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506803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4-07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2024)黔都监减字第1号至30号、(2024)都匀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1号
罪犯李红飞,男,1995年3月生,回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6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6刑初36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红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七千零五十元,责令退赔人民币55259元。李红飞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85号刑事判决,一、维持贵州省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6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被告人李红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二、撤销贵州省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6刑初386号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即对被告人李红飞违法所得七千零五十元予以追缴;责令被告人李红飞退赔被害人55259元;三、对李红飞、刘洪壮违法所得二千一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四、责令李红飞退赔被害人4152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1日交付执行,2020年11月2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该犯系首次减刑。刑期2019年2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红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21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4152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红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红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红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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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2号
罪犯王孝军,男,1994年10月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0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2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孝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刑期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责令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32002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作案工具依法没收,由存放机关息烽县公安局予以销毁。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交付执行,2021年5月20日交付金西监狱执行,2021年7月8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3月12日至2031年3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孝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532002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孝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孝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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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3号
罪犯罗老四,男,1994年12月生,彝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老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罪工具单刃刀一把,由侦查机关依法销毁。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20日交付执行,2017年3月17日交付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8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更6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3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老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老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老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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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4号
罪犯杨朝进,男,1984年9月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13年3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朝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杨朝进依法限制减刑;被告人杨朝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34号刑事判决,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少刑初字第1号判决的第二项,对被告人杨朝进依法限制减刑判决。即核准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7日交付执行,2014年4月17日交付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8日从王武监狱调入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更字第41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更5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6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朝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朝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朝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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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5号
罪犯余治斌,男,1982年1月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初字49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治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余治斌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9日交付执行,2016年5月12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更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3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治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计分考核周期获得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余治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治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余治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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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6号
罪犯周世鑫,男,1982年4月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0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2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世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5303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2030年9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交付执行,2021年5月20日调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从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世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共同退赔465303元、追缴违法所得13000元,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世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世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世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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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7号
罪犯杨光祥,男,1981年4月生,布依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光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杨光祥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刑三复88763691号刑事裁定,不核准并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37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光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发回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4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3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黔南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杨光祥赔偿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的判决,撤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黔南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改判处杨光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1日交付执行,2015年2月12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更9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更5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6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光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判决书上注明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其家属已代为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次物质奖励;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光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光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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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8号
罪犯蓝杰,男,1967年1月生,壮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该犯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3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荔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蓝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2011年12月6日调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2月16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7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23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10月2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3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2011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蓝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次物质奖励;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蓝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蓝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蓝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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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9号
罪犯马胜初,男,1968年3月生,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5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21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马胜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退缴的赃款8102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2031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7日交付执行,2021年5月21日调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从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胜初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履行,追缴赃款8102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2日至2022年1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马胜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马胜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胜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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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10号
罪犯卢晓伟,男,1991年3月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21年4月7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81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晓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刑期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30年8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5日交付执行,2021年5月20日调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从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卢晓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7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卢晓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卢晓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卢晓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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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11号
罪犯张习远,男,1976年12月生,穿青人,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07年10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18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习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2007年11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1月3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58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4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2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34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2010年7月22日至2025年5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习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计分考核周期考评积分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次物质奖励;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次物质奖励;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次物质奖励;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次物质奖励,其中2019年12月17日受到警告行政处罚一次;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次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计8个表扬(行政处罚后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习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习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习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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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12号
罪犯李俊,男,1986年10月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李俊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李俊的刑事判决,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5日交付执行,2014年7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8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更68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更5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6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5000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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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13号
罪犯刘登才,男,1968年3月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该犯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5月27日被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2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登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刘登才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维持对刘登才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27日交付执行,2016年7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8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更6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3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登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登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登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登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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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14号
罪犯莫泽宝,男,1995年2月生,布依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20年7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02刑初325号刑事判决,认定莫泽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9年10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2日交付执行,2021年5月21日调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从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莫泽宝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2日至2022年1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莫泽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莫泽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莫泽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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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15号
