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37736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2-09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2022]福监假字第1号、[2022]福监减字第1-133号) |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2)福监假字第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郑昌平,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4月11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福刑初字33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昌平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4年8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7年10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18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昌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5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昌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月3日
八、刑期至:2022年11月12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昌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郑昌平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凯,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麻江县,畲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5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6月18日起至2028年12月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月17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10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97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王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田兴贵,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9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月8日,因犯掩饰、隐瞒所得罪,被余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8年9月6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9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兴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669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兴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月8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8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1.79分,2019年10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1.77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兴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田兴贵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肖高新,男,1979年8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2月5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01刑初336号刑事判决,认定肖高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1月26日起至2027年1月2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月11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10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97分,2020年8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52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高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肖高新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可贵,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5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8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11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109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可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101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可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2月12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10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06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可贵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王可贵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姚晗,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4月25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4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姚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5月16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10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09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晗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姚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许沛发,男,1974年7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4月16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21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许沛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5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年11月18日因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教育10分;2019年11月28日因不遵守洗澡规定被扣教育分10分;2019年12月18日因不遵守就餐规定被扣教育10分;其余时间内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9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42分,2019年10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97分,2020年8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79分,2019年10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97分,2020年9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4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沛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许沛发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江春,男,1998年12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字17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江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罗江春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5月8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江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罗江春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潘义美,男,1978年8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布依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5月7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2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潘义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7月15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8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义美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潘义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果,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6月11日,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景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5月5日,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景刑初字第307号刑事裁定,撤销对陈果缓刑四年的部分,对陈果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7月17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1年1月14日因借用他犯账号进行高消费被扣教育分55分,其余时间内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果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陈果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文胜,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3月21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5刑初14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文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该犯及同案犯连带退赔1180217.23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1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16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文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向其所参与实施盗窃财物的被害人予以连带赔偿。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4月5日起至2030年4月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7月13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退赔1180217.23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37号裁定,对罪犯陈文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月3日。
八、刑期至:2029年11月4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陈文胜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思荣,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长顺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4月7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9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思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9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思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8月15日起至2028年8月1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8月14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592号裁定,对罪犯杨思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月5日。
八、刑期至:2028年2月14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10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43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杨思荣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杨思荣犯强奸罪,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思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杨思荣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祥龙,男,1997年3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3刑初31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祥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7月12日起至2030年1月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2月14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2月27日因违规将书籍带至监舍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10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祥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刘祥龙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朝钦,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9年11月19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1刑初67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朝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8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刑期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4月8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3月1日因违规私藏书籍被扣教育分10分,2020年11月25日因私藏药品被扣教育分25分,其余时间内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10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78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朝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张朝钦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秀彪,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2月4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32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秀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3月8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33号裁定,对罪犯杨秀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月3日。
八、刑期至:2022年12月20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杨秀彪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石跃桂,男,1997年6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塘县,毛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7刑初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跃桂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石跃桂、肖东与同案人石乾友共同赔偿其分别参与盗窃失主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月4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被害人经济损失55319元未退赔,。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
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跃桂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石跃桂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小虎,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10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2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小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2月18日起至2027年2月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年11月14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年9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8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小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9月24日。
八、刑期至:2026年7月17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刘小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苏忠林,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1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忠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苏忠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1月9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赔22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年9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8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苏忠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9月24日。
八、刑期至:2025年2月25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8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62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忠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苏忠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钢,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01刑初3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责令张钢、邓正良、兰海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865476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27年1月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5月8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0元未履行,民赔865476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年11月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4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11月14日。
八、刑期至:2026年6月15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11月4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出现批量返工被扣30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张钢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张钢犯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高,且其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张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明勇,男,1999年12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5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3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明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6月10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年10月8日因违反罪犯值班规定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勇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李明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飞,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苗族,中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5月15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3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飞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6月11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9月至2020年2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飞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罗飞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唐永龙,男,1999年5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5月22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4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永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6月14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永龙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唐永龙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马继权,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县,土家族,文盲。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4月1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5刑初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继权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4月6日起至2026年10月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6月16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5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继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月3日。
