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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2022]福监假字第1号、[2022]福监减字第1-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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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377368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02-09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2022]福监假字第1号、[2022]福监减字第1-133号)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2)福监假字第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郑昌平,男,19671119日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411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福刑初字33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昌平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7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410日起至20243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4818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710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18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昌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12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5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昌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3

八、刑期至20221112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7月至2019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昌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郑昌平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凯,男,1995710日出生于贵州省麻江县,畲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1229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5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618日起至202812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117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10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97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3月至20199月获得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得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得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王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田兴贵,男,1959122日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993日,因犯盗窃罪被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18日,因犯掩饰、隐瞒所得罪,被余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896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9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兴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2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669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兴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1211日起至20236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18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8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1.79分,201910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1.77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3月至20199月获得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得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兴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田兴贵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肖高新,男,19798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125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01刑初336号刑事判决,认定肖高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126日起至202712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111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10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97分,20208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52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3月至20199月获得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得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得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高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肖高新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可贵,男,19811222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510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8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11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109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可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2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101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可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210日起至20228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212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10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06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5月至2019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4月获得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可贵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王可贵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姚晗,男,1994102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425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4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姚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1114日起至202251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516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10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09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7月至20201月获得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得1个表扬;20208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晗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姚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许沛发,男,197476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416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21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许沛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1122日起至20235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5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1118日因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教育10分;20191128日因不遵守洗澡规定被扣教育分10分;20191218日因不遵守就餐规定被扣教育10分;其余时间内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9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42分,201910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97分,20208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79分,201910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97分,20209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4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8月至20202月获得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沛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许沛发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江春,男,19981220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11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字17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江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3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罗江春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614日起至202261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58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8月至20202月获得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江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罗江春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潘义美,男,197882日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布依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57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2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潘义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7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514日起至202251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715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8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0月至20203月获得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得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义美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潘义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果,男,19851016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611日,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景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55日,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景刑初字第307号刑事裁定,撤销对陈果缓刑四年的部分,对陈果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617日起至202261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717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1114日因借用他犯账号进行高消费被扣教育分55分,其余时间内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0月至20203月获得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得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4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果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陈果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文胜,男,1978128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321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5刑初14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文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该犯及同案犯连带退赔1180217.23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61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16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文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向其所参与实施盗窃财物的被害人予以连带赔偿。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45日起至20304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713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退赔1180217.23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12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37号裁定,对罪犯陈文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3日。

八、刑期至2029114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3月至20198月获得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2月获得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陈文胜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思荣,男,19891216日出生于贵州省长顺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47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9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思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7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9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思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815日起至202881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814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912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592号裁定,对罪犯杨思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5日。

八、刑期至2028214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10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43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5月至2019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11月至20204月获得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杨思荣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杨思荣犯强奸罪,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思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杨思荣服刑档案 卷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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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祥龙,男,199738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112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3刑初31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祥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712日起至20301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214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227日因违规将书籍带至监舍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10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5月至2019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得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祥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刘祥龙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朝钦,男,1989312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91119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1228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1刑初67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朝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8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刑期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3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330日起至20238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48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31日因违规私藏书籍被扣教育分10分,20201125日因私藏药品被扣教育分25分,其余时间内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10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78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6月至2019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朝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张朝钦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秀彪,男,19741018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24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32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秀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721日起至20237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38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12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33号裁定,对罪犯杨秀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3日。

八、刑期至20221220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6月至2019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得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杨秀彪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石跃桂,男,1997611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塘县,毛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1228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7刑初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跃桂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石跃桂、肖东与同案人石乾友共同赔偿其分别参与盗窃失主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421日起至20224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14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被害人经济损失55319元未退赔,。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3月至20199月获得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得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得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

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跃桂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石跃桂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小虎,男,1984214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1019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2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小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218日起至20272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1114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9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8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小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924日。

八、刑期至2026717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12月至20195月获得1个表扬;20196月至2019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11月至20203月获得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得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共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刘小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苏忠林,男,1981211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1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忠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苏忠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1026日起至2025102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19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赔22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9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8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苏忠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924日。

八、刑期至2025225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8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62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3月至20198月获得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2月获得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忠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苏忠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钢,男,19892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129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01刑初3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责令张钢、邓正良、兰海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865476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41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1016日起至20271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58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0元未履行,民赔865476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11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4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1114日。

