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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福监减字第88-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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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04283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8-2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福监减字第88-166号)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8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昌付,男,出生于1995年1月12日,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施秉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10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6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3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昌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2月2日起至2029年2月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二万五千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3月30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2021年12月31日因用电视遥控器砸罪犯吴冠成扣35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昌付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0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胡望,男,出生于1993年12月9日,汉,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息烽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23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胡望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余漏罪,2020年6月12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2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连同前罪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年零九个月,罚金1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8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2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11月3日起至2028年5月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2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3000元已履行,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8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10月31日获得1个表扬(解回收监后已取消);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31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获得一个表扬;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0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路建华,男,出生于1991年8月30日,汉,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贵阳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3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路建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1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30年3月1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5月2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1月25日,不遵守就餐规定扣10分;2021年4月,未制止和报告联组联号成员违规违纪扣10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8.65分;2021年3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0.8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8月6日至2021年2月28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获得1个表扬;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路建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9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周进,男,出生于1975年11月23日,汉文盲,家住贵州省大方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8月28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总和刑期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元。责令共同退赔71120.7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8年10月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40000元已履行;退赔71120.78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0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鹏,男,出生于1979年9月28日,汉,中专文化,家住贵州省毕节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6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02刑初37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鹏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追缴违法所得15439.95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3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9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8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15439.95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68分;2021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4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1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马仁宪,男,出生于1977年2月26日,回文盲,家住贵州省威宁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9年12月2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2008)黔毕中刑初字第155号判决,认定马仁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总和刑期2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07年11月3日起至2027年11年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09年12月23日入毕节监狱;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2年10月12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执字第934号裁定,对罪犯马仁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5年11月30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1143号,对罪犯马仁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更628号裁定,对罪犯马仁宪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7年12月29日

八、刑期至2024年7月2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18年7月因禁闭被扣900分、2019年8月因禁闭被扣900分、2018年11月违规违纪被扣35分、2020年8月因违规违纪被扣30分、2021年10月辱骂他人扣2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1个物质奖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仁宪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3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有龙,男,出生于1997年1月1日,汉,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兴仁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2月24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2刑初30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有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9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28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8月1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5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有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3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冉松,男,出生于1980年8月26日,土家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德江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0月2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218号刑事判决,认定冉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2000元,退赔18946元;违法所得29180元均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3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1.6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8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获得1个表扬;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4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明东,男,出生于1990年8月25日,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榕江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0年12月9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明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1年1月30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明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原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十三年,总和刑期十四年一个月,决定执行刑期十三年七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0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1年2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7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明东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0月14日

八、刑期至2023年9月22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7月因劳动欠产被扣2.5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明东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4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胡涛,男,出生于2000年2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毕节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8月3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02刑初487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20年3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6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8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获得1个表扬;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4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谭永荣,男,出生于1973年1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贵阳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393号刑事判决,认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人民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人民币。2020年3月3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46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3月19日起至2029年11月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4月2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5万元已履行;责令退赔424930.92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7月19日未按规定佩戴统一标识被扣10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7月因劳动欠产被扣2.89分;2020年8月因劳动欠产被扣4.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永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6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任剑江,男,出生于1991年9月5日,侗,中专文化,家住贵州省从江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7月17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3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剑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8月1日起至2029年7月3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0月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249028元未履行,但案件已终结执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1月因借他犯账号进行高消费被扣55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欠产被扣8.4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2月至2020年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剑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6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兰焱,男,出生于1992年9月14日,汉,高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桐梓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7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11刑初28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兰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75549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02月至2021年08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09月至2022年0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03月至2022年08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兰焱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8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义立,男,出生于2001年5月13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三都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6月18日,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2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义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8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四千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2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义立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9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正彪,男,出生于1999年2月1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罗甸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7月9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正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8月1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3月20日因与罪犯周习海打架扣45分,2021年3月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7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9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韦波训,男,出生于1991年3月8日,壮族,初中文化,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7月7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7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韦波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九万一千三百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8月2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三万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九万一千三百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波训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9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鑫,男,出生于1997年2月4日,苗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惠水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0月13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20年6月4日起至2024年6月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9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家科,男,出生于1988年1月6日,侗,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天柱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5年11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6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9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7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家科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7020元,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8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17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1000元,退赃702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5月27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家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9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何明胜,男,出生于1974年10月1日,汉,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龙里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1月9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0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何明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20年7月6日起至2025年7月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12月8日,监狱组织文化改造综合考试中成绩不合格扣3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明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9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胡卫国,男,出生于1981年9月5日,汉,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余干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0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5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胡卫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20年7月28日起至2030年5月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卫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9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光权,男,出生于1974年8月1日,苗,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黄平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4年1月15日,因犯强奸、抢劫罪被黄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于2002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1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2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光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4月3日,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光权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0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青越,男,出生于1999年9月8日,穿青,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毕节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68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青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共同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8033.62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该犯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4月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共同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8033.62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4月劳动任务未完成扣1.5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获得一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青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0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潘家忠,男,出生于1973年10月6日,水,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三都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年2月16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32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家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终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2月2日起至2028年2月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8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3086号判决,对罪犯潘家忠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25日

