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刑期至: 2017年10月22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干警的教育帮助下,自己彻底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环境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破坏了生态,也对家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自己将继续接受教育,服从管理,希望回归社会后,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对社会做更多有益贡献。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监狱表扬,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第三条规定,转换为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明乾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刘明乾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3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盛作贵,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7月1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盛作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5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4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4年8月12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2月16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1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综合记功,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第三条规定,转换为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盛作贵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盛作贵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3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汤琍安,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6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757号刑事判决,认定汤琍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9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2月13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9年9月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105.6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琍安呈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汤琍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3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星,男,1986年7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8月3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方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刑期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2月27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已履行3000元。
六、刑期变动:2016年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更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5日),罚金10000元(已执行3000)
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6年2月3日.
八、刑期至:2019年10月15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6年9月7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113.4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星呈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黄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3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田武,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11月29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印刑初字第12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2年10月18日至2020年10月1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2月27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6年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更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田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6年2月3日
八、刑期至:2020年4月17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6年8月3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109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武呈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田武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4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安守才,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该犯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21日,被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3000元。2013年11月26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凤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安守才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撤销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12)凤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第三项“被告人安守才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中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一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7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3年7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4月14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9年1月14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7月至2016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子,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98.5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七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守才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安守才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4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飞,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11月22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60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5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28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3年3月7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5年10月2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 26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七、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11月5日
八、刑期至:2021年1月28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160.84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五个表扬,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飞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刘飞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4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谭磊,男,1990年6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县,土家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4月16日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印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谭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该案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终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3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3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7月11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1年8月22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0月至2017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六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磊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谭磊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4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冯旭,男,1994年7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年8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冯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未履行),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7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3日交付执行。2015年3月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习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判处罪犯冯旭及其监护人和,同案犯共同赔偿原告25000元(未履行)。
三、刑期起止: 201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2月17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共同民事赔偿45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0年5月14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六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旭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冯旭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4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汪文昌,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务川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4月13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认定汪文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4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5月14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8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无
八、刑期至:2022年6月19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86.8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文昌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汪文昌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4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智,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1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8月12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2年3月22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六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黄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4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兰中卫,男,1995年6月19日生于贵州省福泉市,畲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10月15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福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刑期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1月12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2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2月11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获得积分125.09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一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中卫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兰中卫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4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谢孔伍,男,1975年7月15日生于贵州省余庆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余法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4年7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1月12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9年1月7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151.42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五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孔伍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谢孔伍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4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彭军,男,1981年8月11日生于贵州省凤冈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11月13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凤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4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2月17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4月29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获得积分117.6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一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彭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4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范记强,男,1987年6月2日生贵州省威宁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9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3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12月12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149.62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五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记强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范记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5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黎阳豪,男,1996年5月20日生于贵州省绥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6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汇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3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7月16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3月30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阳豪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黎阳豪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5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正勇,男,1989年3月21日生于遵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7年5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红少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少刑终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正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9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2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3年12月30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履行8000元
六、刑期变动:2016年7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更128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6年7月27日
八、刑期至:刑期至2017年10月31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综合记功,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二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正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罗正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5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小林,男,1990年9月14日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1月2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习刑初字第0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6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6月17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8月20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该犯在2015年9月至20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林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张小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5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田贵江,男,1992年5月4日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7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12月11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7月2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贵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田贵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5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聂琨,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9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七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8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10月12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5月13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琨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聂琨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5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邹大勇,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12月20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余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2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3年1月7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8000元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5年10月29日被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261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邹大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11月5日
八、刑期至:2021年6月12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六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大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邹大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5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樊启勇,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4月8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福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19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5月13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9年12月17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91.2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启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樊启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5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伟,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8月24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金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0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2年9月10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5年4月20日被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5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4月26日