八、刑期至2026615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114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出现批量返工被扣30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5月至2019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11月至20203月获得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张钢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张钢犯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高,且其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张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明勇,男,19991210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516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3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明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127日起至20223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610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108日因违反罪犯值班规定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9月至20202月获得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1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勇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李明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飞,男,1984101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苗族,中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515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3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飞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116日起至20227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611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9月至20202获得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飞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罗飞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唐永龙,男,1999517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522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4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永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1121日起至20225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614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8月至20202月获得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永龙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唐永龙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马继权,男,1972426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县,土家族,文盲。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41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5刑初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继权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6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46日起至202610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616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12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5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继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3日。

八、刑期至202635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1010日因扰乱学习活动现场秩序被扣教育分35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2月至20197月获得1个表扬;20198月至20201月获得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得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继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马继权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发富,男,1997122日出生于贵州省石阡县,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38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发富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922日起至20243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4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13日因未认真履行干警指令被扣教育分10分,2020108日因违反个人生活规定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2019930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2分,2020109日因私自拆卸生产设备上的零部件被扣20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6月至2019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发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罗发富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余建军,男,1996627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95日,因寻衅滋事被原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44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1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建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合并刑期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5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823日起至20238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6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违法所得215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8月至20202月获得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1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余建军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余建军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系涉恶犯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余建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吕良元,男,198792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121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30刑初346号、374号刑事判决,认定吕良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4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327日起至20243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5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7月至20201月获得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得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吕良元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吕良元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系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良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吕良元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仕健,男,1997321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510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1刑初2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仕健犯组织卖淫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39日起至20249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6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9月至20203月获得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得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仕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黄仕健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朱林,男,2000117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仡佬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91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2刑初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丧葬费、交通食宿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共计59199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2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终4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人任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朱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兰洋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1017日起至2022101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2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赔5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531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出现批量返工被扣20分,2019926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出现批量返工被扣30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5月至2019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得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朱林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朱林犯故意伤害罪,犯罪性质严重,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其在服刑期间存在劳动扣分现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朱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桂生,男,1969523日出生于贵州省镇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8893日,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被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8993日,因犯逃脱罪被加刑1年零6个月。19925月,因再犯逃脱罪被加刑4年,2000517日刑满释放。20047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29日刑满释放。2011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2013215日刑满释放。20161025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5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桂生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42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128日起至20251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516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6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1230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桂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3日。

八、刑期至2024827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7月至2019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桂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刘桂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玉八一,男,19811211日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布依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796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83日刑满释放。2015826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都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八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325日起至202532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9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71222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41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玉八一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1111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5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玉八一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1114日。

八、刑期至2024624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1227日因未按规定统一佩戴手环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6月至2019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11月至20204月获得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八一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玉八一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曾令方,男,198349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12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令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4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68号刑事判决,判处曾令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88日起至20308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6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8月至20202月获得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7月获得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令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曾令方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武孔海,男,198913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813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2018)黔032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认定武孔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39日至20233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9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12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4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11月至20195月获得1个表扬;20196月至2019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11月至20204月获得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9月获得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武孔海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武孔海犯组织卖淫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且其在服刑期间存在劳动扣分现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孔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武孔海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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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福监减字第3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应国,男,1974109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11012日,因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09727日刑满释放。20151225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方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应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000元,对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528日起至20245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112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4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还。

六、刑期变动20185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7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应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5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应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526日。

八、刑期至2023727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9月至20201月获得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刘应国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刘应国犯盗窃罪,盗窃数额巨大,犯罪性质恶劣,且其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应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刘应国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石冲,男,1991918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黎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96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331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3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50000元,对违法所得802534元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715日起至2022101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4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5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802534元未退还。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7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8.81分,20198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8.03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6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石冲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宋君,男,19771122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116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723日起至20309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2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5月至2019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4月获得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宋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向奇,男,1987630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苗族,大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9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369898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12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1137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36989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62日起至20251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6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被害人经济损失369898元未退赔。

六、刑期变动201912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向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3日。

八、刑期至202551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3月至20198月获得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2月获得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向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有龙,男,1974218日出生于贵州省丹寨县,汉,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28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7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汇刑初字第162号判决,认定罪犯张有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财物,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821日起至20248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8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未履行,犯罪所得财物继续追缴。

六、刑期变动201712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35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有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12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7刑更36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有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3日。

八、刑期至2023720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2月至20197月获得1个表扬;20198月至2019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张有龙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张有龙犯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且其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另查明该犯有犯罪前科。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有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张有龙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军泽,男,1972314日出生于贵州省丹寨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252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7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汇刑初字第162号判决,认定李军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财物,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822日起至20248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817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未履行,犯罪所得财物继续追缴。

六、刑期变动201712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7刑更35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军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12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7刑更36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军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3日。

