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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减刑假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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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4-05114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4-09-02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罪犯减刑假释咨询

 

我监某监区罪犯高某提出咨询:

  我因2009年犯贩毒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于2012年8月25日假释,在假释期又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现请求解答:
    一,第二次犯罪是否属累犯?
    二,是否能在再假释或按过失犯减余刑?

    我监服刑人员指导中心回复:
    一,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罪的,但是过失犯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根据以上累犯构成条件,你不属累犯。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你符合假释的法定情形,但根据黔高法【2013】141号文件,因为你有前科,所以属于假释从严对象。能否假释要根据中院裁定为准。
    三,因为你的前罪故意犯罪,因此不能报减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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