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GZ000001/2014-0511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4-09-02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罪犯减刑假释咨询 | ||
我监某监区罪犯高某提出咨询:
我因2009年犯贩毒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于2012年8月25日假释,在假释期又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现请求解答:
一,第二次犯罪是否属累犯?
二,是否能在再假释或按过失犯减余刑?
我监服刑人员指导中心回复:
一,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罪的,但是过失犯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根据以上累犯构成条件,你不属累犯。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你符合假释的法定情形,但根据黔高法【2013】141号文件,因为你有前科,所以属于假释从严对象。能否假释要根据中院裁定为准。
三,因为你的前罪故意犯罪,因此不能报减余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