八、刑期至2023821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3月至20198月获得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1月获得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得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李军泽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李军泽犯犯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且其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另查明该犯有犯罪前科。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军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李军泽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前明,男,197519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1226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8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黄前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727日起至20227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9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12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18分,202012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17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11月至20195月获得1个表扬;20196月至2019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得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4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前明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黄前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孝荣,男,19681125日出生于贵州省三都县,水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1211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5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刘孝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75日起至20237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110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3月至20199月获得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得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得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刘孝荣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刘孝荣犯盗窃罪,多次入室盗窃,犯罪性质严重,盗窃数额巨大,且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孝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刘孝荣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4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付强,男,1988104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127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付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68日起至20221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1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85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7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付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8517日。

八、刑期至202267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38日因殴打他犯被扣教育分45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66日因私自与他人交易劳动产品被扣25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1月至20185月获得1个表扬;20186月至201811月获得1个表扬;201812月至20195月获得1个表扬;20196月至2019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4月获得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011月至20214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共计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付强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罗付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4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建明,男,195641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919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建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2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终48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建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424日起至203242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2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5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54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5月至2019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4月获得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3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吴建明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吴建明犯运输毒品罪,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高,且其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建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吴建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4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邓家伟,男,1990101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1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98日,因吸食毒品被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912日,因吸食毒品被凤冈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823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7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家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1115日起至2025111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10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85日因未按规定统一佩戴手环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12月至20196月获得1个表扬;201971日至2019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5月获得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家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邓家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4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登贵,男,1996528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430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登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1116日起至202311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6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8月至20202月获得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登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李登贵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4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兴,男,195738日出生于贵州省余庆县,汉,文盲。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94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2018)黔0329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杨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810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66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311日起至202431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10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赔4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1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09分;20195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6.09分;20197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92分;20198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82分;2019930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81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12月至20197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198月至2019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杨兴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4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德恒,男,1973422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1215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2018)黔2701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德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912日起至20289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1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3月至20199月获得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得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恒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李德恒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4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胜智,男,1998825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516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3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胜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712日起至20236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6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8月至20202月获得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胜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罗胜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4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米光付,男,1986414日出生于贵州省三穗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81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2017)黔2627刑初121号判决,认定罪犯米光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9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1212日起至202312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10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12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5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米光付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3日。

八、刑期至2023411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1016日因未不遵守吸烟规定被扣教育分10分,202052日因未不遵守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教育分10分,20201130日因与他犯打架斗殴被扣教育分45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7月至2019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米光付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米光付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4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春桥,男,19971128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7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东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吴春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11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2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春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621日起至20256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12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赔30000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9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8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春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924日。

八、刑期至20241020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3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7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2月至20197月获得1个表扬;20198月至20201月获得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得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春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吴春桥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4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龙贵军,男,1994810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彝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1223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赫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龙贵军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4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916日起至202483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7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712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41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龙贵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11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5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龙贵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1114日。

八、刑期至2023831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51日因未不遵守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1130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81分,202012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03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3月至20197月获得1个表扬;20198月至20201月获得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得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贵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龙贵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5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永,男,1972718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51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2刑初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吴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民事诉讼人交通费3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321日起至20223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710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赔34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0月至20204月获得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9月获得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永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吴永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5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谭爱军,男,1975112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曾因抢劫罪被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61116日刑满释放。201741日,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5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谭爱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6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46日起至20264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6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12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谭爱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3日。

八、刑期至2025105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2月至20197月获得1个表扬;20198月至2019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爱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谭爱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5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陆征江,男,19871210日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土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576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758日,因故意伤害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1130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征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3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1019日起至202210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4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38日因与围墙外刑满人员喊话被扣3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12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46分,202012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86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6月至2019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7月获得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征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陆征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5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施荣,男,1995830日出生于贵州省长顺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因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日。201747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9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施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7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9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施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815日起至202881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8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912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施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3日。

八、刑期至2028314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6月至2019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11月至20204月获得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9月获得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杨施荣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杨施荣犯强奸罪,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且该犯有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高。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施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杨施荣服刑档案 卷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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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5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严传政,男,19741019日出生于贵州省石阡县,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9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严传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223日起至20282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1116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赔3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424日因被褥叠放不规范被扣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228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42分,20193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54分,20195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8.65分,2019630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8.28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月至20198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199月至20201月获得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得1个表扬;20208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传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严传政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5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谭波,男,1991815日出生于贵州省石阡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127日,因犯盗窃罪被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636日刑满释放。2016114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2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谭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531日起至20271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12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12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谭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3日。

