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11586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政策解读】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两个问题,与您息息相关! | ||
文 号: |
1.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职工个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
不缴纳。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