八、刑期至:2026年3月5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10月10日因扰乱学习活动现场秩序被扣教育分35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继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马继权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发富,男,1997年1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石阡县,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3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发富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9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4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1月3日因未认真履行干警指令被扣教育分10分,2020年10月8日因违反个人生活规定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2019年9月30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2分,2020年10月9日因私自拆卸生产设备上的零部件被扣20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发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罗发富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余建军,男,1996年6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9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原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1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建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合并刑期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6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违法所得215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余建军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余建军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系涉恶犯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余建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吕良元,男,1987年9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30刑初346号、374号刑事判决,认定吕良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3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5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吕良元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吕良元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系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良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吕良元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仕健,男,1997年3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5月10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1刑初2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仕健犯组织卖淫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3月9日起至2024年9月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6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仕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黄仕健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朱林,男,2000年11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仡佬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9月1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2刑初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丧葬费、交通食宿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共计59199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终4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人任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朱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兰洋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2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赔5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5月31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出现批量返工被扣20分,2019年9月26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出现批量返工被扣30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朱林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朱林犯故意伤害罪,犯罪性质严重,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其在服刑期间存在劳动扣分现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朱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桂生,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镇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88年9月3日,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被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89年9月3日,因犯逃脱罪被加刑1年零6个月。1992年5月,因再犯逃脱罪被加刑4年,2000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04年7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2013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5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5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桂生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2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5月16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6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年12月30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桂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月3日。
八、刑期至:2024年8月27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桂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刘桂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玉八一,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布依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7年9月6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6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都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八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3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年9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41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玉八一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11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5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玉八一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11月14日。
八、刑期至:2024年6月24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年12月27日因未按规定统一佩戴手环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八一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玉八一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曾令方,男,1983年4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2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令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68号刑事判决,判处曾令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8月8日起至2030年8月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6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令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曾令方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武孔海,男,1989年1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8月13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2018)黔032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认定武孔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9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12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4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武孔海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武孔海犯组织卖淫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且其在服刑期间存在劳动扣分现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孔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武孔海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应国,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1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09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5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方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应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000元,对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年1月12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4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还。
六、刑期变动:2018年5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7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应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年5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应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5月26日。
八、刑期至:2023年7月27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刘应国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刘应国犯盗窃罪,盗窃数额巨大,犯罪性质恶劣,且其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应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刘应国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石冲,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黎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9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3月31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3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50000元,对违法所得802534元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4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5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802534元未退还。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7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8.81分,2019年8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8.03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石冲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宋君,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7月23日起至2030年9月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2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宋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向奇,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苗族,大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9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369898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1137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36989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6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6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被害人经济损失369898元未退赔。
六、刑期变动: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向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月3日。
八、刑期至:2025年5月1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向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有龙,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丹寨县,汉,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2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7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汇刑初字第162号判决,认定罪犯张有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财物,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年8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未履行,犯罪所得财物继续追缴。
六、刑期变动:2017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35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有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7刑更36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有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月3日。
八、刑期至:2023年7月20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张有龙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张有龙犯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且其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另查明该犯有犯罪前科。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有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张有龙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军泽,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丹寨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2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7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汇刑初字第162号判决,认定李军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财物,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年8月17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未履行,犯罪所得财物继续追缴。
六、刑期变动:2017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7刑更35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军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7刑更36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军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月3日。
八、刑期至:2023年8月21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李军泽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李军泽犯犯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且其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另查明该犯有犯罪前科。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军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李军泽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前明,男,1975年1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8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黄前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9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12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18分,2020年12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17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前明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黄前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孝荣,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三都县,水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2月11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5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刘孝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月10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刘孝荣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刘孝荣犯盗窃罪,多次入室盗窃,犯罪性质严重,盗窃数额巨大,且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孝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刘孝荣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4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付强,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12月7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付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6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年1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8年5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7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付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8年5月17日。