八、刑期至2026830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12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05分,20201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4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3月至20198月获得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2月获得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7月获得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谭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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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5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曾小海,男,1976113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424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4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小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511日起至202851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5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8124日因不按规定服药扣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88月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1.39分,201810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03分,20181130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被批量返工被扣30分,20191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05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7月至20192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193月至20198月获得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2月获得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小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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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9



附:罪犯曾小海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5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思超,男,199693日出生于贵州省长顺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47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9刑初12号判决,认定杨思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20177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96号判决,认定杨思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815日起至202821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8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912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7刑更36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思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3日。

八、刑期至2027814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4月至20198月获得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2月获得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思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杨思超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5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田兴隆,男,1976624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42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兴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1016日起至202210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6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12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97分,20201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8.64分,20203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57分,2020430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23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8月至20202月获得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兴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田兴隆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5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程小明,男,19852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124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2016)黔0111刑初548号刑事判决,认定程小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总和刑期十四年零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7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35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法院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1022日起至20304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89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12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程小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3日。

八、刑期至20291121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93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安置规定被扣教育分10分,202015日因琐事打架被扣教育分45分,其余时间内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5月至2019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11月至20205月获得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121日至2021430日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小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程小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6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彭良贵,男,197675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文盲。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11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2刑初361号刑事判决,认定彭良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73日起至20227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1217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48日与他犯打架被扣教育分55分,2020114日因与他犯打架被扣教育分45分,其他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430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9分,其余时间按规定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3月至20198月获得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2月获得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1日至2021228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良贵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彭良贵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6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白郎,男,1992111日出生于贵州省玉屏县,土家族,中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122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玉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白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920日,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书。20161226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0622刑再1号判决,认定杨白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5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再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714日起至202671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5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712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35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白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11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5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白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1114日。

八、刑期至2025913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2月至20196月获得1个表扬;20197月至2019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5月获得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白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杨白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6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柏志,男,199952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布依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66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6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柏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125日起至202312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7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710日因与他犯打架被扣教育分45分,其余时间内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1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55分,20203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59分,20205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37分,20211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97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0月至20204月获得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柏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柏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6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庞友玲,男,197495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9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107日刑满释放。20193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30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庞友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1119日起至20224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4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920日因未按要求佩戴手环被扣教育分10分,20201028日因未按要求佩戴手环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内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7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5.68分,20198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09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6月至2019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庞友玲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庞友玲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6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韦起进,男,198911日出生于贵州省三都县,水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527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韦起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818日起至20238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47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75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5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韦起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9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8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韦起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924日。

八、刑期至2022917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11月至20193月获得1个表扬;20194月至20199月获得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2月获得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起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韦起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6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彭丽义,男,19951021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1225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82刑初5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彭丽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责令彭丽义、彭模俊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70600元,责令彭丽义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883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78日起至2026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1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未履行,被害人经济损失472480元未退赔。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5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01分,20201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13分,20203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38分,2020930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28分,20201020日因未产品不达标被扣10分,20201030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84分,20211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63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参加劳动,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3月至2019930日获得1个表扬;2019101日至2020331日获得1个表扬;202041日至2020930日获得1个表扬;2020101日至20213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丽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彭丽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6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赵刚,男,1986919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白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1027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2017)黔2728刑初154号判决,认定赵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626日起至202262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11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857日因在生产工地抽烟被扣教育50分,20181013日因不遵守吸烟规定被扣教育10分,2019317日因与他犯打架被扣教育分45分,2019430日因违反卫生生活安置规定被扣10分,2019815日因不遵守吸烟规定被扣教育10分,2019918日因私自将原材料带离劳动现场被扣教育分20分,2019925日因违反劳动现场规定被扣教育分5分,202081日因与他犯打架被扣教育分45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630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71分,20197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6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2月至20188月获得1个表扬;20189月至20192月获得1个表扬;20193月至20199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1910月至20203月获得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010月至20213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共3个物质奖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赵刚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6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任亚东,男,1971214日出生于贵州贵阳,汉族,大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6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任亚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9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69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1012日起至202410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1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911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471号裁定,对罪犯任亚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1114日。

八、刑期至2024211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4月至20199月获得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亚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任亚东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6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周国信,男,1952117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1219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3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国信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12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1219日起至20225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3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1121日因私带外用药膏被扣教育分25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5月至2019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得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国信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周国信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6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舒兴义,男,1956119日出生于贵州正安,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120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舒兴义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829日起至20238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43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75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4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舒兴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11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4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舒兴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1114日。

