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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案件办理人员及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工作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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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257168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07-0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疫情期间案件办理人员及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工作相关规定

一、现场视频会见是指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公检法司办案人员及律师、法律援助人员、公证人员等法律工作者在监狱所在场所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在押罪犯进行提讯、律师会见、法律援助、公证等公务活动。

二、现场视频会见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及规定律师会见遵循《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规定》,法律援助、公证及其他人员参照《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规定》执行。

三、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公检法司办案人员及律师、法律援助人员、公证人员等法律工作者向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会见申请,监狱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做出是否批准会见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应当将会见时间、地点、会见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不批准会见的,应告知理由。申请人现场视频会见时需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原件供监狱查验,监狱查验后进行登记并告知会见相关注意事项。现场视频会见除明文规定监狱干警需回避的情形外,监狱干警需全程现场戒护。

四、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到现场视频会见人员需提供14天内无中高风险区旅居史以及无新冠肺炎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复阳患者、密切接触者接触史承诺。同时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呈阴性报告(含电子报告),出示健康绿码、行程绿码,经体温检测正常、佩戴口罩、扫场所码无异常后,方可进入候见室进行现场视频会见。会见结束后监狱需对会见场所进行消杀。

五、如需罪犯签字、捺印等事项,采取由监狱干警代为传递纸质资料的方式进行。罪犯签字、捺印后,监狱干警和罪犯均需进行手部消杀。



2022年7月5日     

州省都匀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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