八、刑期至:2022年6月7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年3月8日因殴打他犯被扣教育分45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6月6日因私自与他人交易劳动产品被扣25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共计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付强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罗付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4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建明,男,1956年4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9月19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建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终48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建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4月24日起至2032年4月2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2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5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54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吴建明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吴建明犯运输毒品罪,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高,且其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建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吴建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4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邓家伟,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1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9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9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凤冈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8月23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7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家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10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年8月5日因未按规定统一佩戴手环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家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邓家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4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登贵,男,1996年5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4月30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登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6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登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李登贵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4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兴,男,1957年3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余庆县,汉,文盲。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9月4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2018)黔0329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杨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66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10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赔4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1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09分;2019年5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6.09分;2019年7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92分;2019年8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82分;2019年9月30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81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杨兴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4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德恒,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2月15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2018)黔2701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德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8年9月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恒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李德恒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4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胜智,男,1998年8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5月16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3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胜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6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胜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罗胜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4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米光付,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三穗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8月1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2017)黔2627刑初121号判决,认定罪犯米光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10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5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米光付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月3日。
八、刑期至:2023年4月11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年10月16日因未不遵守吸烟规定被扣教育分10分,2020年5月2日因未不遵守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教育分10分,2020年11月30日因与他犯打架斗殴被扣教育分45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米光付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米光付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4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春桥,男,1997年11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东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吴春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2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春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年12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赔30000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年9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8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春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9月24日。
八、刑期至:2024年10月20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3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7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春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吴春桥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4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龙贵军,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彝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赫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龙贵军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年7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41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龙贵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5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龙贵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11月14日。
八、刑期至:2023年8月31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5月1日因未不遵守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11月30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81分,2020年12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03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贵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龙贵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5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永,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5月1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2刑初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吴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民事诉讼人交通费3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7月10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赔34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永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吴永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5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谭爱军,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曾因抢劫罪被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6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日,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5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谭爱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4月6日起至2026年4月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6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谭爱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月3日。
八、刑期至:2025年10月5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爱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谭爱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5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陆征江,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土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5年7月6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7年5月8日,因故意伤害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30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征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4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3月8日因与围墙外刑满人员喊话被扣3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12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46分,2020年12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86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征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陆征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5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施荣,男,1995年8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长顺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因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日。2017年4月7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9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施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9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施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8月15日起至2028年8月1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8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施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月3日。
八、刑期至:2028年3月14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杨施荣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杨施荣犯强奸罪,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且该犯有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高。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施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杨施荣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5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严传政,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石阡县,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9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严传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2月23日起至2028年2月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11月16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赔3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年4月24日因被褥叠放不规范被扣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2月28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42分,2019年3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54分,2019年5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8.65分,2019年6月30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8.28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传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严传政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5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谭波,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石阡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6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4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2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谭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5月31日起至2027年1月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年12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谭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月3日。
八、刑期至:2026年8月30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12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05分,2020年1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4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谭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5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曾小海,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4月24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4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小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5月11日起至2028年5月1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5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8年12月4日因不按规定服药扣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8年8月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1.39分,2018年10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03分,2018年11月30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被批量返工被扣30分,2019年1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05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小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曾小海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5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思超,男,1996年9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长顺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4月7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9刑初12号判决,认定杨思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7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96号判决,认定杨思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8月15日起至2028年2月1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8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7刑更36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思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月3日。
八、刑期至:2027年8月14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思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杨思超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5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田兴隆,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4月2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兴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6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12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97分,2020年1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8.64分,2020年3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57分,2020年4月30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23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兴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田兴隆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5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程小明,男,1985年2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1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2016)黔0111刑初548号刑事判决,认定程小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总和刑期十四年零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35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法院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30年4月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8月9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程小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月3日。
