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85176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12-02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2020]福监减字第348号-394号) |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4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敖正吉,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2月2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2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敖正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9月4日至2021年9月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5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共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敖正吉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敖正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4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周小龙,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6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57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小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8月14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小龙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周小龙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5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勇,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被强制戒毒二年。2018年4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5月6日至2030年5月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8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系涉毒类犯罪,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五个月,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采纳此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王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5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厚,男,1983年7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玉屏县,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6年2月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5月14日,因盗窃罪被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1月8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7月30日,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2刑初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8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履行1225元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厚减去有期徒刑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张厚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5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金余,男,1977年1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仡佬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7月23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1刑初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金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4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8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犯强奸罪,强奸被害人精神发育迟缓,无性防卫能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六个月,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采纳此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杨金余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5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安家财,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6月20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4刑初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安家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2月28日至2022年8月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7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犯强奸罪,被害人为弱势群体,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且在服刑期间有劳动欠产3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五个月,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采纳此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家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安家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5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佘安辉,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9月20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3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认定佘安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5月29日至2025年5月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10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6000(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佘安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佘安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5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任金富,男,1998年3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雷山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8月10日,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4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任金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盗存款32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2月26日至2021年2月2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9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金富减去有期徒刑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任金富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5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邱成华,男,1993年6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龙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10月18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邱成华犯抢劫、故意伤害、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赃款1409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1年9月20日至2028年9月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3年3月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6000元、民赔33763.41元、赃款14097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6年9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更2107号裁定,对罪犯邱成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6年9月19日
八、刑期至:2027年12月19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获得一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获得1物质奖励,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获得1个物资奖励,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成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邱成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5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任天平,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年3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汇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天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4月2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3年9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财产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6年10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28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任天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24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任天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8年11月26日
八、刑期至:2021年12月1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物质;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系涉毒犯罪,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为累犯、毒品再犯,其财产刑判项未履行,月均消费超300元,且在服刑期间有违规打架行为,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四个月,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采纳此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天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任天平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5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潘家忠,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三都县,水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年2月16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32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家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终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2月2日起至2028年2月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8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4月获得1共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得1共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得1共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且为累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四个月,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采纳此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家忠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潘家忠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5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炜,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8月2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30刑初2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1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10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罗炜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6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赵俊,男,1991年2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3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4月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赵俊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6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报,男,1995年11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2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撤销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发回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2015年11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26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年5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8年11月19日,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2018)黔27刑更25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8年11月26日
八、刑期至:2023年4月14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张报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6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兴才,男,1953年3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苗族,文盲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7月4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2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兴才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8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杨兴才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6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湘黔,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侗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6月28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7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湘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3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1月5日起至2030年1月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8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万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湘黔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杨湘黔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6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贾睿,男,2000年4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贾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9月5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4月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7161.37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贾睿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6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美伦,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79年因犯敲诈勒索被判三年2018年9月21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3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美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10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主观恶性大,性质恶劣,且有犯罪前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八个月,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采纳此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美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陈美伦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6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黎少雄,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7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3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黎少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20961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1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8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未履行,赃款20961元继续追缴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少雄减去有期徒刑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黎少雄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6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余坤,男,1997年4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雷山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9月11日,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4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余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5月25日至2021年11月2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10月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犯抢劫罪,主观恶性大,犯罪性质恶劣,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八个月,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采纳此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余坤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6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永壮,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三都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4月26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32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永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终110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杨永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11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2月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杨永壮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6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莫磊,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2月15日被裁定假释,2015年3月30日被裁定撤销假释。