刘应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207号

罪犯朱德贵,男,1966年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新建乡官田村福坝组36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家属代赔付110000元,并取得被害者家属谅解)。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止)。于2013年5月13日送贵州省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3年7月25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在“三课”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朱德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监狱组织的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民事赔偿已履行,并取得被害者家属谅解,建议对罪犯朱德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朱德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208号

罪犯邓国健,男,1980年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敖溪镇官仓村月台组22号因犯诈骗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以(2012)南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于2013年5月14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7月25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在“三课”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邓国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监狱组织的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财产刑未履行,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邓国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邓国健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209号

罪犯张小波,男,1977年3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石榴村二组68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刑期自2008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于2013年5月10日送贵州省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3年7月25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在“三课”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监狱组织的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财产刑未履行,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张小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张小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210号

罪犯秦磊,男,1983年11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磨底河沿街7号1栋1单元5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1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8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的原判决(刑期自2008年4月7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于2013年5月9日送贵州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7月25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在“三课”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秦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监狱组织的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财产刑未履行,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秦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秦磊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211号

罪犯王才斌,男,1978年12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断江镇江浦路1号12栋201号。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以(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09年10月5日起至2023年10月4日止)。于2011年12月8日送贵州省贵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2年2月16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在“三课”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才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监狱组织的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严重暴力犯罪,具有从严情形,但已履行财产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才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王才斌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狱减字第212号

罪犯董丁文,绰号猫三,男,1988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前进南路1号。因抢劫罪、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以(2011)云法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6日以(2012)黔高刑一终字4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刑期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2012年10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在监狱人民警察的引导教育下,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遵守监规,积极靠拢政府,改造态度端正,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思想改造表现突出。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遵守操作规程,做到节约原材料,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积极协助搞好设备维护维修工作,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在“三课”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董丁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系数罪并罚,未履行财产刑,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董丁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董丁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213号

罪犯丁仁新,男,1972年7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玉龙镇东兴村5组。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以(2010)黔南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81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2月15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75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1年11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在监狱人民警察的引导教育下,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遵守监规,积极靠拢政府,改造态度端正,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思想改造表现突出。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遵守操作规程,做到节约原材料,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在“三课”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丁仁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丁仁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丁仁新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214号

罪犯刘从燕,男,1975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城关镇石园村第4组。该犯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3年5月16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于2009年3月2日释放。2003年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0年4月5日被抓获,2010年5月7日予以释放。因拐卖妇女罪,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以(2011)黔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4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刑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因余漏罪,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以(2012)黔县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17250元(未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以(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24年6月4日止。于2008年12月8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7月25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深挖犯罪根源,深悔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危害。在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劳动中节约原材料,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遵守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在“三课”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改造表现较好,在2013年8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刘从燕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严守生活卫生制度,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从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刘从燕卷宗材料一卷共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215号

罪犯黄玉龙,男,1967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莲城镇南街村三组29号。该犯在1985年12月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7年7月6日刑满释放;1988年11月12日因犯流氓罪被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1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以(2012)兴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0日以(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12月13日止)。于2013年1月4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3月13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年5月完成生产任务并超产5%,获奖分0.5分;2014年5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12%,获奖分1.2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黄玉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玉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黄玉龙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216号

罪犯王静,男,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沙井乡大元村第8组22-1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9日以(2007)筑刑一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以(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11月5日送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1月3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以(2010)黔刑执字第73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2028年12月25日止)。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7年6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4年1月完成火机电子生产任务并超产39%,获奖分3.9分;2014年9月完成火机电子生产任务并超产32%,获奖分3.2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王静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217号

罪犯李从信,男,1945年5月5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补郎乡石街路村小格支组。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9日以(2001)安市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年8月20日送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于2002年6月4日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08年7月25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9日以(2004)黔刑执字第40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以(2007)黔南刑执字第2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以(2008)黔南刑执字第23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以(2010)黔南刑执字第20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27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32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8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获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表示要重新做人。改造过程中,能够严格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劳动改造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且完成生产任务,服从生产管理,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该犯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从信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已年满65周岁,系老年犯,建议对罪犯李从信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李从信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218号

罪犯秦付强,男,1980年9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龙坑镇八里村团田组。该犯在2003年8月因犯抢夺罪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3年5月18日起至2004年5月17日止)。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以(2008)汇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8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07年6月24日起至2027年6月23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以(2009)遵市法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3月11日送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于2009年3月2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4月9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以(2013)黔南刑执字第54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6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获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表示要重新做人。改造过程中,该犯能够严格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劳动改造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且完成生产任务,服从生产管理,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该犯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秦付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累犯及严重暴力犯罪,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秦付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秦付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219号

罪犯陈太顺,男,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塘县通州镇金桥村马滩组。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以(2010)黔南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未履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1年8月11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76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生产管理,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经考核合格。能够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计分考核年度、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陈太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属严重暴力性犯罪,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陈太顺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陈太顺卷宗材料共一卷四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都监减字第220号

罪犯杨军,男,1976年2月5日生,侗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大湾罗乡新坪村上节街组。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以(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月17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在“三课”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杨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监狱组织的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军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杨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三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221号

罪犯王永成,男,1972年5月2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摆忙乡双堡村六组。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3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以(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8月12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生产管理,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经考核合格。能够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9月积分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属严重暴力性犯罪,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王永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王永成卷宗材料共一卷四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222号

罪犯刘天杨,小名杨二,男,1979年1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坡头镇龙洞村猫猫洞组71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7月13日被浙江省海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于2013年9月27日以(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月9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在监狱人民警察的引导教育下,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遵守监规,积极靠拢政府,改造态度端正,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思想表现突出。

在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态度端正,能够按要求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遵守操作规程,做到节约原材料,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在“三课”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刘天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刑,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刘天杨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刘天杨卷宗材料共一卷三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223号

罪犯龚双,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草塘镇下司村梨子坪组。因犯绑架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以(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以(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2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自2014年1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于2013年5月9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综上所述,罪犯龚双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监狱组织的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注意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没有故意犯罪,且二年考验期已届满。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龚双卷宗材料共一卷四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224号

罪犯江洪,男,1978年1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福泉市金山办事处东门开发区三组1404号。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以(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并对该犯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以(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97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该犯刑事部分的判决,撤销对其限制减刑部分的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于2014年1月9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综上所述,罪犯江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监狱组织的活动;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并因该犯系暴力型犯罪,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江洪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江洪卷宗材料共一卷三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225号

罪犯帅啟华,男,1953年1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平堡村高堡组12号。曾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6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以(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执行期限从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4日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11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和教育下,认罪服法,服从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真遵守监规,积极靠拢政府,改造态度端正,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行为发生。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较好,主动参加生产劳动,能够做到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遵守操作规程,做到劳动中遵守安全文明生产规定,节约原材料,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自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生活及其内务卫生上,严格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综上所述,罪犯帅啟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社会危害性;认真遵守监规,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靠拢政府,改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严格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自觉维护生产秩序,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死缓,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帅啟华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日

附:罪犯帅啟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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