八、刑期至2027年10月1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家忠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9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任彪,男,出生于1998年6月5日,苗,大专文化,家住贵州省丹寨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8月18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3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20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9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化云,男,出生于1980年11月23日,侗,专科文化,家住贵州省黎平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6月28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1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化云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1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化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0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永辉,男,出生于1989年8月5日,苗,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台江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8月1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永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7年4月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4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0.8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0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骏荣,男,出生于1979年2月16日,汉,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独山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8年12月4日,因贩卖毒品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9月1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6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骏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3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2月18日起至2028年2月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骏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0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蔡明发,男,出生于1975年9月15日,汉,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铜仁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2月16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2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蔡明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4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3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9年9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8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蔡明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6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4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蔡明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6月22日

八、刑期至2024年4月26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明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0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易世均,男,出生于1982年2月26日,汉,小学文化,家住重庆市永川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1月14日,易世均因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5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2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2刑初362号刑事判决,认定易世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犯对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第202号刑事裁定,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30年07月2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06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534号裁定,对罪犯易世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14日

八、刑期至2030年2月28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2月23日,因不按规定晾晒袜子扣10分;2021年4月29日,分监区强调全体罪犯着打字囚服,该犯未按要求着囚服,扣15分;2021年9月26日,清监检查中发现该犯藏有违禁品,扣15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世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1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成,男,出生于1987年11月26日,苗,中专文化,家住贵州省惠水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8月24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5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对判决不服上诉,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1201号刑事判决,上诉人王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十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28年6月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1月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5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55号裁定,对罪犯王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0月14日

八、刑期至2027年12月2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在监室内违规晾晒衣物扣分10分;2021年8月31日因接受警官指派看护照顾指定对象时未认真履职扣10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1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韦佩国,男,出生于1986年8月3日,水,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都匀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9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1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2020)黔2723刑初88号判决,认定韦佩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20年3月26日至2023年9月2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8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9日至2021年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佩国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1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岳道林,男,出生于1997年06月01日,穿青人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织金,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68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岳道林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共同赔偿8033.62元。同案犯提出上述,2020年3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6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05月08日起至2024年05月0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04月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共同赔偿8033.62元已全部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08月劳动扣分0.41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06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06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07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1个表扬;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道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1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文忠明,男,出生于1957年10月02日,汉,小学文化,家住贵州正安,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8月7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4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文忠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318744.0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08月07日起至2024年08月0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09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履行2500元,退赔318744.01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1年6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50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文忠明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06月22日

八、刑期至2024年02月05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0年06月辱骂他犯扣30分;2021年07月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35分;2022年05月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扣3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06月0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01日至2021年05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06月0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01日至2022年05月31日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忠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1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湘黔,男,出生于1964年01月28日,侗,高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凯里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06月28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7刑初33号判决,认定杨湘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07月31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156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05月30日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7刑再1号判决,维持本院(2018)黔2627刑初33号对杨湘黔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01月05日起至2030年01月0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8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侗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3091号裁定,对罪犯杨湘黔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25日