八、刑期至:2018年6月2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138.95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七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李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5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聂鹏,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2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59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聂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1月19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5月17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136.48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鹏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聂鹏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5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进,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4月2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清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6月8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0年6月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年2016月11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71.55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王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6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开利,男,1971年2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被金沙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5年11月8日起至2010年2月7日止。于2010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6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金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4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2年1月13日至2019年1月1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2年12月10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5年10月2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26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开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10月29日
八、刑期至:2018年4月12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163.77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五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开利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王开利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6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学禄,男,1972年9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布依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3年10月14日因犯强奸(未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1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2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3年4月9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37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学禄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12月15日
八、刑期至:2019年12月27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113.28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学禄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陈学禄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6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余上纲,男,1974年11月24日生于四川省威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6月30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余上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4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8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7月16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赃款780366元未退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1年8月5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六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上纲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余上纲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6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寇伟,男,1981年11月13日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0年1月10日该犯因抢劫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6月30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6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合川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2008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7月5日被释放。2012年12月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桐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寇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2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3年1月31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8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6年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刑更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寇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6年1月27日
八、刑期至:2019年11月11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78.7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寇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寇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6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西红,男, 1968年11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5年1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2012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3日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凯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西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29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5月8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7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2年12月15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71.61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西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刘西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6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汪洋,男,1992年7月3日生福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年6月22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福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汪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带民事赔偿257250.6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7月11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1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1年7月12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附带民事赔偿257250.60(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71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25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54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6年4月1日
八、刑期至:2018年4月13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161.56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五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汪洋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6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海猛,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5年11月22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广西省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2年9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7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海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0月8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3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2年12月5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5年6月29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56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九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7月4日
八、刑期至:2021年6月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3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92.31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七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海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罗海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6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鑫,男,1992年2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7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4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3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8月12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3月2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综合记功,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五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鑫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王鑫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6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周昌军,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2月9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清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昌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3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2月10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6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0年3月4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143.57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昌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周昌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6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江,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彝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4年5月10日该犯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7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12月9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0年12月18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117.38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陈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7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胡登贵,男,1965年8月2日生于四川省中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5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登贵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4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2年7月2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5年6月2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南刑执字第15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登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7月5日
八、刑期至:刑期至2018年2月10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169.9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五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登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胡登贵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7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定祥,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于黔西县,彝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3年因盗窃罪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6月5日释放。2009年9月9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金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定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09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09年10月29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55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3年8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刑执字第13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定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7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2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定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7月27日
八、刑期至:刑期至2019年11月22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该犯在2016年7月28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121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定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陈定祥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7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昌华,男,1974年11月15日贵州省天柱县,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12月21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昌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5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1月12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7年12月9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获得积分123.82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一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华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杨昌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7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田雾,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5月27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3日交付执行。
3、 刑期起止: 2012年9月16日——2019年9月1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3年7月10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6年3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55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田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6年3月31
八、刑期至:2018年11月15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第三条规定,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原累计积分99.1分,转换为新积分842.35分,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转换为表扬1个,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雾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田雾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7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谭文林,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塘县,布依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4月10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谭文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3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1年12月3日——2019年12月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2年5月7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5年6月2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58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谭文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7月6日
八、刑期至:2019年3月2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第三条规定,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原累计积分143.50分,转换为新积分1219.75分,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转换为表扬2个,共计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文林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谭文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7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唐宗华,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9月21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务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宗华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9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5年5月14日——2018年5月13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年10月15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5月13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被监狱评为综合记功,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第三条规定,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2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原累计积分17.80分,转换为新积分151.30分。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宗华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唐宗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7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建华,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台江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7月10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台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建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2日交付执行。
