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12662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09-0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福泉监狱2017年第二批减刑假释建议书3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田飞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1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洪友,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7月30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福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洪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2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2年4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2年10月9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5年6月2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52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洪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7月5日。
八、刑期至:2021年8月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六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洪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王洪友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2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阿清,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曾因犯抢夺、盗窃罪于2008年4月被浙江省温州市水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2012年9月14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沿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后因漏罪于2012年11月5日经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2012)沿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阿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2年3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2年12月10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7000元(未履行,有困难证明)
六、刑期变动:2015年6月2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5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阿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7月5日。
八、刑期至:2020年12月10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六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阿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黄阿清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2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苏德芳,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4年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1月15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修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2年7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2年12月10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5年6月2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5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苏德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7月5日。
八、刑期至:2020年11月11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为83分。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七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德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苏德芳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2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南春,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8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0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南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7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9月11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2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7年11月2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南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陈南春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2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昌太,男1939年1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彝族,文盲,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4月9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4)黔方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昌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6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5月13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无
八、刑期至:2019年12月3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该犯自调入医院服刑改造,因年龄较大,系老犯,未安排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剩余积分129.5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共转换为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昌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黄昌太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2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徐玉义,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7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汇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玉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5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8月15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无
八、刑期至:2023年12月1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1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剩余积分120.6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共转换为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玉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徐玉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2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兴友,男,1970年5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罗甸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8月5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罗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兴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0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3年10月9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1年2月5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该犯系病犯,调入医院改造期间未安排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六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兴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罗兴友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2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项达成,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1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4)碧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项达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1月12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无
八、刑期至:2022年5月25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剩余积分107.7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共转换为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项达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项达成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2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胜均,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镇远县,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0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镇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2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岑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胜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于2014年6月10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6月16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0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0年8月19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剩余积分109.9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共转换为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杨胜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2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开斌,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年1月14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1)贵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开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8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0年8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1年3月9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3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2年8月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该犯系传染病罪犯调入医院服刑改造,未安排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剩余积分100.7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开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杨开斌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2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郑永冬,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8年3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红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永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2日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4日因漏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遵市法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永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合并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率后于2011年5月3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07年11月2日起至2025年11月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08年4月7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5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永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5年10月29日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26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永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11月5日
八、刑期至:2023年12月1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该犯自调入因病犯长期住院治疗,未安排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剩余积分110.8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永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郑永冬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3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进,男,1990年10月26日生于贵州省凤冈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月27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凤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进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6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5月14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4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9年8月22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4年8月至2017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剩余积分累计122.57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一个表扬。共七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王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3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丁天明,男,1970年9月8日生于四川省合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6年10月29日,因犯爆炸罪被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24日,贵州省赤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赤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丁天明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10月16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4月29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天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丁天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3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洪国,男,1963年1月7日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9月1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习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洪国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10月16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3月19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截止2017年3月31日剩余积分累计120.6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一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洪国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王洪国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3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光伟,男,1989年3月5日生于贵州省凤冈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4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光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5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5月14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9年12月5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4年8月至2016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六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杨光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3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明辉,男,1995年3月26日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布依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年12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明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8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1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2年2月20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赃物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4年11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4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4年11月26日
八、刑期至:2019年3月9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4年7月至2016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六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辉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李明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3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小龙,男,1991年12月18日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5月2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德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5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4年3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7月11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9年3月4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六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龙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李小龙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3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穆登榜,男,1993年6月22日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7月22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穆登榜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该犯机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9月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10月14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4000元已履行,赔偿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12月12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登榜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穆登榜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3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道江,男,1978年5月15日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1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于2009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德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道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5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7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1月12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9年1月7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剩余积分累计133.19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一个表扬。共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道江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李道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3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骆义江,男,1996年8月9日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9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汇少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骆义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10月19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5月11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骆义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骆义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3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陶勇,男,1969年7月7日生于贵州省德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因犯携带危险物品及公共安全罪,2005年5月18日被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5月5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陶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铜中刑终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陶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1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8月14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5月14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陶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4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刚,男,1995年9月15日生于贵州省石阡县,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9月21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石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终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1月8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7年10月14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表扬,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一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刚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王刚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4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肃正,男,1988年9月10日生于贵州省湄潭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0年5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肃正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9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刑期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2年8月9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4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5年5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遵刑执字第7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肃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7月9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6年3月4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六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肃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陈肃正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4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朱福超,男,1983年3月15日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4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福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刑期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6月10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1年5月20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剩余积分累计79.8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一个表扬。共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福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朱福超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4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魏子安,男,1996年10月06日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少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魏子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少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刑期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6月11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1年7月15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剩余积分累计90.4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一个表扬。共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子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魏子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4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廷波,男,1978年8月14日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9年提前释放。2012年12月19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桐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廷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4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刑期自2012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3年1月5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2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5年6月2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5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廷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7月5日
