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5-10172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11-1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福泉监狱减刑、假释公示(二0一五年第四季度) |
贵州省福泉监狱减刑、假释公示
(二0一五年第四季度)
经监狱评审委员会于二0一五年11月11日研究,建议给予以下176名服刑人员呈报减刑假释,现公示如下,如有异议,请向监狱纪委或刑罚执行科举报,举报电话:2333023,2333002 (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自2015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9日止)。
1、罪犯李虎,男,1983年6月15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2013年12月6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施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履行),于2013年12月23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李虎予以呈报假释。
2、罪犯冷孝刚,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2013年8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75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冷孝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2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罪犯冷孝刚予以呈报假释。
3、罪犯蒋超,男,1987年7月2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2013年12月3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余法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蒋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12月14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蒋超予以呈报假释。
4、罪犯顾怀祥,男,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2012年4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顾怀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元(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5月2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因起始时间不够,建议对罪犯罪犯顾怀祥暂缓呈报假释。
5、罪犯陈俊,男,1992年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2014年3月27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沿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4月1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罪犯陈俊予以呈报假释。
6、罪犯樊小江,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道真县人。2014年3月11日,贵州省道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道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樊小江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3月24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罪犯樊小江予以呈报假释。
7、罪犯何义,男,1991年3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2014年6月11日贵州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考评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何义予以呈报假释。
8、罪犯许定洪,男,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2013年9月12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息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许定洪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2014年1月至2015年4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许定洪予以呈报假释。
9、罪犯刘子强,又名刘欣,男,1992年2月15日生,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曾因吸毒,2012年5月23日被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又因吸毒,于2012年6月被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8月5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印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子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刘子强予以呈报假释。
10、罪犯冉云飞,男,1995年9月3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2012年12月10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冉云飞予以呈报假释。
11、罪犯唐兴发,男,1995年7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2012年9月13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罗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兴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唐兴发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12、罪犯孙善发,曾用名孙善强、“小张幺”,男,1976年8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2012年3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善发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2012年8月至2014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孙善发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13、罪犯徐同舟,男,1995年8月8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2011年9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钟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同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徐同舟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14、罪犯朱福红,男,1984年10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7月13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湄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福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于2012年7月3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2012年10月至2014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朱福红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5、罪犯李玉波,男,1992年7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2013年4月1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玉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7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李玉波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6、罪犯柴小武,曾用名柴汝超,男,1984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2011年2月24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都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柴小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由于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11年4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10月13日止)。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5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柴小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13日止)。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柴小武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7、罪犯曾立林,男,1962年9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2013年2月20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息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曾立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曾立林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8、罪犯牟勇,又名牟娇,男,1992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2012年12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牟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牟勇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9、罪犯叶白川,又名叶雪峰,男,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市人。2008年6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钟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叶白川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8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2011年5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1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叶白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6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叶白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叶白川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20、罪犯彭兴华,男,1948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2001年10月8日因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9月12日减刑释放。2012年11月2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彭兴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彭兴华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21、罪犯罗九明,男,1993年9月2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福泉市人。2011年5月16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福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九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2014年5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5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九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6日止)。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罗九明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22、罪犯徐杰,男,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 2012年11月7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6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但有低保证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徐杰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23、罪犯张勇,男,1986年8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2002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29日,威宁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威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000元(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6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5月5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张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24、罪犯帅军,男,1976年4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2001年1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7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5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帅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2013年2月至2015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帅军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25、罪犯姜明华,男,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县人。2007年5月17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威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姜明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6月28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毕中刑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2009年11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38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姜明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7月25日止)。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9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姜明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1月25日止)。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46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姜明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2月25日止)。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姜明华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6、罪犯廖玉刚,男,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2013年3月1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廖玉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合刑期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综合记功,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廖玉刚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7、罪犯吴勇,男,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2013年6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汇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终字第13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吴勇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8、罪犯刘友,男,1991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2009年6月25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金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4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毕刑终字第4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2012年5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01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4日止),2014年5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5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2月24日止)。