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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904108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25〕43号)
文  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2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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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饶应琴,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28年5月22日止,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饶应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6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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