八、刑期至2022628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13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36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4月至20199月获得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兴义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舒兴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7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江航君,男,1998921日出生于贵州遵义,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44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1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江航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5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823日起至20247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6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10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38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8月至2020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9月至2021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江航君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江航君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系涉恶犯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航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江航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7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天山,男,1999213日出生于贵州凯里,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22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01刑初43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天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75日起至20237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4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10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58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6月至2019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天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张天山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7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赵兴会,男,1985715日出生于贵州正安,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522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1刑初25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兴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9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6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85日起至20258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11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9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8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兴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924日。

八、刑期至2024124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110日因使用违禁品(自制掏耳勺)被扣教育分25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228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61分,20195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45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月至20196月获得1个表扬;20197月至2019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兴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赵兴会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7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姜强,男,19631010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中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920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1刑初245号刑事判决,认定姜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11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5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612日起至20256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12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涉案赃款432145.80未退赔。

六、刑期变动201912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5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姜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3日。

八、刑期至20241011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4月至20199月获得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2月获得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姜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7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龙安朋,男,1971417日出生于贵州锦屏,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59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8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安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82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终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821日起至20278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9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99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869号刑事裁定,罪犯龙安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925日。

八、刑期至2027220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625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20分,2019129日因操作不当造成产品质量问题被扣25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12月至20195月获得1个表扬;20196月至2019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龙安朋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龙安朋犯故意杀人罪,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安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龙安朋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7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沈家友,男,1964121日出生于贵州开阳,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1114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21刑初261号刑事判决,认定沈家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86日起至20228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12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5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5.48分,2019630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29分,20197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3.95分,201912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3.44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3月至20199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1910月至20203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1个物质奖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家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沈家友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7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赵军,男,1994420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121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2刑初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军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1029日起至202510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1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9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8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924日。

八、刑期至2025428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3月至20197月获得1个表扬;20198月至20201月获得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得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赵军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赵军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人数多,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赵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7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辉,男,1983109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130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思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民事赔偿59210.9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824日起至202482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4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59210.94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712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34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12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5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3日。

八、刑期至2023823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3月至20198月获得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1月获得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得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陈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7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建勇,男,1973819日出生于浙江省常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110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23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建勇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5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731日起至20277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6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财产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12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建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3日。

八、刑期至2027130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3月至20198月获得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2月获得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陈建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7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皮祖明,男,1977228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42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223号刑事判决,认定皮祖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5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4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98日起至20237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613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10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16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9月至20202月获得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皮祖明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皮祖明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利用其担任辅警特殊职业身份实施犯罪,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皮祖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皮祖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8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郑青山,男,1986111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92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7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郑青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112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终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1114日起至2026111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1216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0元未履行,赃款641779元未退赔。

六、刑期变动20199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8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青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927日。

八、刑期至2026513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129日因操作不当造成产品质量问题被扣25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2月至20197月获得1个表扬;20198月至20202月获得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7月获得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青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郑青山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8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永平,男,1990126日出生于贵州金沙,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51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3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永平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6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终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117日起至202571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7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912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5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永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3日。

八、刑期至2025216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1114日因违规为他犯购物被扣教育分15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930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92分,202012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8.24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3月至20198月获得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陈永平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8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鲁雄智,男,1977825日出生于贵州镇宁,布依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121日,因盗窃罪被关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18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2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鲁雄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923日起至20243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2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6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赔。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10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91分,20213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50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5月至2019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雄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鲁雄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8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小丘,男,19741013日出生于贵州惠水,布依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929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3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小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217日起至202421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1017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912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小丘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3日。

八、刑期至2023716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7月至2019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丘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王小丘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8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声能,男,199345日出生于贵州贵定,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315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3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声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5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226日起至20228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6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9月至2020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声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王声能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8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钟武弟,男,197152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852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2017511日,该犯因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826日刑满释放。201942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221号刑事判决,认定钟武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1031日起至20234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514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220日因违规自制罐头被扣教育分10分,2020326日因违规食物私藏在监舍储物箱内被扣教育分15分,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10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55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8月至20202月获得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钟武弟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钟武弟犯强奸罪,系累犯,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高。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武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钟武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8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叶勇,男,197864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116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723日起至20298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2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10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48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5月至2019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得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叶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8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金学,男,19801218日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汉族,文盲。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58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1211日刑满释放;20081118日,因盗窃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1213日刑满释放;2012426日,因强奸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6922日刑满释放;20181018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1刑初36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金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710日起至202212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212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420日因殴打他犯被扣教育分45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3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16分,2019430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98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2月至20198月获得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2月获得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李金学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8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岑加屋,男,1986111日出生于广西天峨,壮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64日,因盗窃罪被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74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岑加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429日起至20284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614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12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岑加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3日。

