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11011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12-07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福泉监狱2016年第五批减刑假释建议书2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定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日
附:罪犯杨定快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628号
罪犯高勇进,男,1993年4月20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2012年5月2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汇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2015年4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54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29日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遵守监规监纪,服从改造,与同改之间和谐相处,按时完成警官安排的任务。同时经干警的耐心教育和引导以及法律法规和时事政治学习,该犯看到了追求改造的光明前途,因而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对所犯之罪有较深刻认识,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受害人带来了伤害,也给社会造成危害,给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回归社会后,我将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用自己的劳动,为家庭承担起应尽的责任,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实际改造中,该犯做到认罪服法,积极追求改造,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听从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时刻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在思想改造上严格要求自己,自从在维修组服刑以来,能够按照干警的要求去做,积极协助干警完成监狱和监区的各项任务。
劳动改造中,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在维修组做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干警要求去做。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的考评周期内累计积分356.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勇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日
附:罪犯高勇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629号
罪犯赵培德,男,1941年4月29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2009年11月26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石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月6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2012年5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05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5月30日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监区干警的正确引导下,在同改和家庭亲人的帮扶下,端正了态度,纠正了恶习,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从思想上查清了自己的犯罪根源,认清了犯罪的危害,通过劳动改造以及三课的学习,坚实了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观念,认真老实地接受思想和政治的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重树新人。
实际改造中,该犯虽然年龄较大,但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该犯能积极向干警汇报犯群思想动态,思想改造积极。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在年龄较大的情况下,仍能坚持做一些自己力所能及的劳动。2014年6月至2016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270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6月至2016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培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日
附:罪犯赵培德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630号
罪犯陈贵荣,男,1972年10月20日生,蒙古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2013年12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入监以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服从法院判决,认清犯罪危害,深挖思想犯罪根源,自觉接受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法治观念,用辛勤的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及时矫正恶习,争取重新做人的机会。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思想稳定。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入监以来,该犯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9月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306.25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0月至2016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贵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日
附:罪犯陈贵荣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631号
罪犯侯先江,男,1981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2006年5月2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贵州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8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78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7日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认清了自己的罪行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只有脚踏实地的改造,用汗水洗涤自己心灵上的污垢,争取早日走出高墙,服务社会,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思想稳定,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在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两个考评周期内累计积分305.36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先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日
附:罪犯侯先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632号
罪犯童吉勇,男,1979年1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3年8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监纪,服从改造,与同改之间和谐相处,按时完成警官安排的各项任务。同时对法律法规和时事政治的学习,服从管教,对所犯之罪有较深刻认识,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受害人带来了伤害,也给社会造成危害,给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实际改造中,该犯做到认罪服法,积极追求改造,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听从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时刻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在思想改造上严格要求自己,按时完成警官安排的各项任务。
劳动改造中,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同时利用休息时间加班,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的考评周期内累计积分292.6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吉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日
附:罪犯童吉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633号
罪犯向君应,男,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2010年1月8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福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245218.27元(已履行10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南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3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2012年8月16日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01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州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75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5日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任务,认真协助警官维护分监区管理秩序。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该犯能积极向干警汇报犯群思想动态,敢于同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入监以来,该犯能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在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获积分320.5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君应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日
附:罪犯向君应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634号
罪犯谭克波,男,1996年5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2012年11月1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3年12月2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红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监纪,服从改造,与同改之间和谐相处,按时完成警官安排的各项任务。同时对法律法规和时事政治的学习,服从管教,对所犯之罪有较深刻认识,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受害人带来了伤害,也给社会造成危害,给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回归社会后,我将老老实实做人”。
实际改造中,该犯做到认罪服法,积极追求改造,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听从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时刻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在思想改造上严格要求自己,按时完成警官安排的各项任务。
劳动改造中,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2014年4月至2016年8月的考评周期内累计积分299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4月至2016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克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日
附:罪犯谭克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635号
罪犯陶勇,男,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人。2010年12月14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福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陶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2013年8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73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10月2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262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5日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的耐心教育和引导以及法律法规和时事政治学习,该犯看到了追求改造的光明前途,因而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对所犯之罪有较深刻认识,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给受害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换来的是冰冷的镣铐及无尽的牢狱生活,自己也失去了人生最美好的时光,在给他人带来伤害的同时也给家人带来难以承受的痛苦。”。
实际改造中,该犯做到认罪服法,积极追求改造,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听从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时刻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在思想改造上严格要求自己,能够按照干警的要求去做,积极协助干警维护分监区的改造秩序,接受干警安排的监督任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较好地完成分监区安排的各项任务。
劳动改造中,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洗衣房从事洗衣组组长,能严格按要求去做,较好的配合干警的管理工作。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的考评周期内累计积分310分。
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中,该犯态度端正,认真听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无迟到、旷课等现象发生,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认真负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日
附:罪犯陶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636号
