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620119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11-0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福监减字第167-288号) |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6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邓玉龙,男,出生于1973年6月23日,土家族,大学文化,家住贵州省龙里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6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0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认定邓玉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违法所得733176元、违法所得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0年2月29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0刑初111号刑事判决,认定邓玉龙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四十万元已履行,违法所得733176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4月因私改囚服被扣30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玉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邓玉龙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6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袁桂林,男,出生于1963年8月26日,汉族,大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惠水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6月28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1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桂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违法所得15.668553万元予以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8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违法所得156685.53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桂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袁桂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6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孙毅力,男,出生于1974年5月15日,苗族,高中文化,家住贵州省丹寨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6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孙毅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00000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八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6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600000元;责令被告人孙毅力等人退赔敲诈勒索欧阳章权58660元,退赔谢仁海650元、李跃云790元。孙毅力高利转贷违法所得163258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相关财产,依法处置。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2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35年12月2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600000元已履行,责令被告人孙毅力等人退赔敲诈勒索欧阳章权58660元,退赔谢仁海650元、李跃云790元,违法所得163258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3月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10月劳动欠产被扣2.77分;2020年11月劳动欠产被扣7.22分;2021年3月劳动欠产被扣1.1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毅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孙毅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7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欧洋,男,出生于1997年6月21日,苗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台江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9月19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0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认定欧洋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六万元。判处作出后,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20年8月2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113号刑事裁定,撤销凯里市人民法院(2018)黔260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书对该犯的判决部分,认定欧洋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27年11月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6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3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1月因故意浪费水、粮食被扣10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0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0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0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0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欧洋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7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兴华,男,出生于1969年5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普定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9月27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4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兴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刑期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12月2日,监狱组织文化改造综合考试中成绩不合格被扣3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张兴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7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体林,男,出生于1982年9月9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2月2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68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体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总和刑期十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终字13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8)黔0402刑初680号刑事判决对张体林的判决认定张体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总和刑期九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7年4月2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3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1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15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体林裁定减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2026年10月25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8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88分;2022年10月因劳动欠产被扣4.14分;2022年11月因劳动欠产被扣4.0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体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张体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7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段小涛,男,出生于1991年1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重庆市渝北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09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11刑初35号判决,认定段小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457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7年2月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1年2月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获得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小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段小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7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代宽,男,出生于1986年2月8日,汉族,中专文化,家住贵州省湄潭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6年8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03刑初533号判决,认定陈代宽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刑终462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2028年4月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获得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代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陈代宽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7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赵晓红,男,出生于1989年9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普定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5月17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晓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终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8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2.59分;2021年5月劳动欠产被扣8.1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晓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赵晓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7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周家俊,男,出生于1952年4月3日,汉族,文盲文化,家住贵州省大方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8月28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家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总和刑期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6年4月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表扬一个;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表扬一个;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表扬一个;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表扬一个;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家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周家俊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7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骆新,男,出生于1988年4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5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9年7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认定骆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撤销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0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4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04月13日起至2026年07月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0月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5000元,共同退赔220000元,法院已结案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0年5月因违反生活卫生安置管理被扣10分;2020年8月因与他犯打架被扣45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骆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骆新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7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郭海,男,出生于1994年6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赫章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8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02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2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终4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08月13日起至2025年08月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1年9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更10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9月30日;
八、刑期至:2025年2月12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郭海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7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祥,男,出生于1995年4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黔西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5刑初43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7月2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2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90200元未履行,但案件已终结执行。
六、刑期变动:2021年12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刑更19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12月29日;
八、刑期至:2023年12月29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王祥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8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付祥,男,出生于1988年4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毕节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11月1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13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付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三千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和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两万三千元未履行,共同退赃235015.5元未履行,但本次执行程序已终结。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付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吴付祥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8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承龙,男,出生于1995年2月10日,彝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大方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1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8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2刑初38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承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3月4日起至2027年2月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7月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0元,已履行罚金1400元。但案件已终结执行程序;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01月劳动欠产被扣5.11分;2021年02月劳动欠产被扣6.4分;2021年9月劳动欠产被扣10.17分;2021年10月劳动欠产被扣12.21分;2021年11月劳动欠产被扣12.86分;2021年12月劳动欠产被扣15.27分;2022年1月劳动欠产被扣3.99分;2022年2月劳动欠产被扣8.44分;2022年3月劳动欠产被扣4.8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承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黄承龙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8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石开强,男,出生于1979年2月28日,侗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从江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1年7月16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3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石开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1年9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开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石开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18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曾宗卫,男,出生于1972年6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贵定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9月11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3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宗卫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曾宗卫倒卖土地所得98.5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25号刑事判决,一、维持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3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之二、三项和第一项中对上诉人曾宗卫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非法倒卖土地罪的量刑部分。二、撤销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3刑初7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曾宗卫犯非法倒卖土地罪的定性部分。