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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金标准再次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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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5-09798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11-19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金标准再次提高
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金标准再次提高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精神,从2015年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再次调整。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调整后的抚恤补助标准见附表。
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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