罪犯罗福贤,男,1981年2月2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2007年6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余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未履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2月8日止)。2012年7月10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宁刑二执字第12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福贤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2月8日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认清了自己的罪行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只有脚踏实地的改造,改掉自身恶习,用汗水洗涤自己心灵上的污垢,争取早日走出高墙,服务社会,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思想稳定,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入监以来,虽然身体长期有病,但任劳任怨,认真完成干警交代的任务。在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考评周期内累计积分145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福贤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日
附:罪犯罗福贤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637号
罪犯谢世龙,又名何凯,男,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因犯出售、运输假币罪于2009年10月28日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3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刑执字第526号刑事裁定,2014年3月28日对其假释。2014年12月15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635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刑执字第526号对罪犯谢世龙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判没有执行的刑罚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合并刑期三年,合并罚金3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6000元。2015年3月11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6000元。合并刑期三年四个月,合并罚金3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7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本犯自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至今,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无任何异议,真诚的做到认罪服判、认罪服法、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触犯了国家法律,沦为人民的罪人,成了阶下囚,如今只有踏实改造,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该犯能积极向干警汇报犯群思想动态,思想改造积极。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不怕脏,不怕苦,一贯踏实肯干。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48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世龙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日
附:罪犯谢世龙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638号
罪犯韦明友,男,1973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09年9月1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7月5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78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7日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认清了自己的罪行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只有脚踏实地的改造,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劳动,用汗水洗涤自己心灵上的污垢,争取早日走出高墙,服务社会,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思想稳定,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任务。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在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两个考评周期内累计积分277.55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被综合记功一次;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明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日
附:罪犯韦明友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假释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639号
罪犯郑远林,男,194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唇溪县人。2014年7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碧刑初字第3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远林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终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和帮助下,通过自我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积极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
在劳动改造上,自2015年3月26日入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在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45.7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是老年犯)。该犯努力学习,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远林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日
附:罪犯郑远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640号
罪犯刘孝修,男,1942年1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2013年4月8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息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孝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 4月 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己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积极改造,服从干警的管理。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自己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积极追求改造。思想改造积极。
在劳动改造上,在劳动改造上,该犯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将《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纳入自己的行动准则,态度端正,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干警安排。
“三课”学习中,该犯因年龄大及身体原因未能入学,但是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交代的作业。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在2013年8月至2016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孝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日
附:罪犯刘孝修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641号
罪犯刘超,男,1988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2012年7月23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湄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2015年4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54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7日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本犯入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积极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2015年4月20日,罚金,遵守监规纪律,复兴四年多来从未违规违纪,听从干部安排,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各项任务,积极追求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三课”作业,考试成绩合格。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用行动洗涤心中的罪恶。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自己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积极追求改造。思想改造积极,积极参加监区文化建设活动及“三课”学习。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将《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纳入自己的行动准则,态度端正,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干警安排。在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获劳动奖分330.24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积极认真,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交代的作业。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政治学习。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日
附:罪犯刘超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642号
罪犯湛寿顺,又名湛老五,男,1980年8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2009年8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湛寿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更碧经济损失28992.57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7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2月6日至2019年2月5日止)。2013年8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刑执字第13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湛寿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2月5日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己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的伤害,伤害了别人的同时也伤害了亲人,毁了自己,自己在服刑中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洗涤自己的犯罪行为。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楼层值班任务。思想改造积极,能积极参加监区文化建设活动。
在劳动改造上,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两次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湛寿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日
附:罪犯湛寿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643号
罪犯杨佐权,男,1981年11月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2014年10月17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天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佐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 10月 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本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思想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学习。今后要努力认罪悔过,反省自己,努力学习劳动技能,争取早日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工作任务。思想改造积极,能积极参加监区文化建设活动。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在2015年2月至2016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获劳动奖分153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因自身原因,未能入学,但是在监区学习中刻苦努力,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2015年2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佐权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日
附:罪犯杨佐权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644号
罪犯张继林,男,1967年5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2012年3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继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201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89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6日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入监服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指导下,通过学习反省,对自己以往的言行进行深刻反思,在思想上发生了更为积极的变化。更清晰地分辨法律红线,约束自己的行为,法律红线不可逾越。也发现自己内心深处有着一种惰性,一种道德方面的缺憾,助长了一些不道行为的产生,即伤别人又伤自己,有害而无利。因此我极为后悔,悔不该触及法律红线,侥幸而安。悔不该损他人而利自己违反社会公德。我将以此为戒。永不违法,永不失德,做一个守法者,也会告诫周围人,不违法,犯法。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自己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积极追求改造。思想改造积极。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在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获劳动奖分442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积极认真,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交代的作业。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政治学习。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继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日
附:罪犯张继林服刑档案 卷共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