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刘友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9、罪犯韦绍哪,男,1989年5月13日生,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2013年11月7日,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三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绍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7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认定韦绍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韦绍哪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30、罪犯付扩,男,1995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2013年3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少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付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付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31、罪犯陶治军,男,1980年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因抢劫罪、盗窃罪、聚众哄抢财物罪于2002年8月29日被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2010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贵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陶治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陶治军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32、罪犯余小平,男,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累犯。201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赤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7月因抢夺罪被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8月释放。2014年5月6日,贵州省赤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赤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余小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于2014年5月2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余小平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33、罪犯王树立,男,1968年9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2013年8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树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2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树立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34、罪犯周双江,男,1989年3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14年1月13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双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合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周双江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35、罪犯刘建伟,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2013年5月8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建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刘建伟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36、罪犯付建华,曾用名付海,男,1980年1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累犯。2006年8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5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67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付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付建华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37、罪犯向兴勇,男,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2014年2月27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思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向兴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向兴勇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38、罪犯周雄,男,1992年5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2013年10月18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福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5615.72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周雄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39、罪犯潘广银,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系累犯。2004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0年6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6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道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潘广银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责令潘广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305.3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潘广银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40、罪犯舒彬,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贵阳人,2011年8月2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3年3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舒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考评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舒彬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41、罪犯吴学礼,男,1991年6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2012年5月3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3年5月2日止)。2013年6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学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245号刑事判决,认定本案中吴学礼所犯罪为漏罪,适用数罪并罚。认定吴学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加上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总合刑期五年,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8000元(未履行,有贫困证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吴学礼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42、罪犯徐建建,男,1987年7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09年8月28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遵县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建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合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500元(已履行),由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请上诉。2009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2012年5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0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22日止);2014年7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1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22日止)。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徐建建不予呈报减刑(间隔期不够)。
43罪犯邓建平,男,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3年5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7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邓建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因违规予以撤销本季度减刑呈报。
44.罪犯李华知,男,1980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遵义县马蹄镇人。2013年3月7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华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五年,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李华知呈报假释。
45.罪犯游绍宝,男,1975年2月4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2014年1月8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凤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游绍宝予以呈报假释。
46.罪犯贺伦纯,男,1991年10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2010年9月20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仁刑初字第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民事赔偿30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3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6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贺伦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3月19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贺伦纯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47. 罪犯熊小平,男,1981年8月2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2013年2月28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方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熊小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该犯左上肢伤残,有残疾人证, 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熊小平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48.罪犯吴朝彪,男,1962年6月22日生,苗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2012年12月18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都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朝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赃款已退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二终字第24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吴朝彪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49.罪犯莫方锐,曾用名莫学靠,男,1989年9月2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2011年5月31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荔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莫方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6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莫方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6日止)。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莫方锐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50.罪犯黄斗愚,男,1973年8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2008年9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乌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斗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2011年1月20日,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7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斗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9月18日止)。2013年1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2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斗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9月18日止)。2012年11月至2014年11月考评积分周期内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黄斗愚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51.罪犯王正伟,男,1966年7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2012年8月10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赫刑初字第106、2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正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狂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3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正伟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52.罪犯宋邦学,男,1983年5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3年3月1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宋邦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合刑期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宋邦学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53.罪犯苏爱明,男,1983年6月24日生,白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威宁人。曾因犯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1年7月7日被贵州省威宁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19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威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苏爱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2013年10月至201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综合记功,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苏爱明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54.罪犯潘再波,男,1989年10月17日生,水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榕江县人。2008年6月20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潘再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2012年7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东刑执字第12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潘再波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0日止)。2011年10月至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至2015年7被评为综合记功,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潘再波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55.罪犯胡明华,男,1985年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2012年4月28日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3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汇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撤销前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宣告缓刑部分。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胡明华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56.