三、上诉人曾宗卫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5年8月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0元已履行,退赃9856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宗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曾宗卫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8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杭金,男,出生于1992年12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福建省上杭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1年4月10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7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杭金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4月2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1年9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杭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吴杭金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8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军,男,出生于1988年1月2日,苗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惠水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0年11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由于减刑于2019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9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1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退赔给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8月1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一万元未履行,退脏退赔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杨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8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郑华,男,出生于1986年8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重庆市合川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6月21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7月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年11月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5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12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11月16日;
八、刑期至:2024年12月8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郑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8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郭明焱,男,出生于1990年8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重庆市綦江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4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桐梓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4月1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8月9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明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30年5月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9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1年6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5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明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6月22日;
八、刑期至:2029年12月11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8月因用生产原料做与生产无相关事项被扣1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明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郭明焱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8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陆庆发,男,出生于1973年10月20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独山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8月5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6刑初76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庆发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违法所得赃款226733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2025年3月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5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226733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3月劳动欠产被扣4.5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庆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陆庆发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8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郭远飞,男,出生于1990年6月7日,仡佬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石阡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9月27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3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远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终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1年6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5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远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6月23日;
八、刑期至:2025年2月28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9月劳动欠产被扣4.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远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郭远飞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9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志勇,男,出生于1979年6月21日,革家人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大方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7月10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8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志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6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33年6月2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4月2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12月劳动欠产被扣1.6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0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陈志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9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苏正国,男,出生于1984年6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仁怀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12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苏正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26年7月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9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1年6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4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苏正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6月22日;
八、刑期至:2026年1月7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正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苏正国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9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鲁思强,男,出生于1991年5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镇康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1月1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01刑初262号刑事判决,认定鲁思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物质损失115414.9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1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109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1月6日起至2029年3月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物质损失115414.91元均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思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鲁思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9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大永,男,出生于1972年1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瓮安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0月17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大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326777.8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9年9月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8万元已履行1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326777.81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5月27日因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大永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李大永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9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世远,男,出生于1993年12月23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罗甸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7月30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世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31年3月2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世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罗世远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9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曾小芬,男,出生于1969年8月3日,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天柱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0年5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20年8月24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7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小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34年11月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小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曾小芬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9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正贵,男,出生于1978年12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1月14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23刑初21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正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10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5月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12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正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11月16日;
八、刑期至:2024年10月13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杨正贵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9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田茂省,男,出生于1979年8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湄潭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5月18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8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认定田茂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4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8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2019年11月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448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田茂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1240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田茂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11月16日;
八、刑期至:2025年2月10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0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茂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田茂省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9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克建,男,出生于1995年8月1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罗甸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年5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6月17日释放。2020年8月18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克建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该犯不服,提上上诉。2020年10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克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34年7月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5月27日因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克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罗克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19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勇,男,出生于1985年8月22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云南省镇雄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4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30年5月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11月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已履行1300元;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30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25日;
