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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800674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25〕31号)
文  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2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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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治秀,女,199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贵州省凤冈县,因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31年1月14日止,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治秀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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