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现行的司法行政系统中,监狱为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属于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现阶段,我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方针,狱政管理获得明显的成就,但是我国的狱政管理制度依旧具有部分缺陷和不足。本文结合现行狱政管理制度的意义、性质、任务及基本特征,针对现行狱政管理制度存在监狱监督机制不完善、内部结构不合理、狱政管理的权力配置欠科学、管理职能定位不够明确、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提出提升监狱民警素质,推动狱政管理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不断整合资源,推动狱政管理的社会化,加快狱政管理制度法治化进程等策略。
关键词:监狱狱政管理对策
在化解社会矛盾、公正廉洁执法方面,监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施依法治国,我国的狱政管理成就显著,解决了很多瓶颈问题。例如,狱警司法执行进一步规范、监狱内部管理更加稳定等。但是,现阶段我国的狱政管理制度依旧存在部分缺陷和不足,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契机下,我国必须坚持“依法、科学、和谐”治监的狱政管理思想,以保障罪犯的人权,保障社会稳定。
一、狱政管理的概念
从字面来看,狱政管理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对服刑人员开展惩罚、改造中的行政管理活动。狱政管理的实质在于监狱在刑罚执行阶段,为保障对罪犯惩罚与改造的成功,直接对服刑人员开展的刑事执法事宜。结合《监狱法》的相关内容,狱政管理主要涉及分押分管、考核奖惩、使用戒具和武器等诸多内容。
狱政管理属于一种刑事执法活动工作,该工作由监狱直接实施,其核心目的在于对在押罪犯执行刑罚及改造,时社会法治建设工作的关键内容,是最基本、最经常监狱工作,贯穿于对罪犯依法执行刑罚及改造的所有环节,是监狱进行惩罚及改造的基础工作。狱政管理渗透于监管改造罪犯工作的全部流程,属于综合性工作,离不开监狱内部各管理层次的有效配合。狱政管理不单单要从法制教育、政策等层面影响在押罪犯,还应从从环境熏陶、奖励激励等诸多层面对在押罪犯形成引导、驱使作用,由此需不断推动狱政管理向着法制性、强制性、专业性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狱政管理的性质及特征
我国狱政管理是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的良好反映,其特征表现如下:首先,我国狱政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全部方针、政策均基于对在押罪犯的教育改造,而并非单纯执行刑罚和关押,是要从源头上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上的改造,由此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反映出社会主义刑罚的正面改造功能;其次,我国狱政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全部制度措施均以社会主义法制为基础,依据刑事政策,保障在押罪犯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禁止对服刑人员采用野蛮的管教手段,杜绝打骂、侮辱和虐待在押罪犯,反映了司法公正与公平;最后,狱政管理工作并非简单地防范和管束服刑人员,而是基于严格监督管理这一前提,借助人道主义精神教育、感化、挽救在押罪犯,通过融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相关手段,运用科学的、文明的途径对在押罪犯依法实施管理,同时结合管理的能动性加以防范,进而充分发挥教育、改造人的作用。
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仍然需要不断建立、完善,在一定程度或在一段时间内,刑事犯罪呈增长趋势。为加强国家对各种犯罪分子的专政和打击,维护好人民生产生活秩序,我们既离不开公安机关的拘留、逮捕,也离不开检察机关的批捕、人民法院的裁判,同时也需国家刑事机构——监狱实际执行刑罚。这一过程中,要有效地惩罚与改造犯罪分子,就必须加强狱政管理工作,利用狱政管理对服刑人员依法执行刑罚。
开展好狱政管理活动必须以相关的制度措施为支撑,监狱管理机关的重要任务便在于对在押犯罪依法准确地执行刑罚、进行改造。狱政管理活动职能的体现,需要严格的、科学有效的狱政管理制度,如刑罚执行制度、干警直接管理制度等。通过严格落实相关的狱政管理制度,对服刑人员进行惩罚管制、监督,进而有效规范其行为,限制罪犯人身自由,责令其接受劳动改造。