八、刑期至:2029年11月21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年9月3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安置规定被扣教育分10分,2020年1月5日因琐事打架被扣教育分45分,其余时间内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小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程小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6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彭良贵,男,1976年7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文盲。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1月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2刑初361号刑事判决,认定彭良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7月3日起至2022年7月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12月17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4月8日与他犯打架被扣教育分55分,2020年11月4日因与他犯打架被扣教育分45分,其他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4月30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9分,其余时间按规定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良贵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彭良贵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6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白郎,男,1992年1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玉屏县,土家族,中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2月2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玉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白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9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书。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0622刑再1号判决,认定杨白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再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7月14日起至2026年7月1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年5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7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35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白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5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白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11月14日。
八、刑期至:2025年9月13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白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杨白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6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柏志,男,1999年5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布依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6月6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6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柏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7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7月10日因与他犯打架被扣教育分45分,其余时间内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1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55分,2020年3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59分,2020年5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37分,2021年1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97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柏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柏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6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庞友玲,男,1974年9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9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30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庞友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4月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年9月20日因未按要求佩戴手环被扣教育分10分,2020年10月28日因未按要求佩戴手环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内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7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5.68分,2019年8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09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庞友玲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庞友玲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6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韦起进,男,1989年1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三都县,水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5月27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韦起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4年7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7年5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5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韦起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8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韦起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9月24日。
八、刑期至:2022年9月17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起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韦起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6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彭丽义,男,1995年10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82刑初5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彭丽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责令彭丽义、彭模俊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70600元,责令彭丽义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883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7月8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未履行,被害人经济损失472480元未退赔。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5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01分,2020年1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13分,2020年3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38分,2020年9月30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28分,2020年10月20日因未产品不达标被扣10分,2020年10月30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84分,2021年1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63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参加劳动,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丽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彭丽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6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赵刚,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白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10月27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2017)黔2728刑初154号判决,认定赵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11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8年5月7日因在生产工地抽烟被扣教育50分,2018年10月13日因不遵守吸烟规定被扣教育10分,2019年3月17日因与他犯打架被扣教育分45分,2019年4月30日因违反卫生生活安置规定被扣10分,2019年8月15日因不遵守吸烟规定被扣教育10分,2019年9月18日因私自将原材料带离劳动现场被扣教育分20分,2019年9月25日因违反劳动现场规定被扣教育分5分,2020年8月1日因与他犯打架被扣教育分45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6月30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71分,2019年7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6分,其余时间内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共3个物质奖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赵刚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6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任亚东,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于贵州贵阳,汉族,大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6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任亚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69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1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9年11月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471号裁定,对罪犯任亚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11月14日。
八、刑期至:2024年2月11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亚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任亚东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6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周国信,男,1952年1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2月19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3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国信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月2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3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11月21日因私带外用药膏被扣教育分25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国信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周国信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6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舒兴义,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于贵州正安,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舒兴义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4年3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7年5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4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舒兴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4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舒兴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11月14日。
八、刑期至:2022年6月28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1年3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36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兴义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舒兴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7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江航君,男,1998年9月21日出生于贵州遵义,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4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1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江航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6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10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38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江航君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江航君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系涉恶犯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航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江航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7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天山,男,1999年2月13日出生于贵州凯里,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2月2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01刑初43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天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4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10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58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天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张天山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7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赵兴会,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于贵州正安,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5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1刑初25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兴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6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8月5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年11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年9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8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兴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9月24日。
八、刑期至:2024年12月4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1月10日因使用违禁品(自制掏耳勺)被扣教育分25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2月28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61分,2019年5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45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兴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赵兴会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7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姜强,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中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9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1刑初245号刑事判决,认定姜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5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6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年12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涉案赃款432145.80未退赔。
六、刑期变动: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5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姜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月3日。
八、刑期至:2024年10月11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姜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7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龙安朋,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于贵州锦屏,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5月9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8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安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2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终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8月21日起至2027年8月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年9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9年9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869号刑事裁定,罪犯龙安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9月25日。
八、刑期至:2027年2月20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6月25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20分,2019年12月9日因操作不当造成产品质量问题被扣25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龙安朋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龙安朋犯故意杀人罪,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安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龙安朋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7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沈家友,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于贵州开阳,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1月14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21刑初261号刑事判决,认定沈家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8月6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12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5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5.48分,2019年6月30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29分,2019年7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3.95分,2019年12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3.44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1个物质奖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家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沈家友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7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赵军,男,1994年4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2刑初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军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10月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1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年9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8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9年24日。
八、刑期至:2025年4月28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赵军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赵军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人数多,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赵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7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辉,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1月30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思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民事赔偿59210.9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年4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59210.94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7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34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5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月3日。