八、刑期至20271028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31日因殴打他犯被扣教育分55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2月至20197月获得1个表扬;20198月至2020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加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岑加屋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8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以,男,1987829日出生于贵州道真,仡佬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5111日,因抢夺、抢劫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429日刑满释放。20151229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道真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3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317日起至20252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4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2000元已履行,赃款未退赔。

六、刑期变动201812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30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81227日。

八、刑期至2024103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8623日因殴打他犯被扣教育分65分,20181116日与他犯发生口角抓扯被扣教育分45分,201917日因未佩戴统一手环被扣教育分10分,2019531日因殴打他犯被扣教育分45分,202051日因不按规定晾晒衣服被扣教育分10分,202057日因私藏香烟态度恶劣被予以警告处分1次,被扣教育分300分。其他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1月至20187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188月至20191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2月至20196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7月至2019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1月至202010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011月至20214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20205月至202111月期间,该犯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综合该犯在此期间的改造表现,综合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王以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9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田茂民,男,199055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县,苗,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91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323日刑满释放。2016617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02刑初76号刑事判决,认定田茂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9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终131号刑事裁定,上诉人田茂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1111日起至2026111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9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8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9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8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田茂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925日。

八、刑期至2026510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111日因与他犯打架斗殴被扣教育分45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12月至20195月获得1个表扬;20196月至2019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茂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田茂民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9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德祥,男,19631228日出生于贵州省岑巩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519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岑刑初字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德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22日起至2024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4716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75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5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德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11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4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德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1114日。

八、刑期至202321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12月至20195月获得1个表扬;20196月至2019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得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4月获得1个表扬;共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德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罗德祥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9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黎政权,男,19811221日出生于贵州省三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410日,贵州省三穗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4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黎政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赃款2020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上交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6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1023日起至20224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7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4000元已履行,赃款202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1228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73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0月至20203月获得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得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政权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黎政权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9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超,男,1963312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0121日,因盗窃罪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63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7310日刑满释放。20181228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4刑初13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1890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36日起止20233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118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被害人18907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8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94分,202129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30分,2021228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92分,20213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08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3月至20199月获得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得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得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李超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9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彭模俊,男,1982225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1225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83刑初528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模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退赔4724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731日起至20237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117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47248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926日因私自改造劳动工具被扣20分,2019116日因产品不达标被扣30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3月至20199月获得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430日获得1个表扬,202051日至2020930日获得1个表扬,2020101日至20213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彭模俊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彭模俊犯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高,服刑期间多次违规,且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模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彭模俊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9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仕辉,男,196866日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汉,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851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5127日刑满释放。2016715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02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仕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11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终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118日起止20265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12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2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9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8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仕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924日。

八、刑期至2025107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66日因不按规定服用药品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930日因私自将生产原料带离劳动现场被扣20分,2020414日因在生产现场睡觉扣5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2月至20196月获得1个表扬;20197月至2019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5月获得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仕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杨仕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9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胜强,男,1988220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525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6刑初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胜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220日起至20272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6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12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胜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3日。

八、刑期至2026719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517日因不能熟记罪犯行为规范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930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1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2月至20197月获得1个表扬;20198月至20201月获得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得1个表扬;20208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胜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张胜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9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正坤,男,1994520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21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327日刑满释放。2019222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2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正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1112日起至202211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315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831日因未完成干警指定的任务被扣分2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5月至2019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得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王正坤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王正坤犯强奸罪,系累犯,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且服刑期间有多次违规现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坤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王正坤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9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周跃,男,1997111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8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周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共计民事赔偿82813.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2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共同民事赔偿原告龙成芬、袁浩宇、袁跃三人79813.4元,周跃承担7000元,同案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61日起至202353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3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共计79813.4元,周跃承担7000元,同案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周跃已赔偿袁跃15000元。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5月至2019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得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周跃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9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全林,男,1968410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4519日,因犯合同诈骗、诈骗罪被贵州省原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062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20111023日。20184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全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1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69日起止20266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3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0元未履行,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25日因对他人的违规违纪行为未及时汇报被扣教育分10分,20201111日因未按要求统一佩戴手环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831日因未完成干警临时下达的任务被扣分2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5月至2019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得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全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王全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0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袁启森,男,199351日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市,汉,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95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6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启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1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8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120日起至20281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3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930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57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5月至2019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得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启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袁启森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0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叶坤,男,198729日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0219日,因殴打他人被湄潭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一百元。2019514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8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95日起至202472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6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1130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54分,20191231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7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8月至20202月获得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叶坤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叶坤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系涉恶犯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且服刑期间有多次违规欠产现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叶坤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0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高国新,男,198992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彝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96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方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高国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12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高国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414日起至202341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2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85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院作出(2018)黔27刑更7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国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12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国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3日。