罪犯王立新,男,1956年3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盱眙县人。2013年8月14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纳刑经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立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王立新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57.罪犯肖正和,男,1954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城固县人。2013年3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肖正和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肖正和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58.罪犯陈勇,男,1964年3月2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2014年3月27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陈勇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59.罪犯郭茂,曾用名孟超,男,1992年9月1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2009年12月1日因犯抢夺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68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郭茂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60.罪犯吴道洪,男,1982年3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2000年11月21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09年12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从2008年9月5日至2013年3月4日止。2011年7月27日罪犯吴道洪因漏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毕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道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上原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总和刑期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未履行)。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36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9月5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2014年7月24日,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1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道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4日止)。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吴道洪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61.罪犯周建忠,男,1982年10月1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2014年3月1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金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周建忠呈报假释。
62、罪犯卢琳健,男,1990年4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2013年11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合刑期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该案原告及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该犯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综合记功,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卢琳健呈报假释。
63、罪犯李忠富,男,1965年6月14日生,土家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2011年8月2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沿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忠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012年6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忠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李忠富予以呈报假释。
64.罪犯陈勋刚,男,1990年6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2013年3月21日,贵州省毕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陈勋刚予以呈报假释。
65罪犯雷运其,男,1982年6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2004年9月9日因犯抢夺罪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7年3月释放。2013年2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该犯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雷运其呈报假释。
66.罪犯铁明雄,男,1987年10月29日生,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2013年11月18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福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于2013年12月24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经监狱评审委员会合议决定建议对罪犯铁明雄暂缓呈报假释。
67.罪犯杨再义,男,1968年7月17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2012年8月13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沿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该犯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杨再义呈报假释。
68.罪犯何黔勇,男,1981年3月2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2012年5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2年6月1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74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20日止)。该犯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何黔勇呈报假释。
69.罪犯王坚,男,1990年11月2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0年7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花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总和刑期八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55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8日止)。该犯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坚呈报假释。
70.罪犯耿中,男,1985年7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2007年12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钟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3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终字第000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6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2010年9月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27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1日止);2012年8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02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日止);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89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1日止)。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耿中呈报假释。
71.罪犯陈财良,男,1991年11月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该犯于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陈财良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72.罪犯黄现才,男,1971年5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2009年3月因犯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被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2年7月2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习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滥发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原犯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现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该犯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表扬,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黄现才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73.罪犯王贵松,男,1991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2012年11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7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该犯 2013年3 月至2015年 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王贵松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74.罪犯杨胜胜,男,1992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2012年12月2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该犯于2013年6月至2015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杨胜胜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75.罪犯杨辉元,男,1982年6月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2012年7月9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福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该犯于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杨辉元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76.罪犯蒋大鹏,男,1992年6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2013年3月15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诉讼费用共计98252.33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该犯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蒋大鹏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77.罪犯高羚,男,1992年10月12日生,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2013年3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羚犯强迫卖淫罪,判决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2013年11月至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罪犯高羚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78.罪犯李思明,男,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2011年3月21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都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思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合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止)。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575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28日止)。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李思明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79.罪犯杨波,男,1978年12月1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1996年1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07年12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小法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2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9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2010年9月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26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3月6日止);2012年8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390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9月6日止);2014年10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79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0月6日止);该犯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杨波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80. 罪犯蔡建平,男,1961年1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2012年12月12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石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蔡建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3年8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终字第 7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蔡建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蔡建平予以呈报假释。
81.罪犯高勇,男,1969年2月28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2012年10月19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勇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高勇予以呈报假释。
82.罪犯袁诚,男,1996年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14年1月21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务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14年2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袁诚呈报假释。
83.罪犯谭国强,男,1940年4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2014年1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江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江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谭国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综合记功。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谭国强予以呈报假释。
84.罪犯梁隆江,男,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2014年3月26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桐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梁隆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梁隆江予以呈报假释。
85.罪犯王清华,男,1952年2月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大方县人。2013年9月18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方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清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3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监狱表扬。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清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86.罪犯郜武银,男,1986年7月29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2014年6月17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德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监狱表扬,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郜武银呈报假释。
