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4-04928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4-09-1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都匀监狱(监区)警察执勤一日工作规范(暂行) |
都匀监狱(监区)警察执勤一日工作规范(暂行)
都监发[2013]27号
第一条:执勤警察必须严格执行监狱警察着装要求,执勤警察按规定扎系制式皮带,佩戴上岗证、对讲机、警棍、手铐、警笛等单警装备,执勤警察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条:监区执勤警察每天早上6时30分督促罪犯起床,督促各监舍罪犯有秩序洗漱、整理个人内务,维护监内正常的纪律秩序。
第三条:分监区执勤警察每天早上7时30分前整队,清点人数,检查罪犯着装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对不出工的罪犯查清原因,并作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分监区执勤警察组织罪犯集合整队点清人数后,向门卫执勤警察报告并登记,将罪犯带至劳动作业现场。
第五条:分监区执勤警察应提前到出工通道处作好警戒,沿途开启通道及作业区大门,对沿途楼道、走道进行巡视检查。
第六条:分监区执勤警察带罪犯依次从监舍带入监区罪犯习艺现场,执勤警察位置保持在本分监区队列的后面,通过后锁闭各处通道门锁,将罪犯带至作业现场后应再次清点人数,向现场门卫执勤警察报告并作登记。
第七条:罪犯早、中、晚餐由执勤警察带指定的罪犯到食堂打回就餐现场,罪犯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就餐,就餐时现场必须保持三名以上警察执勤,维持就餐秩序。
第八条:罪犯就餐完毕后将餐具洗干净摆放到指定的碗架内,要求整洁划一,不能将餐具摆放在其他地方,严禁浪费粮食。
第九条:分监区警察在劳动现场执勤时,组织安排分监区的生产活动,对现场做到“六掌握”。落实作业现场罪犯的“联组、联号”制度,特别是检查重控罪犯的夹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逐级汇报。
第十条:分监区警察在劳动现场执勤时,必须保持作业现场罪犯有秩序劳动,无随意走动、讲话的现象。对特殊工种安全操作情况进行检查,将特殊改造岗位罪犯、顽危、重控、涉黑罪犯随时纳入视线范围,每三十分钟对劳动现场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置,并作好记录。
第十一条:现场执勤警察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不允许看书报、打磕睡、办私事,非经监区领导批准不得找人顶班。
第十二条:劳动现场实施定置管理,原料、货物要堆放整齐,保持场地清洁和走道畅通。
第十三条:分监区执勤警察负责劳动工具的发放、清点和收回,不得将钥匙交罪犯保管。严禁罪犯私藏劳动工具,严禁罪犯将工具和其它违禁物品带入监舍。
第十四条:外来人员到监区施工、技术指导或质量检查的,必须经监狱批准,监区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划定外来人员的活动范围,对女性工作人员,监区须指定警察全程陪同。
第十五条:分监区执勤警察做好对上厕所罪犯的管理,禁止罪犯长时间聚集、停留在厕所及厕所门前,特殊情况必须经过分监区执勤警察的准许。
第十六条:领料、入库时,分监区执勤警察根据当天所需材料和入库成品情况,带经过监区报批的罪犯到“两库一站”领取材料和成品入库,劳动现场门卫执勤警察须认真进行核对后方可放行。
第十七条:严禁罪犯乘坐电梯,罪犯无论人数多少,上下楼梯时均须成行进队列靠右行进,严禁勾肩搭背、攀谈嘻戏;如途中遇警察、来宾或工人师傅,均须让道成立正姿势站立,待警察、来宾或工人师傅通过后方可继续行进。
第十八条:监区应按规定控制劳动时间,需延长劳动时间的,必须经公司和业务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执勤警察必须按照直管要求对罪犯进行管理,严禁脱管失控,如遇需零星回作业现场拿取物品时,向现场执勤警察报告解决,罪犯每到一层楼的活动区域均以楼梯踏步为界。
第二十条:罪犯生病由分监区执勤警察带病犯到监狱医疗点看病就医。罪犯就医期间执勤警察必须在场了解罪犯病情,处理相关事宜,禁止出现脱管失控现象。
第二十一条:对重控危险犯的就医申请,由分监区警察处理,分监区警察须根据该罪犯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加派警力或安排互监组罪犯陪同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罪犯到医院或外出检查、就医的由监区负责安排,重控危险犯须报告监区分管领导处理。
第二十三条:罪犯的亲情电话、亲情就餐审批程序由分监区负责按程序报批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分监区警察负责罪犯会见、亲情电话、亲情就餐的具体实施,加强监控,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做好登记和监听记录,对于罪犯的一些重要情况,及时向监区汇报,并向相关警察通报。
第二十五条:上级单位领导或外来人员到监区进行检查、参观时,监区门卫或劳动现场门卫执勤警察按要求必须敬礼并作报告词,报告词为:报告监狱长(政委、科长等)同志,×监区干警×××正在执勤,一切正常,请指示。
第二十六条:遇检查、参观时,现场警察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坐岗,保持站姿,参观人员路经时必须敬礼,保持良好的警容、警姿。
第二十七条:执勤警察的中餐和晚餐时间应放在罪犯就餐完毕后轮流进行,警察就餐期间现场必须保持三名以上警力。
第二十八条:现场如遇发生罪犯打架斗殴、顶撞干警、抗拒劳动等情况时,现场执勤干警应及时制止,将肇事者带离劳动现场处理,并将情况报告监区。
第二十九条:如遇发生罪犯哄监、暴狱、劫持人质等恶性事件时,按照监区《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执行。
第三十条:分监区警察应严格要求罪犯上、下楼靠右行,途中如遇监狱领导、外来参观人员或警察时,罪犯必须靠边站立,待以上人员通过后方可行进,行进途中严禁罪犯高声喧哗和队列混乱。
第三十一条:收工时分监区执勤警察组织罪犯集合整队,认真清点人数,核实清楚后并作简要讲评,方可带分队罪犯收工,劳动现场门卫执勤警察负责关闭大铁门、劳动现场电源。分监区执勤警察利用安检门或手持探测仪对罪犯进行彻底的搜身检查,并登记,杜绝违禁品进入监舍。监区门卫执勤警察组织清点监区人数,核实清楚后,分监区执勤警察方可离开监区下班。
第三十二条:备勤警察、下监警察19:00—21:00组织罪犯学习或收看电视、开放活动大厅。备勤警察和下监警察负责晚点名,并按直接管理规定巡查。
第三十三条:门卫执勤警察每天22时关闭电视机电源(节假日按监狱通知执行),督促罪犯就寝,关闭所有铁门,按要求做好夜间视频监控,并填写记录。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