八、刑期至2022313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7月至2019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国新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高国新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0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小伟,男,1992124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718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62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40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小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1025日起至2025102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7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1130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77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0月至20204月获得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得1个表扬;共3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张小伟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张小伟犯故意伤害罪,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张小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0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胡建,男,199447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617日,因强奸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31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30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退赃退赔5103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413日起至20304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412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5103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831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01分,20191130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9.1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6月至2019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胡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0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泽红,男,197566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64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8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1110日刑满释放。2019426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1刑初25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泽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116日起至20229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5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4000元已履行,赃款43000元继续追缴(该犯已履行21800元,其中300元在判决时已追缴)。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1116日因个人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教育分10分,20191126日因个人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内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7月至20201月获得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得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得1个表扬;共3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泽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王泽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0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彭贵海,男,1996728日出生于贵州铜仁市,仡佬族,大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724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412号刑事判决,认定彭贵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1127日起至20226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813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1月至20205月获得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彭贵海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彭贵海犯强奸罪,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贵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彭贵海服刑档案 卷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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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福监减字第10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贤刚,男,1967314日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716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湄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贤刚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226日起至202522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817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712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35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贤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11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5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贤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1114日。

八、刑期至20231225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3月至20197月获得1个表扬;20198月至20201月获得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得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贤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杨贤刚服刑档案 卷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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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福监减字第10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来友,男,195212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411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6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来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1213日起至202212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517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7月至20191月获得1个表扬;20192月至20197月获得1个表扬;20198月至20201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02月至20207月获得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来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罗来友服刑档案 卷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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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福监减字第10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吕玉华,男,1953812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36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吕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4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24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1223日起至20226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5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23日因扰乱活动现场秩序被扣教育分35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7月至20201月获得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得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玉华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吕玉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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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福监减字第11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文闵义,男,1992719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穿青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6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516日刑满释放。2019530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文闵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12日起至20231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6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1231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67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9月至20203月获得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得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得1个表扬;共3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闵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文闵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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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1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岳远甫,男,19731029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1228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82刑初444号刑事判决,认定岳远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岳远甫赔偿给各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4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206号刑事判决书,一、维持贵州省(2016)黔0382刑初444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一、被告人岳远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二、撤销贵州省(2016)黔0382刑初444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1124日起至202652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6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0元未履行;赔偿3204376元未赔偿。

六、刑期变动201912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岳远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3日。

八、刑期至20251023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430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3分,20201231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31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3月至20198月获得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2月获得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岳远甫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岳远甫犯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高,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在服刑期间有违规欠产现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远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岳远甫服刑档案 卷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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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福监减字第11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田锦涛,男,1997830日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苗族,大学本科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121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2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田锦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530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63号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2刑初48号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被告人田锦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罗彪的手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721日起至20227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7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0月至20203月获得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得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得1个表扬;共3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锦涛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田锦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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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福监减字第11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喻忠富,男,198428日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1211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5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喻忠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喻忠富退赔被害人贵阳泰洋城建筑设备租赁站31.368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728日起至20277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2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赔偿31.3688万元未赔偿。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831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0.34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5月至2019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得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共3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忠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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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罪犯喻忠富服刑档案 卷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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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福监减字第11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永宁,男,1975106日出生于贵州省三穗县,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314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4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永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61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1106日起至2025110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7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4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9月至20203月获得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得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得1个表扬;共3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永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吴永宁服刑档案 卷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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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1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成,男,199111日出生于贵州省黄平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811日,因吸毒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戒毒两年。2015711日,因吸毒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15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2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1731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731日起至20257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4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911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5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1114日。

八、刑期至2025228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6月至201911月获得表扬1个;201912月至20205月获得表扬1个;20206月至202011月获得表扬1个;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杨成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1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马永书,男,19991111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自治县,回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1123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6刑初2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永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共同赔偿受害人8965元。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192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终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219日起至20282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4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8965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6月至201912月获得表扬1个;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表扬1个;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表扬1个;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马永书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马永书犯强奸罪,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高。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永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马永书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1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王忠,男,199197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62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东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王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10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117日起至202311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411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710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18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王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11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5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王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1114日。

八、刑期至2022126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430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99分,2019831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3.45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3月至20198月获得表扬1个;20199月至20202月获得表扬1个;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表扬1个;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表扬1个;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王忠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杨王忠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1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文洪,男,1993113日出生于贵州省天柱县,侗族,初中文化。2021121日由贵州省桐州监狱转入福泉监狱服刑,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9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719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7刑初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文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受害人16000元。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1792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更2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1123日起至202211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10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16000元已履行5000元。