87.罪犯彭松平,男,1990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2013年8月28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纳刑经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彭松平呈报假释。
88.罪犯黄显祥,男,1953年6月2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金沙县人。2013年8月8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金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黄显祥呈报假释。
89.罪犯卢乾,男,1989年3月2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2013年9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5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卢乾呈报假释。
90.罪犯冷宗其,男,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2013年11月7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桐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履行)。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2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冷宗其呈报假释。
91.罪犯王会龙,男,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2014年4月23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王会龙呈报假释。
92.罪犯吴小涛,男,1991年6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2014年6月10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思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综合记功,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吴小涛呈报假释。
93.罪犯杨光兵,男,1992年2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2013年10月11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台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杨光兵呈报假释。
94.罪犯帅燕红,男,1988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2012年6月21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考评积分周期内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帅燕红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95.罪犯罗康龙,男,1986年5月21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2012年1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内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罗康龙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96.罪犯鲍福建,男,1978年1月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200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27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贵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民事赔偿110000元(已履行)。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23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内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鲍福建呈报假释。
97.罪犯李弟红,男,1993年9月2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2012年10月24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县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内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李弟红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98.罪犯赖守集,男,1947年11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2013年1月18日,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福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2月16日止)。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考评周期内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赖守集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99.罪犯陈方桥,男,1967年12月2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凤冈县人。2012年8月6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凤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2012年12月至2015年6月考评周期内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陈方桥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00.罪犯杜方旭,男,1994年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11年1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7月26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少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撤销该院(2011)遵县法少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杜方旭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刑期六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2012年10月至2015年1月考评积分周期内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杜方旭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01.罪犯蒋发武,男,1967年7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2012年3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内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蒋发武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02.罪犯张勇,男,1992年12月2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2011年4月23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都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68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13日止)。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内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张勇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03.罪犯潘朝阳,男,1988年12月1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4月因犯抢夺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0年2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2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止)。2012年8月至2015年8月考核期内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潘朝阳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04.罪犯罗鹏,男,1992年10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13年3月22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少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2013年8月至2015年9月考评周期内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罗鹏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105.罪犯潘洪德,男,1983年10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2003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4月28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石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于2009年5月19日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1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68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0日止)。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内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潘洪德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106.罪犯肖贵平,男,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09年7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内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肖贵平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07.罪犯王德贵,男,1995年2月27日生,畲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2013年12月4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麻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德贵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08.罪犯何克勇,男,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曾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克勇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克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何克勇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09.罪犯龙波,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2001年5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06年6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8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09年7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龙波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10.罪犯欧阳黔初,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1年8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劳动教养二年。2014年1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欧阳黔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考评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欧阳黔初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11.罪犯杨云,男,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1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15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3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杨云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12.罪犯韦阿顶,男,1981年4月3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自治县人。2007年12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08年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于2008年2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2010年9月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27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2月1日止);2012年8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386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8月1日止);2014年10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75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1月1日止)。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韦阿顶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13.罪犯包良富,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4年1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包良富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14.罪犯严光学,男,1975年11月16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2007年12月11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道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2010年9月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25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2月27日止);2012年5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01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8月27日止);2014年10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75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2月27日止)。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严光学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15.罪犯顾怀勇,男,1979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2011年10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7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2014年10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75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8日止)。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考评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顾怀勇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16.罪犯王加宝,男,1969年12月1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2014年1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0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加宝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17.罪犯汪能武,男,1984年4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2012年因贩卖毒品被劳教两年,2013年8月刑满释放。2014年1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汪能武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18.罪犯李灿灿,男,1996年5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2011年11月10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县法少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4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2014年5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43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3日)。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李灿灿呈报假释。