八、刑期至:2023年8月23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陈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7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建勇,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常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1月10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23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建勇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7月31日起至2027年7月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6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财产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建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月3日。
八、刑期至:2027年1月30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陈建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7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皮祖明,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4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223号刑事判决,认定皮祖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4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9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6月13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10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16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皮祖明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皮祖明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利用其担任辅警特殊职业身份实施犯罪,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皮祖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皮祖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8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郑青山,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9月2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7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郑青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终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26年11月1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年12月16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0元未履行,赃款641779元未退赔。
六、刑期变动:2019年9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8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青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9月27日。
八、刑期至:2026年5月13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12月9日因操作不当造成产品质量问题被扣25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青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郑青山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8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永平,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于贵州金沙,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5月1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3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永平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终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7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5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永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月3日。
八、刑期至:2025年2月16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1年1月14日因违规为他犯购物被扣教育分15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9月30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92分,2020年12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8.24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陈永平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8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鲁雄智,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于贵州镇宁,布依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12月1日,因盗窃罪被关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月8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2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鲁雄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2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6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赔。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10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91分,2021年3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50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雄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鲁雄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8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小丘,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于贵州惠水,布依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9月29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3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小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2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1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10月17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小丘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月3日。
八、刑期至:2023年7月16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丘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王小丘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8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声能,男,1993年4月5日出生于贵州贵定,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3月15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3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声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6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声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王声能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8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钟武弟,男,1971年5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8年5月2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5月11日,该犯因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221号刑事判决,认定钟武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5月14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2月20日因违规自制罐头被扣教育分10分,2020年3月26日因违规食物私藏在监舍储物箱内被扣教育分15分,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10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55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钟武弟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钟武弟犯强奸罪,系累犯,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高。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武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钟武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8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叶勇,男,1978年6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7月23日起至2029年8月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2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10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48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叶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8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金学,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汉族,文盲。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5年8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08年11月18日,因盗窃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26日,因强奸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6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8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1刑初36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金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2月12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年4月20日因殴打他犯被扣教育分45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3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16分,2019年4月30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98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李金学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8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岑加屋,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于广西天峨,壮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6月4日,因盗窃罪被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7年4月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岑加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4月29日起至2028年4月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6月14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岑加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月3日。
八、刑期至:2027年10月28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3月1日因殴打他犯被扣教育分55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加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岑加屋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8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以,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于贵州道真,仡佬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5年1月11日,因抢夺、抢劫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道真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2月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年4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2000元已履行,赃款未退赔。
六、刑期变动:2018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30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8年12月27日。
八、刑期至:2024年10月3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8年6月23日因殴打他犯被扣教育分65分,2018年11月16日与他犯发生口角抓扯被扣教育分45分,2019年1月7日因未佩戴统一手环被扣教育分10分,2019年5月31日因殴打他犯被扣教育分45分,2020年5月1日因不按规定晾晒衣服被扣教育分10分,2020年5月7日因私藏香烟态度恶劣被予以警告处分1次,被扣教育分300分。其他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该犯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综合该犯在此期间的改造表现,综合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王以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9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田茂民,男,1990年5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县,苗,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02刑初76号刑事判决,认定田茂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终131号刑事裁定,上诉人田茂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年9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8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年9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8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田茂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9月25日。
八、刑期至:2026年5月10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年11月1日因与他犯打架斗殴被扣教育分45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茂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田茂民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9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德祥,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岑巩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5月19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岑刑初字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德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2月2日起至2024年2月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4年7月16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7年5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5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德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4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德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11月14日。
八、刑期至:2023年2月1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德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罗德祥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9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黎政权,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三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4月10日,贵州省三穗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4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黎政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赃款2020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上交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7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4000元已履行,赃款202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1年2月28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73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政权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黎政权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9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超,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0年12月1日,因盗窃罪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7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4刑初13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1890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3月6日起止2023年3月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月18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被害人18907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8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94分,2021年2月9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30分,2021年2月28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92分,2021年3月31日因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08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李超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9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彭模俊,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83刑初528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模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退赔4724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月17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47248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9月26日因私自改造劳动工具被扣20分,2019年11月6日因产品不达标被扣30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彭模俊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彭模俊犯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高,服刑期间多次违规,且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模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彭模俊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9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仕辉,男,1968年6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汉,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8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5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02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仕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终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11月8日起止2026年5月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年12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2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年9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8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仕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9月24日。
八、刑期至:2025年10月7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年6月6日因不按规定服用药品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9月30日因私自将生产原料带离劳动现场被扣20分,2020年4月14日因在生产现场睡觉扣5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仕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杨仕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9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胜强,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5月25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6刑初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胜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2月20日起至2027年2月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6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胜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月3日。