八、刑期至:2029年12月5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9月因违反队列纪律,言语挑衅干警和抵触开展队列训练,拒不服从干警指令,不服管教被扣300分,并予以行政警告处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2年2月不予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王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0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明杰,男,出生于1986年10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瓮安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0月17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认定明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共同退赔受害人32.677781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28年10月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70000元及共同退赔326777.81元履行1000元;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明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明杰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0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陆德聪,男,出生于1976年10月28日,侗族,大专文化,家住贵州省黎平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8月17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德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退赔被害人640.2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34年2月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00元及退赔被害人640.22万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5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7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德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陆德聪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0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刚,男,出生于1970年4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4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33年7月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4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履行3500元;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7月因劳动欠产被扣0.1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李刚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0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礼,男,出生于1997年8月29日,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天柱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6月9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7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礼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追缴犯罪所得702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8月1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5000元及追缴犯罪所得7020元履行2200元;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8月因责任卫生区不合格被扣10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1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59分,2021年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0.5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礼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张礼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0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祺圣,男,出生于1999年10月28日,布依族,中专文化,家住贵州省罗甸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7月1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祺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前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8月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祺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黄祺圣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0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昌璟,男,出生于2001年10月29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罗甸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9月18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昌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2030年6月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4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54分,2021年7月因劳动欠产被扣2.5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昌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王昌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0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雄,男,出生于1983年2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重庆市忠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7月2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0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雄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4月5日起至2030年4月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雄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陈雄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0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蒙义顺,男,出生于1999年3月28日,水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三都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9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6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2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蒙义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30年9月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蒙义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蒙义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0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泽刚,男,出生于1977年8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麻江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月7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5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泽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1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5年4月2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4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2年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2.6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泽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黄泽刚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0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梁开严,男,出生于1980年6月3日,水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三都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3年5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 6 月 24 刑满释放。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2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开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梁开严、杨胜情、韦以槐连带赔偿:被害人莫廷忠被盗耕牛损失二万元;被害人杨再周被盗耕牛损失一万六千八百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0元、责令赔偿被害人被盗耕牛损失36800元已履行2500元;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7月因集合时擅自脱离联组连号被扣35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4月因不按规定戴口罩被扣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开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梁开严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1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高涛,男,出生于1994年1月23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麻江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5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高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退赔受害人56.10722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2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高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退赔受害人56.10722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9年4月2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0元未履行,退赔561072.23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12月因诬陷罪犯吴伟被扣5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2年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6.33分;2022年3月因劳动欠产被扣5.7分;2022年4月因劳动欠产被扣6分;2022年5月因劳动欠产被扣5.5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高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陈高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1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曾庆益,男,出生于1985年3月7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三穗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8月5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4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庆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1年11月9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4民初707号民事判决,判处曾庆益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109729.3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109729.35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3月违反生活卫生管理规定在卫生间晒袜子被扣10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11月劳动欠产被扣0.5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庆益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曾庆益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1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秦义,男,出生于1983年2月1日,汉族,大专文化,家住贵州省瓮安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7月10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260号刑事判决,认定秦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11号判决,维持对秦义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33年5月1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财产50000元,已履行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1月,因劳动欠产被扣劳动改造分10.9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秦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1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帅,男,出生于1989年2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河南省宁陵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4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138号判决,认定刘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5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8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400000元(已部分履行3200元)。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19年12月因欠产被扣4.59分;2020年1月因欠产被扣6.68分;2020年3月因欠产被扣2.34分;2020年5月因欠产被扣4.29分;2020年6月因欠产被扣0.03分;2020年10月因欠产被扣0.1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帅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刘帅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1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谈复金,男,出生于1987年2月28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都匀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6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04月18日刑满释放;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7年7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1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1刑初435号判决,认定谈复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部分履行2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2198.85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5月因欠产被扣2.1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
获得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谈复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谈复金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1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胡飞,男,出生于1978年11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都匀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7月2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0刑初116号判决,认定胡飞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13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99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9年12月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9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获得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胡飞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1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潘炳锋,男,出生于1964年10月18日,侗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从江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8月8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3刑初115号判决,认定潘炳锋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6月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9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2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19年12月,因欠产被扣17.3分;2020年1月因欠产被扣14.66分;2020年3月因欠产被扣11.41分;2020年4月因欠产被扣5.72分;2020年5月15日因未佩戴手环被扣10分;2020年5月因欠产被扣6.3分;2020年6月因欠产被扣4.27分;2021年3月因欠产被扣3.8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炳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潘炳锋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1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赵立智,男,出生于1957年9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惠水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1月11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1刑初118号判决,认定赵立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31年6月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立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赵立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1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富贵,男,出生于1964年7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福建省福安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6刑初176号判决,认定刘富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9年5月1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0元(已部分履行2000元);责令退赔9805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4月因欠产被扣5.87分;2020年5月因欠产被扣2.4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富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刘富贵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1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陆庆祝,男,出生于1975年11月26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独山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8月5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6刑初76号判决,认定陆庆祝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0月7日起至2025年4月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50000元(已履行1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26733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庆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陆庆祝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2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陆胜翔,男,出生于1973年3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都匀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01刑初98号判决,认定陆胜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7年11月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3月因欠产被扣6.46分;2021年4月因欠产被扣12.3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胜翔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陆胜翔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2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史伟,男,出生于1979年2月23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平塘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3年10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平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0月16日因犯抢夺罪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30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7刑初108号判决,认定史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9年6月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4月因欠产被扣6.3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史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2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辜玉勇,男,出生于1968年5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思南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84年,因涉扒窃被思南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三年;1987年因犯流氓罪被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0年因犯流氓罪被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12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6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思南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6刑初223号刑事判决,认定辜玉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终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2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1年11月12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021)黔27刑更126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辜玉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11月16日;
