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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294892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25〕4号)
文  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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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彭华,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30年3月8日止,现在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彭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2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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