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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从严处罚!醉酒后在闹市区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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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在闹市区驾驶车辆应从严处罚
----李某某危险驾驶罪案

【裁判要旨】在闹市区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从严处罚。

【基本案情】2021年3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贵GYK81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镇宁自治县青龙山方向往岩坡哨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南北大街头桥路段处时碰撞道路中央花栏,被交警部门现场查获。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2.87mg/l00ml。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87mg/l00ml、闹市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解读】危险驾驶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威胁犯,其是否造成危害后果虽不影响定性,但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将直接影响量刑。被告人李某某在闹市区驾驶车辆碰撞道路中央花栏,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22.87mg/l00ml,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恶劣,应当从严处罚。醉酒驾驶不仅危害他人安全还害己,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不仅造成了财物损失,更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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