119.罪犯刘红军,男,1982年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纳雍乡人。2013年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2013年6月至2015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内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刘红军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120.罪犯何薇,男,1975年12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2年9月26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同伙不服,提出上诉。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2年12月14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该犯及同伙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内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何薇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121.罪犯王昭宽,男,1982年4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2012年5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王昭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树华、杨连芬经济损失10000元(未履行)。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内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昭宽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22.罪犯张嵩,男,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1994年1月4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纳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2007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3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纳刑经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该犯及其同伙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内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张嵩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23.罪犯汪洋,男,1992年7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2011年6月22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福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71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2月13日止)。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内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汪洋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24.罪犯王国成,男,1993年1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2011年7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已履行)。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内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国成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25.罪犯王佃平,又名王佃飞,男,1984年1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2007年5月1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习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5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2009年11月2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384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25日止)。2011年11月23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8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5日)。2014年3月14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59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25日)。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内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王佃平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26.罪犯马亚红,男,1986年7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2013年3月1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内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马亚红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27.罪犯刘世贵,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3年2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内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刘世贵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28.罪犯张坤权,男,1989年9月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2013年1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内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张坤权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29.罪犯陈学禄,男,1972年9月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1993年10月14日因强奸(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内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陈学禄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30.罪犯叶胜江,男,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2012年11月22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修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内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叶胜江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31.罪犯钟国元,男,1960年4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0年8月因贩卖毒品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1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钟国元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32.罪犯张昌德,男,1992年5月1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2014年6月9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石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张昌德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33.罪犯王飞,男,1987年7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2013年12月9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都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王飞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34.罪犯喻刚阳,男,1972年4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2005年8月24日因抢夺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07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7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方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3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喻刚阳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35.罪犯罗小举,男,1978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1年8月29日因贩卖毒品被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两年。2014年1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罗小举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36.罪犯王正伦,男,1971年5月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2009年3月因非法拘禁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正伦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37.罪犯王香权,又名王瑞,男,1985年1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重庆市人。2003年因诈骗罪被遵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8月29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遵县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4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2010年1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64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4月3日止)。2012年1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08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0月3日止)。2014年3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61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1月3日止)。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因罪犯王香权身份未核实,缓。
138.罪犯叶逢坤,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太来乡人。2013年8月2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叶逢坤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39.罪犯张松,男,1986年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事处人。2002年因盗窃炸药被劳教三年。200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6年8月刑满释放。2007年11月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义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该案同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3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2010年9月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27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6日止)。2012年8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00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6日)。2014年10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83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6日)。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张松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140.罪犯张老五,男,1981年12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1996年6月因抢劫罪、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服刑期间获两次减刑,于2005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07年12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2010年9月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2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7月31日止)。2012年8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00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月31日止)。2014年10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83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4月30日止)。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张老五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141.罪犯雷小刚,男,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2012年4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民赔1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年3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雷小刚呈报假释。
142.罪犯张免豫,男, 1988年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2013年3月1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 年4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被两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张免豫呈报假释。
143.罪犯张继,男,1991年6月1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2012年9月25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张继呈报假释。
144.罪犯王邦文,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13年8月23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王邦文呈报假释。
145.罪犯麻再镑,1985年3月29日生,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松桃自治县人。2013年10月21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松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麻再镑呈报假释。
146.罪犯杜邦银,男,1992年10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2011年3月8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福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13日止)。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7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杜邦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9月13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杜邦银呈报假释
147.罪犯肖竣,男,1991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2012年10月10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余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 10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4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2013年2月至2015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肖竣呈报假释。
148.罪犯王江波,男,1992年11月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2010年10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花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19日至2019年5月18日止)。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第27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江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8日止)。 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江波呈报假释。
149.罪犯蒋峰峰,又名蒋小峰,男,1993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2011年3月8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以(2011)福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13日止),2013年11月6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第47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蒋峰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9月13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蒋峰峰呈报假释。