3、 刑期起止: 2014年3月29日——2018年6月28日
4、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4年9月16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6月28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第三条规定,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原累计积分113.50分,转换为新积分964.75分,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转换为表扬1个,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华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王建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7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文分,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9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万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文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4年4月19日——2019年4月18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年1月12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9年4月18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第三条规定,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原累计积分144.10分,转换为新积分1224.85分,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转换为表扬2个,共计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分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杨文分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8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长安,男,1989年5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5年4月7日,罪犯李长安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2013年8月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88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长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1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6月24日——2019年6月23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2年12月12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2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9年6月23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第三条规定,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原累计积分136.43分,转换为新积分1159.65分,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转换为表扬1个,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长安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李长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8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文智,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彝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2月1日贵州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27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2年8月26日——2019年8月2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年6月10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9年8月25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第三条规定,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原累计积分88分,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转换为表扬1个,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智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文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8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余坤鑫,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2月15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绥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余坤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5年6月18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湄法执字第30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4)绥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款中罚金20000元的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4年6月24日——2018年12月1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年1月19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已终结执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12月19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第三条规定,2017年4月28日将该犯的行政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原累计积分125.80分,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转换为新积分1069.30分,转换为表扬1个,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坤鑫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余坤鑫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8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文修,男,1994年1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8月6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道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文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1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2年3月26日——2019年3月2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2年9月5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371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文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12月22日
八、刑期至:2018年3月25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原积分累计94.20分,转换为新积分800.70分,转换为表扬1个,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修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文修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8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松,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5月2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2日交付执行。
3、 刑期起止: 2014年10月20日——2018年4月19日
4、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年6月12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 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4月19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原积分累计76.00分,转换为新积分646.00分,转换为表扬1个,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松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刘松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8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旺,男,1974年3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坝县,布依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8年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05年10月20日减刑释放。2012年5月22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息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0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2年9月20日——2020年9月1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3年3月12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372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陈旺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12月22日
八、刑期至:2019年11月19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原积分累计102.05分,转换为新积分867.42分,转换为表扬1个,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陈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8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邱修华,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1月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县刑初字第5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4年7月14日——2022年1月13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4年12月16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未履行(有贫困证明)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2年1月13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原积分累计136.20分,转换为新积分1157.70分,转换为表扬1个,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修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邱修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8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政洪,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3月19日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肥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罚金30000元。2012年5月14日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肥刑执字第8号判决,决定将罪犯杨政洪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4年10月24日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肥刑执字第1号判决,决定将罪犯杨政洪收监外执行,执行剩余刑期五年零29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4年11月18日——2019年12月16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年1月14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9年12月16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原积分累计122.40分,转换为新积分1040.40分,转换为表扬1个,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政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杨政洪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8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发国,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4月27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七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9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4年12月13日——2020年12月1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年6月10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0年12月12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原积分累计78.60分,转换为新积分668.10分,转换为表扬1个,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发国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李发国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8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赵清阳,男,1996年3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9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2日交付执行。
3、 刑期起止: 2013年7月15日——2020年7月14日
4、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年6月17日
5、 附加刑履行情况:被害人自愿放弃对该犯赔偿
六、刑期变动:无
7、 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0年7月14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原积分累计80.70分,转换为新积分685.95分,转换为表扬1个,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清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赵清阳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9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沈秀明,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0月11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4年1月22日——2022年1月2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年1月22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2年1月21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原积分累计113.00分,转换为新积分960.50分,转换为表扬1个,共计获得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秀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沈秀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9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沈光林,男,1993年1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10月12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2年6月4日——2021年12月3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2年12月12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6年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更12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沈光林去有期徒刑一年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6年2月3日
八、刑期至:2020年12月3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原积分累计101.40分,转换为新积分861.90分,转换为表扬1个,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光林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沈光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9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韩红波,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2月2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绥刑初字第172号,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4年1月14日——2018年4月13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年1月19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4月13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原积分累计162.40分,转换为新积分1380.40分,转换为表扬2个,共计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红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韩红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9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万文顺,男,1969年3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2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791号,认定该犯犯强奸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8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4年9月3日——2023年9月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年1月19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3年9月2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原积分累计150.80分,转换为新积分1281.80分,转换为表扬2个,共计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文顺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万文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9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建,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5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30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4年1月15日——2020年1月14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4年6月30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2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0年1月14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被监狱评为两次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李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9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赵海,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8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4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2年1月18日——2020年8月1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2年10月12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未履行(有贫困证明)
六、刑期变动:2015年10月2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2668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赵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11月4日