罪犯吴俊杰,男,2000年9月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21年3月24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01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俊杰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2030年8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2日交付执行,2021年5月21日交付北斗山监狱执行,2021年7月9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8月27日至2030年8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俊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744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俊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俊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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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16号
罪犯王健,男,1988年4月生,汉族,中职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21年1月5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5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人民币金一千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3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终3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人民币金一千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30年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4月15日交付执行,2021年5月21日交付北斗山监狱执行,2021年7月9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8月2日至2030年1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提请减刑幅度建议不当。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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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17号
罪犯高天顺,男,1964年5月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初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高天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2031年6月25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元(已支付人民币15800元,剩余64200元未支付)。该犯和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4月8日交付执行,2021年5月21日交付金西监狱执行,2021年7月8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6月26日至2031年6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天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元(已部分履行158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高天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高天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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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18号
罪犯刘保荣,男,1968年7月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保荣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6日交付执行,2016年8月10日交付贵州省都匀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更6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3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保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保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保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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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19号
罪犯罗其方,男,1963年7月生,汉族,专科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其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2017年1月9日交付白云监狱执行,2017年3月23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4年12月10日至2025年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其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0元,受贿赃款所得予以没收,均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其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其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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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20号
罪犯杨自豪,男,1999年1月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02刑初第39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自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0年2月6日起至2032年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2日交付执行,2021年5月21日投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从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自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2日至2022年1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自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自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自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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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21号
罪犯陈德江,男,1978年9月生,布依族,中专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该犯曾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15刑初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德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二百零一万贰仟元。刑期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9年9月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交付执行,2021年5月20日调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从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德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201.2万元,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德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德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德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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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22号
罪犯王小红,男,1987年5月生,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7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21年3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15刑初47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小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32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交付执行,2021年5月19日调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从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小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小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小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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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23号
罪犯石文远,男,1970年10月15日生,侗族,本科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9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石文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六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扣除向剑河县人民检察院多缴的0.8万元后,实际应缴49.2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2019年12月16日交付凯里监狱执行,2021年10月14日从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文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石文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石文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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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24号
罪犯伊建光,男,1986年10月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认定伊建光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33年4月16日止。伊建光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交付执行,2021年5月21日调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从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伊建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2日至2022年1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伊建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伊建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伊建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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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25号
罪犯曾继新,男,1973年8月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14年7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曾继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曾继新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曾继新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3日交付执行,2015年3月11日调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从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8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6日,贵州省高级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更15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更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6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继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426.43元,2021年10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311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21)黔02执311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次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曾继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曾继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曾继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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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26号
罪犯罗校,男,1981年10月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14年5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罗校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6日交付执行,2015年1月13日调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从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8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更15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更5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6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校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次物质奖励;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校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校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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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27号
罪犯潘有权,男,1968年9月生,水族,文盲。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16年8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潘有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五万元。潘有权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4日交付执行,2017年1月10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更5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3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有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有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潘有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有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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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28号
罪犯林影忠,男,1976年3月生,汉族,中专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5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 2020 )黔2726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林影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赃款93万元责令退赔独山县百泉镇惠农利农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1)黔27刑终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7月9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该犯系首次减刑。刑期2019年6月4日至2029年5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影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930000元未履行;月均消费235.7元,余额1106.91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930000元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林影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林影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林影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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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29号
罪犯刘荣川,男,1992年12月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15刑初11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荣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31年9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577197.00元。2021年3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刑终第153号刑事裁定,认定刘荣川犯诈骗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5月20日交付执行,2021年7月8日从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9月30日至2031年9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荣川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577197.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577197.00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荣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荣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荣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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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都监减字第30号
罪犯汤鹏,男,1988年11月生,汉族,研究生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21年3月24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01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汤鹏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30年9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744.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5月21日交付执行,2021年7月9日从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2日至2030年9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汤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744.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汤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汤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汤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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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都匀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号
罪犯刘友超,男,1963年8月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15年6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友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刘友超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2015年12月11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更24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友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内获得的表扬,不计入本次提请减刑所用表扬的个数);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计分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共计10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友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友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友超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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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