150.罪犯蒋亚,男,1992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2010年9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6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69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蒋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6日止) 。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蒋亚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151.罪犯文修,男,1994年1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道真县人。2012年8月6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道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2012年12月至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文修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152.罪犯阮履龙,男,1976年1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人。2012年9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阮履龙犯合同诈骗,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0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阮履龙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153.罪犯彭德松,男,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2008年12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毕刑经字第093判决,认定罪犯彭德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 年 1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6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2011年5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1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彭德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2日止);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6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彭德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彭德松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54.罪犯张宗叶,又名宗叶,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习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宗叶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于2009年10月1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2012年1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0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宗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12日止)。2011年11月至2014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因违规监区撤。
155.罪犯申正强,男,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12年8月10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2012年12月至2015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申正强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156.罪犯张国军,男,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13年3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乌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国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张国军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57.罪犯唐义华,男,1956年1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2012年10月9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湄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民事赔偿123553.31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2013年2月至2015年8月被两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唐义华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58.罪犯廖勇, 1988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2012年12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2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62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廖勇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59.罪犯王君,又名卢卖军,男,1990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 年 1 月 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君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60.罪犯陈言卯,男,1987年5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县人。2012年9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言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陈言卯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61.罪犯杨仕洪,男、1969年10月9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2012年8月7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沿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仕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2012年12月至2015年5月l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杨仕洪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62.罪犯江桃,男,1979年5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2013年3月11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江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年 3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江桃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63.罪犯崔伟,男,1986年5月10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被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抢夺罪于2009年12月被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8月23日,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沿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崔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崔伟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64.罪犯陈旺,男,1974年3月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5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27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息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陈旺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65.罪犯张元洪,男、1989年1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2013年1月25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元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2013年6月至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张元洪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166.罪犯卢家明,男,1966年7月1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11年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 3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57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9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卢家明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167.罪犯邓先云,男, 1976年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遂宁人。2013年10月15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邓先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邓先云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68.罪犯唐登成,男,1988年5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2012年12月26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罗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登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 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综合记功,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唐登成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69.罪犯王红勇,男,1978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2011年5月10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穗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红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2014年3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565号刑事裁定, 对罪犯王红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8日止)。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王红勇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70.罪犯张基勇,男,1966年9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2009年9月28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金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基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民赔12301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2012年5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0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基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5日止)。2014年5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5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基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5日止)。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张基勇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71.罪犯张义明,男,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2013年4月3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义明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6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13年 8月5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9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因违规监区撤。
172.罪犯周欢,男,1989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201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1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周欢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73.罪犯刘孟忠,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2007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0月14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孟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10月28日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刘孟忠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74.罪犯闵承浩,男, 1992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12年9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汇法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闵承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2014年4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汇法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闵承浩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综合记功。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闵承浩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175.罪犯李行强,男,1977年3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1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月9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县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行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8月13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刑期四年,合并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4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李行强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176.罪犯邹析,男,1974年7月3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2010年10月25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正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判“被告人邹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6年11月8日至2015年11月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4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遵市法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2011年9月7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道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犯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的余刑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零四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零四天(刑期自2011年6月4日至2015年11月7日止)。2013年5月9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77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予以假释,于2013年5月24日予以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1月7日止)。2014年5月8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监撤字第12号刑事裁定:撤销(2013)黔南刑执字第27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邹析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假释裁定被撤销罪犯的刑期应如何计算的函》和2015年10月28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邹析被撤销假释裁定后刑期如何计算的函》。罪犯邹析2013年5月9日被黔南中院裁定假释,2013年5月24日释放出监,2014年5月9日收监执行,其在社区矫正部门的时间为11个月零16天,按此期间不应折抵刑期,不计入服刑时间的规定,该犯的刑期由原来的2006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向后顺延11个月零16天,即变更为2006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邹析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此公示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