狱政管理工作的活动非常尖锐复杂,集中反映了狱内惩罚与反惩罚、管制与反管制、改造与反改造激烈斗争,因此肯定会受到在押罪犯自觉或不自觉的抵触反抗,极个别的反改造分子有可能挑起事端,影响改造秩序,同时寻机滋事或集体暴狱等犯罪活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会严重危害社会和监管场所安全,同时也是监狱工作有待解决的难点、瓶颈问题。所以,总结狱政管理工作成功的经验,分析归纳并吸收相关教训,研究和建立内容完善、应对有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十分必要。
三、我国狱政管理制度现状
现阶段,我国狱政管理制度尽管成绩显著,但也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狱政管理职能定位模糊
在现行的狱政管理活动中,狱政管理职能定位还比较模糊、不够明确,以往的“监企合一”在某种程度上显现出滞后性,狱政管理重生产、轻改造的不足也更加显著。该狱政管理职能多元化、不清晰的状况,对罪犯的惩罚与威慑作用难以很好地发挥,在提高服刑人员改造质量、减少重新犯罪率等方面的成效也差强人意。
(二)不具备健全的狱政管理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狱政管理法律分散,难以统一,大部分见于部门法中,诸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这造成了狱政管理的法律体缺乏衔接性及有效性,使得断章取义、执法不严的状况时常发生。除此之外,狱政管理法律体系仍然具有不够细化、简单、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法律规定存有空白等不足,由此大幅度削弱了狱政管理的法律性,更不利于发挥狱政刑罚执行效能。
(三)狱政管理权力配置的科学性欠佳
现行的狱政管理制度中,责任主体太过分散、多元化。如,公安机关对拘役、管制、缓刑等具有执行权力;人民法院则对死刑立即执行、财产没收等具有执行权力;刑期在一年之下的刑罚则是属于看守所执行权力;司法局则主要对社区的矫正工作负责;监狱则具有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的执行权力。不难发现,狱政管理的权力配置具多元化特征明显,这不利于监狱管理权的有效发挥,也极大地削减了刑事执行资源的利用率。
(四)监狱监督机制不完善
在现行的狱政管理制度中,有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刑事执行规定、事宜,法律仍比较滞后、还不够完善,相关责任人思想不到位,造成监狱监督工作形同虚设、流于形式,集中体现在事后监督。除此之外,监狱与社会难以充分交流,造成监狱民警不具备有效的监督。
四、完善狱政管理制度的策略
(一)加快狱政管理制度的法治化进程
加快狱政管理制度的法治化进程,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狱政管理制度的管理机制,坚持“执法公正、依法治监”的原则,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做好最后一道防线。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建立健全监狱立法。相关部门需对我国的监狱法加以修订,细化监狱法中相对概括、粗略条文规定,确保法律的具体化和清晰化,并对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冲突、相背离的规定进行全面修改,对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和追捕等条款进行变更,关于监狱经费的保障问题加以立法。另外,需要制定配套的法律,保障监狱管理法细致化、明确化,对监狱管理机关承担的职责及具备的权利进行明确,提升刑罚执行的程序的可操作性,并明确和完善在押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等。
2.搭建统一的刑事执行机构。刑事执行机构需要尽可能的统一化、专门化,加快推进行刑一体化,更好地发挥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搭建刑事执行局,对全国所有的刑事执行工作进行统一负责,同时设立监禁刑等分支机构,对看守所、拘役所的刑罚执行权予以取消,避免发生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问题。另外,对人民法院行使的刑罚执行任务进行转移,由专门的刑事执行机关实施死刑立即执行等。最后,我国需对非监禁刑进行收归,非监禁刑执行机构可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内部搭建,确保现代刑事司法更具人性化。
