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5-09789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10-1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监狱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办法(征求意见稿) |
贵州省监狱
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监狱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激励监狱干警勤奋工作、尽责尽职、开拓进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贵州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并坚持以下原则:
(1) 党管干部原则;
(2)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 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的晋升是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晋升。
第四条 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按照任职资格条件,在全面实行量化计分考核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审批任命手续。
第五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在规定的职数范围内晋升,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监狱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讲正气、讲奉献、讲原则。
(二)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监狱工作实际相结合,有较突出的工作实绩。
(三)事业心、责任感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计较个人得失,工作积极主动。
(四)依法办事,廉洁自律,艰苦朴素,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五)顾全大局,能自觉维护集体荣誉,服从组织安排,团结关心同志。
第七条 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人员,除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公务员身份。
(二)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资格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科级非领导职务的晋升对象:
(一)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二)晋升当年受到诫勉谈话、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处理的。
第九条 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应逐级晋升。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照或参照有关规定,直接确定为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一)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
(二)军队营职干部转业后,首次任命非领导职务的。
(三)录用取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分别确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工作期间取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分别确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
第三章 量化计分考核
第十一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实行量化考核计分,计分分为基础分、加分和监区(科室)计分三部分。基础分和加分计分年限均以周年计算。
第十二条 基础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龄:每工作1年计1分。
(二)警龄:每从警1年计1分。
(三)职务:按现任职务层次计算基础分。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每满一年计1分;正科级以下领导职务每满一年计1.3分;曾担任领导职务又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应分别按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分值计算后合并统计。
因受党纪、政纪处分等降职的,任职时间按降职后的新任职务对应计算。
(四)专业技术: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聘用在岗的,每聘用1年计1.5分;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聘用在岗的,每聘用1年计2.5分。
第十三条 加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获国家级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1次加10分,最高不超过13分。
(二)获省部级表彰或荣立个人一等功的,1次加7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三)荣立个人二等功的,1次加5分,最高不超过7分。
(四)获厅级表彰的,1次加4分,最高不超过6分。
(五)荣立个人三等功(年度考核三年优秀记功的除外)或受省部级通报表扬的,1次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六)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且聘用在岗的,1次性加5分。
(七)获得局级表彰的,1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4分。
(八)获本监狱或县级综合表彰的,每次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
(九)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的,每次加1分。
(十)在监区从事一线管理工作的,每工作1年加0.3分。
因同一事项受多项表彰的,以最高奖项分值计分。
第十四条 监区、科室评定计分。由所在监区科室的科级领导干部,对拟晋升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和现实表现给出评分,其分值范围控制在3分以内(取平均分计入总分)。
第四章 晋升程序
第十五条 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晋升职数、任职资格条件、量化计分标准、选拔程序等。
(二)进行量化计分。由各单位政治处对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对象进行量化计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张榜公布,并按拟晋升职数1:3的比例,制作《符合任职资格人员参考名册》。
(三)进行民主推荐,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有关程序按照《贵州省监狱系统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暂行)》执行)。研究确定的考察对象应多于晋升职数。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单位可在民主推荐程序的基础上增加述职、演讲等环节。
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在同等条件下,量化考核计分排名靠前的优先。
(三)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拟任人选应当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四)讨论决定。拟任人选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五)公示。经党委讨论决定的人选在全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报批。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局政治部审批后办理相关任职手续。上报的材料包括单位党委的报告、晋升人员名册、考察材料、任免审批表各一式两份。
第十六条 按规定可直接确定为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的,由各单位政治除根据干部的基本情况和晋升条件提出拟任人选,提交单位党委讨论同意,报局政治部审批后办理相关任职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在编在职公务员的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