八、刑期至:2021年10月12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六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廷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王廷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4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姜磊,男,1994年10月7日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3月1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习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姜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4月16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1年9月25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剩余积分累计118.4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一个表扬。共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姜磊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4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雷云强,男,1959年11月29日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3月13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习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雷云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三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31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刑期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8月18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1年9月4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六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云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雷云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4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天才,男,1969年4月16日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1月20日,贵州省遵义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60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天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8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4月15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1年8月20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剩余积分累计111.4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一个表扬。共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天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杨天才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4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姜杰,男,1991年6月25日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姜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刑期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4月14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1年10月10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剩余积分累计100.3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一个表扬。共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姜杰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4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付彬,男,1990年11月1日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3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红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付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27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刑期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4月16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2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1年7月27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剩余积分累计76.7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一个表扬。共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付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刘付彬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5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王忠,男,1991年9月7日生于贵州省凯里市,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东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刑期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11月11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3年11月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剩余积分累计142.2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一个表扬。共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王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杨王忠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5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晶,男,1992年11月20日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0年9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4年10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8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5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刑期自2014年3月2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12月11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56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1年3月1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剩余积分累计119.72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一个表扬。共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张晶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5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弟红,男,1993年9月26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10月24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西法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弟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2年12月3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5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36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弟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0年7月2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剩余积分累计125.04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一个表扬。共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弟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李弟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5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姜扬波,男,1981年10月26日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4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1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姜扬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4月16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2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5月13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6年3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54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2020年8月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剩余积分累计79.43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一个表扬。共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扬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姜扬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5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彭洪远,男,1980年12月4日生于贵州省习水,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3月11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彭洪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25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4月15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赃款继续追缴。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0年7月21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剩余积分累计110.5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一个表扬。共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洪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彭洪远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5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寿荣,男,1985年12月1日生于贵州省黄平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8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经减刑后于2011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0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施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寿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2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东刑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8月7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8月12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6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9年12月28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六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寿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吴寿荣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5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黎爱军,男,1981年8月11日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4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0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修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黎爱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2月9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12月12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5月27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剩余积分累计137.12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一个表扬。共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爱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黎爱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5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彭智愚,男,1996年11月1日生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7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年2月12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方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彭智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加上原判刑期一年,罚金500元,总合刑期五年,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6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10月4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5月15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3月20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剩余积分累计103.66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一个表扬。共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智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彭智愚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5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向远双,男,1996年9月8日生贵州省三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8月5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向远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8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9月25日——2018年3月24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9月10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4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9年8月22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远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向远双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5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景平,男,1989年12月27日生贵州省清镇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2015年5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6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26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6月15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2月21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景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杨景平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6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文举,男,1956年3月29日生于贵州省开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8月6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24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9月14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4月27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杨文举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6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海强,男,1988年10月4日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7月23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思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海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终字第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20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刑期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10月13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4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1月13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海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刘海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6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陶雍,男,1997年2月14日生于贵州省赫章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3月18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赫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陶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3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4月10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2000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3月15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三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陶雍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6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秀伦,男,1963年4月27日生于贵州省凤冈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凤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秀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义法刑二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刑期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7月14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7年11月28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六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秀伦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李秀伦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6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文科,男,1975年8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凤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文科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对违法所得赃款26100元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4年7月14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没收赃款26100元(已退赃)。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7年11月28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0月至2016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第三条规定,转换为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科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黄文科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6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庆生,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汉族,本科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7月30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福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庆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6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3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刘庆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4年8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11月12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1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无
八、刑期至:2024年6月30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六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庆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刘庆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6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梦唐,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余庆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3月17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余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7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原判生效执行后,该犯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5)余法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黔03刑终398号刑事判决,撤销(2015)余法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的量刑部分;认定李梦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7月17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5月22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积分102.69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七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梦唐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李梦唐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6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金鹤,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6月9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都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金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都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定罪部分和第二项,撤销第一项的量刑部分,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8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10月10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3年11月8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六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金鹤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6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卢朝远,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12月6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卢朝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2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1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2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6月25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1年3月20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11月26日、2016年12月2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六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朝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卢朝远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6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赵飞,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龙里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0月14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违法所得赃款217000元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12月8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23年10月21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在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六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赵飞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7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平启,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2月16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正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平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2014年12月11日——2017年12月10日)。
三、刑期起止:2014年12月11日——2017年12月1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年1月15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赃款判决前已退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7年12月10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第三条规定,2017年4月28日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原积分累计122.40分,转换为新积分1040.40分,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转换为表扬1个,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平启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吴平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7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熊发刚,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11月20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熊发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5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2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6月25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无
八、刑期至:2021年2月24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2015年12在22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为六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发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熊发刚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福监减字第37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祝元山,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12月4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绥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祝元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2013年4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3月26日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赃款43000元退清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2018年4月1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10月8日被田沟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成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剩余积分111.4分,根据《贵州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新旧制度衔接办法》转换成一个表扬,共七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祝元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祝元山服刑档案 卷共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