3.进一步完善并强化监督机制。现阶段,我国需进一步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的内设监督机构,确保监督权力进一步扩大,不断增大监督力度,不断改进检察机关监督不力的状况,由此保障依法、规范行使刑罚执行权。
(二)整合多种资源,推动狱政管理的社会化进程
狱政管理需逐步改变现行的“监狱化”的封闭性状态,可积极整合各类管理资源,推动狱政管理的社会化进程,确保狱政管理更加科学化、人性化。
1.引入矫正技术。在完善我国现行的狱政管理制度阶段,需不断融合现代行刑理念与矫正技术,进一步完善分级管理模式,加快个性化的矫正技术和方法的引入进程,确保刑事司法体系衔接性更加、更紧密。针对瘾犯控制特别项、女犯项目等矫正项目,我国可加快引入和发展力度,并充分借助现代化的电子监控手段,达到全天候、高效率监督的目的。
2.完善罪犯出监教育。就罪犯的教育改造来说,出监教育属于查漏补缺、巩固和提升,最大限度确保服刑人员洗心革面,培养其正常思维习惯,使其以全新的面貌重新融入到社会之中。除此之外,我国还要积极开展志愿者帮教、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教活动,培养服刑人员的一技之长。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刑释人员的立法保护力度,尽可能地为其创造包容、开放的良好环境,以减少其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
3.不断完善罪犯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可采取立体化、分层化的弹性教学手段,对服刑人员进行灵活的职业技术教育。一方面,结合服刑人员的受教育程度、知识基础、兴趣特长等,形成有针对性的职业教育培训,同时灵活调控教学时间和内容,可以化整为零。另一方面,我国要结合各个监狱的劳教状况,开展灵活多样的技能培训课程,仅仅围绕在押罪犯刑释的就业需求,建立科学、有效的课程结构,确保罪犯重新步入社会后,有一技之长。最后,对罪犯的心理辅导教育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开展,结合暴力型犯罪、二次犯罪逐渐增多的问题,需借助专业的手段,对其进行有效的心理测量,按部就班地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激励教育,借助榜样的作用不断缓解他们焦虑、颓废的心里状况,帮助其自我救赎和自我激励。
(三)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和完善狱政管理方式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迅猛发展。以此为基础,狱政管理迎来的新的发展契机——“智慧监狱”。“智慧监狱”的构建可打破以往封闭、孤立的办矫治教育及现实中的“高墙电网”。“智慧监狱”具有开放性,具体表现为对罪犯的教育实现了全天候教育,以往的“三课”教育逐步被综合性回归教育所取代,教学情境也很好地融合了真实虚拟两个层面,从监狱独立办学发展为社会各界携手开展教育矫治的大格局。
另外,借助“智慧监狱”,通过监狱大数据,可以获得监控、通讯、罪犯档案等海量数据。如防范罪犯脱逃和自杀过程中,通过监狱大数据能够深层次挖掘挖掘特定目标在改造阶段的活动轨迹、通信情况、行为习惯等大量有价值的方面信息,进而预判该罪犯是否具有脱逃等倾向,由此为相关的教育、管理提供依据,获得危机管理的先机。由此可见,“智慧监狱”已成为狱政管理的必然趋势。
(四)提升监狱民警素质,提升其职业化水平
在提升监狱民警素质方面,应重点做好几个方面事宜。第一,欲提高监狱民警的素质,我国可实施监狱民警职业准入制度,借助公务员考试,筛选符合条件、满足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需求、专业素质较高的大学生。第二,可招录志愿从警的社会青年以及部分退伍军人,然后对其加以专业化培训,确保他们可以很好地胜任狱政管理工作。第三,进一步完善民警培训机制,并不断这些机构的的专业水平,积极探索新方法和创新手段,以提升监管改造罪犯的效果,同时加大引入新的教育矫正技术的力度,形成高素质、业务能力强的狱政管理民警队伍。除此之前, 还应该不断强化民警的职业道德素质,通过民警威信及其人格力量,震慑在押罪犯,确保德性成为管理的新向度。
五、结语
狱政管理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获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然而狱政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要完善狱政管理相关制度,就必须加快狱政管理制度的法治化进程,整合多种资源、推动狱政管理的社会化进程,不断改进和完善狱政管理方式,提升监狱民警素质,进而不断改善狱政管理的效果,加快我国狱政管理的制度化、人本化进程。
贵州省福泉监狱狱政管理科 代沛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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