六、刑期变动20205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文洪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513日。

八、刑期至2022422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1月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4月被扣劳动扣分15分,其余时间内能按照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8月至20201月获得表扬1个;20202月至20207月获得表扬1个;20208月至20211月获得表扬1个;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洪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杨文洪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1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鸿,男,1997825出生于贵州省松桃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320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8刑初2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227日起至20232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4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8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25日因不遵守劳动现场管理规定被扣5分,其余时间内能按照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6月至201912月获得表扬1个;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表扬1个;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表扬1个;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张鸿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2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郭明松,男,19841114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布依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061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61日刑满释放201842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1651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明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211日起至20278个月1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6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86300元及苹果手机一部未退还。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226日因在劳动现场与他犯发生口角被处理,当日又在劳动现场用生产工具自伤自残被记过处分,共计被扣教育分和劳动分630分,2021113日因不遵守洗澡规定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9月至20199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1910月至20202月获得表扬1个;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表扬1个;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表扬1个;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明松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郭明松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2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石德均,男,1990816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半文盲。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830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716日刑满释放。2019228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德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122日起至20231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4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6月至201912月获得表扬1个;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表扬1个;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表扬1个;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石德均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石德均犯抢劫罪,系累犯,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且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德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石德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2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夏彬,男,1993614日出生于贵州省龙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73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7828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夏彬犯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请上诉。 20179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112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321日起至20263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1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5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88号裁定,对罪犯夏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526日。

八、刑期至2025820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8月至201912月获得表扬1个;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表扬1个;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表扬1个;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 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夏 彬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2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世勇,男,19981220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327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2刑初48号判决,认定李世勇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1111日起至202621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4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131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02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6月至201912月获得表扬1个;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表扬1个;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表扬1个;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世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李世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2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军,男,1987727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69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1118日刑满释放;2009112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127日刑满释放。2019326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01刑初38号判决,认定吴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吴军退赔受害人共计6472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822日起至20235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4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退赔受害人损失64723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831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5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6月至201912月获得表扬1个;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表扬1个;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表扬1个;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吴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2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国荣,男,1969819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白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1123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6刑初2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国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60000元,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193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国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同案共同民事赔偿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27日起至2029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4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6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122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6月至201912月获得表扬1个;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表扬1个;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表扬1个;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张国荣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张国荣犯故意毁伤害罪,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且服刑期间有违规扣分现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张国荣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2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志勇,男,1974114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316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1刑初50号判决,认定王志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20187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终203号判决,认定王志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111日起至2027103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3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131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23分,其余时间内能按照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5月至201911月获得表扬1个;201912月至20205月获得表扬1个;20206月至202011月获得表扬1个,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王志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2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朱光亚,男,197898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38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7刑初8号判决,认定朱光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元,与同案共同赔偿受害人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822日起至20228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4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5000元已履行8000元,民赔5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6月至201912月获得表扬1个;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表扬1个;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表扬1个;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朱光亚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朱光亚犯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高,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光亚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朱光亚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2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胡洪,男,196932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10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1223日刑满释放。201881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691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2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01刑终7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1022日起至202510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3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815日因侮辱他犯被扣教育分3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5月至2019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胡洪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2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你老,男,1966924日出生于贵州省台江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96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0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你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民事赔偿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510日起至20231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10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3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122日因思想政治考试不及格被扣教育分10分,后补考合格,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12月至20196月获得1个表扬;20197月至2019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你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李你老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3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龙荣贵,男,19921226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27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01刑初432号刑事判决,认定龙荣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320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318日起至20263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4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911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5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龙荣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1114日。

八、刑期至20251017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6月至2019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4月获得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荣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龙荣贵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3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何远熙,男,1966711日出生于贵州省余庆县,汉族,文盲。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141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贵州省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826日刑满释放。201275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611日刑满释放。2019313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9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何远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123日起至20241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4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6月至2019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远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何远熙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3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高付来,男,198497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61231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于2016919日刑满释放。201931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0382刑初545号刑事判决,认定高付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522日起至20265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4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6月至2019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高付来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高付来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社会危害性高,且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付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高付来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3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袁乃忠,男,19711122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33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4刑初123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2)德刑初字141号刑事判决主文中第一项被告人袁乃忠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袁乃忠在德江县人民法院未判决前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袁乃忠在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后再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220日起至20232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3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3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12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5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袁乃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3日。

八、刑期至2022719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6月至2019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得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乃忠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9



附:罪犯袁乃忠服刑档案 卷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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