2015年10月15日,因盗窃罪被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剩余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4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23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莫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1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580号判决,准许莫磊撤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2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8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莫磊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7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龙向炯,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锦屏县,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9月28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7刑初79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向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8月3日至2026年8月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10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向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龙向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7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赵忠银,男,1961年3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9月10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3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忠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4月8日至2023年10月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10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6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犯强奸罪,被害人为幼女,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六个月,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采纳此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忠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赵忠银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7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郭亚亚,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4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郭亚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8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9月17日至2030年9月1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8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亚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郭亚亚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7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章贵,男,1983年7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布依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0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11月15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7刑初86号判决,认定罗章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25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4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5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27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1个表扬,共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章贵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罗章贵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7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家豪,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从江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8月15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2019)黔2633刑初78号判决,认定刘家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9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得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家豪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刘家豪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7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白祥红,男,1981年2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布依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3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8年7月1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2刑初260号刑事判决,认定白祥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11月22日至2022年11月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8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祥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白祥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7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元,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玉屏县,侗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7年3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2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月8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终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10月9日至2021年10月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4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物质奖励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犯抢劫罪,犯罪主观恶性大,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服刑期间有劳动欠产5次,且为累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六个月,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采纳此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陈元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7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小龙,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剑河县,苗族,文盲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3月29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9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小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38579.9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10月13日至2022年6月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4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238579.9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犯交通肇事罪,有严重过错,服刑期间有劳动欠产5次,且财产性判刑未履行,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六个月,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采纳此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李小龙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7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段明鑫,男,1992年3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年6月13日,因抢夺罪被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决后因余漏罪。2012年3月2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习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认定段明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十九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1年4月20日至2028年4月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2年8月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6年12月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更18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段明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更19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段明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1月4日
八、刑期至:2026年10月19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表扬1个,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1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共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系涉黑恶类犯罪,数罪并罚十年以上徒刑,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服刑期间有三次教育改造扣分,三次劳动改造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四个月,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采纳此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明鑫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段明鑫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7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汤军涛,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年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年12月29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25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6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汤军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5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犯故意伤害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恶习深,且有犯罪前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五个月,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采纳此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军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汤军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8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文平,男,1995年3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麻江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5月15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5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文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终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28年12月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8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文平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8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宋磊,男,1993年3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彝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天;2015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身体原因未执行,2016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犯盗窃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7月26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1刑初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宋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1623.5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4月7日至2021年9月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8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31623.55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物质奖励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共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磊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宋磊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8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莫治现,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塘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7月3日,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莫治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31年12月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8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治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莫治现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8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克周,男,1976年8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丹寨县,苗族,文盲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4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7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4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9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克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民事赔偿共计117381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2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6月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8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退赔经济损失117381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犯盗窃罪,盗窃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其财产刑均未履行,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六个月,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采纳此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克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罗克周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8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林,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2刑初35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退赔10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6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责令退赔105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林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黄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8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韩卫江,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2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178号刑事判决,认定韩卫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8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元,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卫江减去有期徒刑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韩卫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8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蒙勇杰,男,1983年9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荔波县,布依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9年12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6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2刑初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蒙勇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3月15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8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4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蒙勇杰减去有期徒刑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蒙勇杰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8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熊宗宽,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专科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3月4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4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宗宽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11月30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5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共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宗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熊宗宽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8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苏围,男,1997年4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21刑初269号刑事判决,认定苏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3月7日至2021年5月6日
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3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围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苏围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8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声权,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5月22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01刑初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声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被告人李声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精林等人经济损失20575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金凤等人经济损失70583元。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26刑终160号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2018年5月22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01刑初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11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107809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声权减去有期徒刑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李声权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9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袁锐,男,1996年7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9月19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81刑初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袁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34853.7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10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34853.71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犯强奸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七个月,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采纳此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袁锐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9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田茂荣,男,1941年6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麻江县,仫佬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3月21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5刑初09号刑事判决,认定田茂荣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3月21日起至2028年3月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4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茂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田茂荣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9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光学,男,1945年11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苗族,文盲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6月26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3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学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1月4日起至2028年1月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7月18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万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杨光学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9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汪宇,男,1994年6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4月22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21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2月1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5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共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汪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福监减字第39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胜乾,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布依族,本科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2月27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8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胜乾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共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乾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罪犯杨胜乾服刑档案 卷共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