八、刑期至2029年6月4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0年09月16日因未佩戴统一标识被扣10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05月0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得表扬1个;2020年11月01日至2021年04月30日获得表扬1个;2021年05月0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得表扬1个;2021年11月01日至2022年04月30日获得表扬1个;共获得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湘黔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0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曹海,男,出生于1970年12月20日,汉,大专文化,家住贵州省贵阳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2019)黔0103刑初589号判决,认定曹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尚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贵阳金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俱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2020)黔01刑终89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01月17日起至2028年01月1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04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0元未履行;尚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07月因劳动欠产扣分4.2分;2020年08月因劳动欠产扣0.1分;2020年12月不能熟记行为规范扣10分;2021年04月因劳动欠产扣1.36分;2021年05月因劳动欠产扣8.6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06月29日至2021年01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02月01日至2021年0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08月01日至2022年01月31日获得1个表扬;

2022年02月01日至2022年0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1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卢继忠,男,出生于1968年07月10日,苗,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铜仁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07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卢继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02月15日起至2024年02月1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09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08月06日因未按规定佩戴统一标识(手环)被扣10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01月因劳动欠产扣12.09分;2020年02月因劳动欠产扣9.14分;2020年03月因劳动欠产扣5.8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06月30日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0年07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06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07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得1个表扬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继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2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启东,男,出生于1966年01月29日,汉,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思南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0年06月08日因犯强奸罪被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20年11月06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0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启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20年06月03日起至2025年12月0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8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获得1个表扬;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启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1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乾,男,出生于1964年12月14日,汉,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瓮安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02月24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5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10月09日起至2024年10月0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06月0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20年11月11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954号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1月17日

八、刑期至2024年04月08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0年05月不按规定服药扣10分;2021年07月三课考试不及格扣10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30日获得1 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1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郑代祥,男,出生于1959年01月14日,汉,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贵阳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7年09月因贩卖毒品罪、脱逃罪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2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03月01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3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郑代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8000元;该犯及同案犯提出上诉,2018年04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291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08月27日起至2025年08月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07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8000元已履行1500元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4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代祥减刑四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14日

八、刑期至2025年04月26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得1 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代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2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龙勤贵,男,出生于1956年11月05日,汉文盲,家住贵州省罗甸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1年09月03日因犯盗窃罪被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0年11月02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勤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7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20年07月08日起至2027年08月3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8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获得1个表扬;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勤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1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胡泽明,男,出生于1953年05月24日,汉文盲,家住贵州省惠水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0月15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1刑初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泽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20年05月26日起至2023年09月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0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泽明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3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许庭权,男,出生于1982年3月15日,汉,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都匀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0月13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0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许庭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20年1月7至2024年1月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100000元已退赔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9日至2021年7月31日获得表扬一个;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得表扬一个;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获得表扬一个。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庭权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3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国华,男,出生于1967年5月5日,汉,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贵阳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2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5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5刑初37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国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4月16日2024年4月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7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4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国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14日

八、刑期至2023年10月15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5月8日不按规定休息,私自在休息时间看书被扣10分;

2021年6月11日因联组成员违规使用电脑,该犯未能及时向干警汇报被扣10分;2021年6月22日因联组成员私自脱离联号,该犯未能及时向干警汇报被扣10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华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2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大伟,男,出生于1984年1月15日,汉,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凯里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8月2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01刑初323号判决,认定李大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20年1月18日2028年1月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6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获得表扬1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得表扬1个;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获得表扬1个;共获得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大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3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韦良戈,男,出生于1999年12月21日,水,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都匀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9月9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01刑初163号判决,认定韦良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12月2日2023年10月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2月1日因未整理床铺被扣10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9日至2021年7月31日获得表扬1个;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得表扬1个;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获得表扬1个;共获得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良戈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2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宋真平,男,出生于1992年1月15日,汉,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兴仁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8月3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2刑初213号判决,认定宋真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4月2日2025年4月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9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1年6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5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宋真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6月22日