八、刑期至:2019年10月17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原积分累计115.02分,转换为新积分977.67分,转换为表扬1个,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赵海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9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甘世国,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0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8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4年6月9日——2019年11月3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4年12月11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9年11月30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原积分累计122.00分,转换为新积分1037.00分,转换为表扬1个,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世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甘世国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9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永,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1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白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5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4年11月2日——2020年11月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年2月10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2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0年11月1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原积分累计107.20分,转换为新积分911.20分,转换为表扬1个,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杨永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9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徐陈强,男,1988年5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5月22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福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25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3年11月7日——2018年5月6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4年9月16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2月至2016年3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监狱评为综合记功,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陈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徐陈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29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曾乔文,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江口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脱逃罪,被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2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22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江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3月3日——2018年3月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4年9月11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3月2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监狱评为两次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乔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曾乔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0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江复礼,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镇远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4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减刑后于2010年10月4日释放。2012年5月22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4日贵州省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东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同案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2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2年8月15日——2020年8月14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4年8月18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0年8月14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监狱评为两次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复礼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江复礼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0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长刚,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4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经减刑后于2012年7月27日释放。2014年7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汇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长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8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11月4日——2022年1月2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4年8月15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4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2年1月25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1月至2017年2月被监狱评为两次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长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王长刚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0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梁龙林,男,1979年8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余庆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0年8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毕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2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0年3月13日—— 2022年3月1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0年10月19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收财产15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57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梁龙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2015年6月2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56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梁龙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7月6日
八、刑期至:2020年3月12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监狱评为两次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6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原积分累计74.63分,转换为新积分634.35分,转换为表扬1个,共计7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龙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梁龙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0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崔伟,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8年12月,该犯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年;2009年12月,该犯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8月23日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沿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判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6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2年3月22日——2020年3月2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2年9月7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未履行(有贫困证明)
六、刑期变动:2015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37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崔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12月25日
八、刑期至:2019年6月21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被监狱评为两次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崔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0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周强,男,1993年2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9年10月10日,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缓刑考验期至2012年10月23日)。2012年8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0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2年2月4日——2018年9月26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2年9月10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2015年4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536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周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4月27日
八、刑期至:2017年12月2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原积分累计7.70分,转换为新积分65.45分,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强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周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0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长卓,男,1994年2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凤岗县,汉族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月27日贵州省凤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凤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迫妇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4年2月9日贵州省凤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凤刑执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补充裁定将强迫妇女卖淫罪更正为强迫卖淫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6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3年8月23日——2019年8月2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4年5月14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4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9年8月22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6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原积分累计18.48分,转换为新积分157.08分。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长卓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张长卓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0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来华,男,1965年6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6月11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福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二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罗来华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认定该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8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10月15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9年6月9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表扬,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来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罗来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0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龙登全,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年12月20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都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总合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4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1年9月6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2年1月9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6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4年10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84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4年10月16日。
八、刑期至:2018年5月2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123.9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七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登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龙登全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1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洪学,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罗甸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8月31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罗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1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2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2年12月6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2000元。
六、刑期变动:2015年6月2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53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7月5日。
八、刑期至:2021年7月17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111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七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洪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陈洪学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1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管林,曾用名管克平,男,1993年1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9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闽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0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2月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桐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管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2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3年1月5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8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0年8月11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3年3月至2016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六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管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管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1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冯小荣,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0月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8月2日减刑释放。2014年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冯小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9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3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12月11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1年3月27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六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小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冯小荣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1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朱海,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4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2年7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04)清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连同前判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附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1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2年12月4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5年10月2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26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11月5日。
八、刑期至:2020年1月1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六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朱海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1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郑昌平,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4月11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福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罪犯郑昌平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5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4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8月18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4年3月12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六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昌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郑昌平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1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志林,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7月3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桐法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志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2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4年1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8月15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2年1月2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4年11月至2017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六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志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杨志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1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徐雪伢,男,1955年1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8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7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罪犯徐雪伢因漏罪于2010年8月4日经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钟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20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08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09年2月13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2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雪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5年4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5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雪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4月26日。
八、刑期至:2020年9月23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77.9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七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雪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徐雪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1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天俊,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苗族,大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天俊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违法所得赃款1494100元(退还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3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3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3月10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9年7月5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120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七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天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刘天俊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1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田飞,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土家族,大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6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所得受贿款232000元(已上缴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0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3年5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3月11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5月7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4年6月至2016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101.6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七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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