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294892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25〕4号) | ||
文 号: |
罪犯彭华,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30年3月8日止,现在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彭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2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