八、刑期至2024年11月1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获得表扬1个;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获得表扬1个;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得表扬1个;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获得表扬1个;共获得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真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2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裴鑫,男,出生于1995年11月10日,汉,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绥阳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4月1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15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81刑初185号判决,认定裴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804号判决,认定裴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7月16日2026年7月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2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0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32号裁定,对罪犯裴鑫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0月14日

八、刑期至2026年3月15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0年12月11日因该犯联号组长私藏刀片被扣10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7月10日,因将原材料占为己有被扣15分;2020年8月11日,因将原材料占为己有被扣15分;2021年1月2日因该犯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被扣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获得1个表扬;共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裴鑫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2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志洪,男,出生于1979年11月10日,汉,高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清镇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5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志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16号判决,维持对王志洪的初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4月14日2029年4月1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4月2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5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0年8月11日因谩骂他犯被扣30分;2021年5月26日因谩骂他犯被扣30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41分;2021年1月2日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被扣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1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2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廖红印,男,出生于1991年10月29日,革,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黄平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3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3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年)黔2601刑初104号判决,认定廖红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民事损失人民币45000元(含已支付的3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10月28日2026年10月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年9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4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8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年)黔27刑更30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5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14日

八、刑期至2025年9月27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1月因违规为他犯购物被扣15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12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0.39分2021年3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1.2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红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3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韩园,男,出生于1968年3月15日,仡佬,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道真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6月7日,贵州省道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5刑初72号判决,认定韩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赃款2元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2月19日2025年2月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7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赃款2元已没收

六、刑期变动2019年9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877号裁定,对罪犯韩园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6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532号裁定,对罪犯韩园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6月22日

八、刑期至2024年4月18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8分;2021年1月10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获得1个表扬;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园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2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先进,男,出生于1991年6月5日,汉,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福泉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8年12月20日因盗窃罪被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0年7月20日因抢劫罪被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6月5日释放。2020年4月7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02刑初24号判决,认定李先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3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12日,贵州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63号刑事裁定,驳回该犯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不服,提请申诉,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申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10月20日2025年10月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13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1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先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2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曾景富,男,出生于1992年1月26日,汉,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贵定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9月15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3刑初95号判决,认定曾景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20年5月28日2023年11月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9日至2021年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景富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2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汪瑞华,男,出生于1962年7月26日,汉,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江西省诚新农场劳动教养2020年9月15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3刑初96号判决,认定汪瑞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20年5月27日2028年5月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9日至2021年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瑞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3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朱加磊,男,出生于1999年3月12日,布依,中专文化,家住贵州省罗甸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加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20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2月因未按规定佩戴统一标识被扣10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98分;2021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4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加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3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定良,男,出生于1977年8月14日,水,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独山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6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定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9年6月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6月1日因未按规定佩戴手环被扣10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定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3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胜平,男,出生于1991年5月12日,汉,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镇远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8月25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2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胜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20年2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2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责令退赔96953元均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平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3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玉龙,男,出生于1967年4月1日,汉,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晴隆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85年12月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7年7月6日刑满释放;1988年11月12日,因犯流氓罪被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1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认定黄玉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细敏、邝亚飞、旷亚欢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该犯及原告均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12月1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3年1月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赔4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6年4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10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玉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8年4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5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玉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6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8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玉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6月24日

八、刑期至2024年6月13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基本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12月5日因消极执行警察指令被扣8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33分;2020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19分;2021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6.43分,2021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8.87分,2021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29分,2021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94分,2021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3.0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6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玉龙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4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聂昌贵,男,出生于1991年4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瓮安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2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聂昌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该犯及其同案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9年4月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1400元;责令退赔486733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6月因劳动欠产被扣0.48分,2021年10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9分;2021年11月因劳动欠产被扣5.41分;2021年1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13分;2022年1月因劳动欠产被扣0.5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获得1个物质奖励。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昌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4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豪,男,出生于1999年7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仁怀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12月15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82刑初3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责令王豪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199元;判决作出后,王豪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该案刑事部分已生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2018年3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8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发回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重审;2018年6月5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82刑初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王豪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暨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897.5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4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9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16897.5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51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14日