八、刑期至:2026年7月19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年5月17日因不能熟记罪犯行为规范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9月30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1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胜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张胜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9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正坤,男,1994年5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2月1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2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正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3月15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8月31日因未完成干警指定的任务被扣分2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王正坤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王正坤犯强奸罪,系累犯,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且服刑期间有多次违规现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坤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王正坤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9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周跃,男,1997年11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8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周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共计民事赔偿82813.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共同民事赔偿原告龙成芬、袁浩宇、袁跃三人79813.4元,周跃承担7000元,同案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3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共计79813.4元,周跃承担7000元,同案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周跃已赔偿袁跃15000元。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周跃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9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全林,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4年5月19日,因犯合同诈骗、诈骗罪被贵州省原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0年6月2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2011年10月23日。2018年4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全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6月9日起止2026年6月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3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0元未履行,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2月5日因对他人的违规违纪行为未及时汇报被扣教育分10分,2020年11月11日因未按要求统一佩戴手环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8月31日因未完成干警临时下达的任务被扣分2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全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王全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0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袁启森,男,1993年5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市,汉,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9月5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6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启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8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1月20日起至2028年1月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3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9月30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57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启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袁启森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0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叶坤,男,1987年2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0年2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湄潭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一百元。2019年5月14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8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9月5日起至2024年7月2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6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11月30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54分,2019年12月31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7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3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叶坤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叶坤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系涉恶犯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且服刑期间有多次违规欠产现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叶坤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0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高国新,男,1989年9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彝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9月6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方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高国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高国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年2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8年5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院作出(2018)黔27刑更7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国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国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月3日。
八、刑期至:2022年3月13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国新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高国新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0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小伟,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年7月18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40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小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7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11月30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77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3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张小伟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张小伟犯故意伤害罪,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张小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0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胡建,男,1994年4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6月17日,因强奸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3月1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30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退赃退赔5103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4月13日起至2030年4月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4月12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5103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8月31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01分,2019年11月30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9.1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胡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0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泽红,男,1975年6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6年4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1刑初25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泽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5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4000元已履行,赃款43000元继续追缴(该犯已履行21800元,其中300元在判决时已追缴)。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年11月16日因个人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教育分10分,2019年11月26日因个人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内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共3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泽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王泽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0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彭贵海,男,1996年7月28日出生于贵州铜仁市,仡佬族,大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7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412号刑事判决,认定彭贵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8月13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彭贵海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彭贵海犯强奸罪,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贵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彭贵海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0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贤刚,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7月16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湄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贤刚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2月26日起至2025年2月2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年8月17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7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35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贤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5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贤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11月14日。
八、刑期至:2023年12月25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贤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杨贤刚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0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来友,男,1952年1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4月11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6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来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5月17日 。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来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罗来友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0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吕玉华,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3月6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吕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24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5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2月3日因扰乱活动现场秩序被扣教育分35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玉华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吕玉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1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文闵义,男,1992年7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穿青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文闵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1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6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12月31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67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共3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闵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文闵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1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岳远甫,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12月28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82刑初444号刑事判决,认定岳远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岳远甫赔偿给各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206号刑事判决书,一、维持贵州省(2016)黔0382刑初444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一、被告人岳远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二、撤销贵州省(2016)黔0382刑初444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6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0元未履行;赔偿3204376元未赔偿。
六、刑期变动: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岳远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月3日。
八、刑期至:2025年10月23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4月30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3分,2020年12月31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31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共4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岳远甫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岳远甫犯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高,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在服刑期间有违规欠产现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远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岳远甫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1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田锦涛,男,1997年8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苗族,大学本科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月21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2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田锦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63号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2刑初48号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被告人田锦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罗彪的手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7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共3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锦涛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田锦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1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喻忠富,男,1984年2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2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5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喻忠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喻忠富退赔被害人贵阳泰洋城建筑设备租赁站31.368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7月28日起至2027年7月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2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赔偿31.3688万元未赔偿。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8月31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0.34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3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忠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喻忠富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1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永宁,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三穗县,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3月14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4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永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11月06日起至2025年11月0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7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4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共3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永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吴永宁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1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成,男,1991年1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黄平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8月11日,因吸毒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戒毒两年。2015年7月11日,因吸毒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5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2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17年3月1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7月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4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9年11月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5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11月14日。
