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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357942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24〕85号)
文  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2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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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陈小敏,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黎族,居住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1年9月29日止,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该犯现因患严重疾病,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小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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