八、刑期至2025年4月30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1月因未认真履行包夹任务被扣35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12月因劳动任务欠产被扣0.08分;2021年9月因劳动任务欠产被扣1.8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30日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4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何伟,男,出生于1990年12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青阳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8月14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9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何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退赔被害人被骗赃款3092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0元已履行;赃款30925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表扬一个;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表扬一个;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表扬一个;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4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政华,男,出生于1987年11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家住贵州省三穗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31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5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政华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5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5年10月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0元已履行,赃款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表扬一个,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政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4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正权,男,出生于1970年11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罗甸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5年7月19日,因盗窃罪被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6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正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该犯不服上诉,2020年8月25日,贵州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正权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4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庆科,男,出生于1973年4月25日,苗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凯里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1年12月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1995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02年10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2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01刑初19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庆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8月2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3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庆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5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世康,男,出生于2001年3月20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罗甸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7月30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世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6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世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5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生海,男,出生于2000年11月25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罗甸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7月30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生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9月25日起至2031年3月2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生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4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先勇,男,出生于1983年3月7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独山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5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6刑初22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先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未履行),赃款2395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5月因不遵守就餐规定被扣10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56分;2021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2分;2021年3月因私自交易劳动产品被扣25分;2021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3分;2021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6.14分;2021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6.67分;2022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5.0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先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5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垒,男,出生于1991年12月29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惠水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7月16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9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共同退赔13753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8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已履行)退赔13753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垒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6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黎承飞,男,出生于1990年12月9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独山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6月3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6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黎承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74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8月2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继续追缴1745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承飞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5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肖松,男,出生于1992年4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瓮安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7年8月20日,因犯抢劫罪于被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4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5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肖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被害人1271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2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8月1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退赔1271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8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5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赵江录,男,出生于1980年10月19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平塘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7月29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1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江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32年5月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8月1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已履行500元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江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5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陆贵坤,男,出生于1982年5月29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独山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8月18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6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认定陆贵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357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1月4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3000元,交易附言中备注3000元中2199用于罚金,继续追缴3575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贵坤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5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秦新华,男,出生于1977年10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都匀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6月11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1刑初484号刑事判决,认定秦新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新华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5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基亿,男,出生于1981年3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开阳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7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8月20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5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基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共同退赔36438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0元已履行3000元;共同退赔364388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基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5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赵子龙,男,出生于1984年4月13日,瑶族,初中文化,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7月24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2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子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子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5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树飞,男,出生于1988年3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瓮安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7月16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5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树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树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6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柏强,男,出生于1992年4月12日,汉,大专文化,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1月1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01刑初26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柏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共同退赔115414.19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2月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10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8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6000元未履行共同退赔115414.91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0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0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05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柏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6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熊兴建,男,出生于1969年9月10日,苗,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瓮安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0月22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5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兴建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该犯2021年0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4.7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01月至2021年07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08月至2022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02月至2022年07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兴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6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英辉,男,出生于1988年8月28日,土家,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沿河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月1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8月13日,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4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英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0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0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得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英辉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6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胡丙艳,男,出生于1994年08月21日,汉,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织金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7月12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81刑初193号,认定胡丙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71925.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9年01月11日起至2025年07月1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08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赃款171925.1未退赔;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3月因私自交易劳动产品被扣25分;2021年8月22日晚上脱离连组连号被扣35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6分,2020年0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15分,2020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31分,2020年12月未完成该月劳动定额被扣1.91分,2021年5月因未完成该月劳动定额被扣3.96分2021年0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43分,2021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1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0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0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0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丙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附:罪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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