八、刑期至:2025年2月28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得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表扬1个;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杨成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1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马永书,男,1999年11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自治县,回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1月23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6刑初2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永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共同赔偿受害人8965元。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19年2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终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2月19日起至2028年2月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4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8965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表扬1个;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马永书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马永书犯强奸罪,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高。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永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马永书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1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王忠,男,1991年9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东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王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4年11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7年10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18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王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5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王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11月14日。
八、刑期至:2022年12月6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4月30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99分,2019年8月31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3.45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得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表扬1个;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王忠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杨王忠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1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文洪,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天柱县,侗族,初中文化。2021年1月21日由贵州省桐州监狱转入福泉监狱服刑,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9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7月19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7刑初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文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受害人16000元。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17年9月2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更2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10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16000元已履行5000元。
六、刑期变动:2020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文洪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5月13日。
八、刑期至:2022年4月22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1月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4月被扣劳动扣分15分,其余时间内能按照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表扬1个;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洪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杨文洪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1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鸿,男,1997年8月25出生于贵州省松桃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3月20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8刑初2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2月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4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8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2月5日因不遵守劳动现场管理规定被扣5分,其余时间内能按照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表扬1个;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张鸿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2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郭明松,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布依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0年6月1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1651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明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2月11日起至2027年8个月1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6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86300元及苹果手机一部未退还。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年2月26日因在劳动现场与他犯发生口角被处理,当日又在劳动现场用生产工具自伤自残被记过处分,共计被扣教育分和劳动分630分,2021年1月13日因不遵守洗澡规定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表扬1个;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明松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郭明松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2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石德均,男,1990年8月16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半文盲。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8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德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4月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表扬1个;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石德均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石德均犯抢劫罪,系累犯,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高,且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德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石德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2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夏彬,男,1993年6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龙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7月3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7年8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夏彬犯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请上诉。 2017年9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112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3月21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11月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5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88号裁定,对罪犯夏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5月26日。
八、刑期至:2025年8月20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表扬1个;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 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夏 彬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2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世勇,男,1998年12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3月27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2刑初48号判决,认定李世勇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4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1月31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02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表扬1个;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世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李世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2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军,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6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6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01刑初38号判决,认定吴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吴军退赔受害人共计6472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4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退赔受害人损失64723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8月31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5分,其余时间内能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表扬1个;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吴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2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国荣,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白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1月23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6刑初2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国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60000元,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19年3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国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同案共同民事赔偿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2月7日起至2029年2月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4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6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年12月2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教育分1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表扬1个;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张国荣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张国荣犯故意毁伤害罪,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且服刑期间有违规扣分现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张国荣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2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志勇,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3月16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1刑初50号判决,认定王志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2018年7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终203号判决,认定王志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3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1月31日未按规定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23分,其余时间内能按照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得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表扬1个,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王志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2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朱光亚,男,1978年9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3月8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7刑初8号判决,认定朱光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元,与同案共同赔偿受害人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4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5000元已履行8000元,民赔5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表扬1个;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朱光亚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朱光亚犯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高,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光亚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朱光亚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2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胡洪,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0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691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7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3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年8月15日因侮辱他犯被扣教育分30分,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胡洪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2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你老,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台江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9月6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0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你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民事赔偿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10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3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12月2日因思想政治考试不及格被扣教育分10分,后补考合格,其余时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你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李你老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3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龙荣贵,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2月7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01刑初432号刑事判决,认定龙荣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20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4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9年11月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5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龙荣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11月14日。
八、刑期至:2025年10月17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荣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龙荣贵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3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何远熙,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余庆县,汉族,文盲。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1年4月1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贵州省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5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3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9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何远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4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远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何远熙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3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高付来,男,1984年9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6年12月31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于2016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82刑初545号刑事判决,认定高付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4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对罪犯高付来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理由是:罪犯高付来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社会危害性高,且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付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高付来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13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袁乃忠,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3月3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4刑初123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2)德刑初字141号刑事判决主文中第一项被告人袁乃忠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袁乃忠在德江县人民法院未判决前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袁乃忠在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后再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3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3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5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袁乃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月3日。
八、刑期至:2022年7月19日 。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乃忠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附:罪犯袁乃忠服刑档案 卷共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