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62009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11-0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3]福监假字第1号) |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福监假字第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聂俊,男,出生于1990年10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施秉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1年7月29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5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聂俊犯滥发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1年9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俊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聂俊服刑档案 卷共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