八、刑期至:2024年1月28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3月18日因谩骂他犯被扣30分;2022年4月30日因不遵守就餐规定被扣2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表扬一个;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表扬一个;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得物质奖励一个;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得表扬一个;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辜玉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辜玉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2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添植,男,出生于1977年11月8日,布依族,大专文化,家住贵州省都匀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9月9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6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添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责令退赔89655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33号刑事裁定,认定杨添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7年11月1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0元已履行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89655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3月9日包夹指定对象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扣15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4月劳动欠产扣1.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添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杨添植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2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钟腾金,男,出生于1976年9月29日,汉族,高中文化,家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1年4月10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7刑初9号判决,认定钟腾金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6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4月2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1年9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2年10月27日因不遵守作息时间扣2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腾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钟腾金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2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云贵,男,出生于1986年12月21日,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瓮安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2月16日,因犯组织卖淫罪被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8年8月3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0年3月21日止;2020年10月13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5刑初102号判决,认定陈云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表扬1个;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表扬1个;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表扬1个;共获得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云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陈云贵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2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学理,男,出生于1970年7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四川省资阳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7年11月30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告后,发现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8年6月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3刑初17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学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415号判决,驳回该犯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28年9月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9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被害人财物损失400508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1年6月18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021)黔27刑更50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刘学理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6月22日;
八、刑期至:2028年4月26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学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刘学理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2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定勇,男,出生于1977年9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罗甸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8月21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定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70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69980.23元已上缴;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2月28日因劳动欠产扣0.1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表扬1个;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表扬1个;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表扬1个;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表扬1个;共获得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定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王定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2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肖泽甫,男,出生于1987年6月7日,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家住贵州省习水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9月2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30刑初213号刑事判决,认定肖泽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9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2029年1月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10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0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925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1年6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500号裁定,对罪犯肖泽甫监区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6月22日;
八、刑期至:2028年8月12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0年9月25日早上因出工时未按规定统一佩戴手环被扣10分;2022年3月26日晚上因开厕所门时撞到门后罪犯郑国友后两人发生抓扯被扣35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3获得1个物质奖励,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泽甫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肖泽甫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2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郑绍军,男,出生于1993年6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清镇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0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8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460号刑事判决,认定郑绍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连带赔偿113031.3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11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110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1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连带民事赔偿113031.3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57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郑绍军减刑六个月;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124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郑绍军减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11月16日;
八、刑期至:2024年2月26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绍军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郑绍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3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红玉,男,出生于1995年10月27日,满族,初中文化,家住辽宁省开原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5月24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8)川71刑初13号判决,认定刘红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9年9月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7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年)黔27刑更25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红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14日;
八、刑期至:2029年2月28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6月11日因联号组成员违规使用计算机不及时制止和不及时向干警汇报扣30分;2021年6月22日因该犯私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2021年7月2日因未佩戴手环扣10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红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刘红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3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桥,男,出生于1990年11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重庆市綦江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8月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年)黔0322刑初170号判决,认定刘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28年2月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9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1年6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522号裁定减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6月22日;
八、刑期至:2027年7月6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5月因劳动欠产被扣0.3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刘桥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3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星剑,男,出生于1993年1月1日,汉族,中专文化,家住贵州省罗甸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8月18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27号判决,认定吴星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28号刑事裁定,该犯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6月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40000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星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吴星剑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3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阳,男,出生于1980年8月27日,布依族,中专文化,家住贵州省福泉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4月2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9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2刑初170号判决,认定罗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279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22794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5月13日接受警察看护指定对象期间未认真履职扣10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罗阳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3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马廷玖,男,出生于1972年7月28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重庆市壁山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2年3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3刑初173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廷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4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28年9月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9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责令退赔400508元已履行1000元;
六、刑期变动:2021年6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5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廷玖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6月22日;
八、刑期至:2028年4月26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8月因劳动欠产被扣2.9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廷玖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马廷玖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3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胜情,男,出生于1981年2月4日,水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三都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6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2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胜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连带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三万六千八百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7月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0元,责令赔偿36800元已履行500元,其余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杨胜情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3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梁才向,男,出生于1992年1月7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罗甸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8月19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才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9年7月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才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梁才向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3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迟金玉,男,出生于1984年11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0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迟金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31年8月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4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已履行1500元,其余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7月劳动欠产被扣5.57分;2020年12月劳动欠产被扣1.06分;2021年7月劳动欠产被扣12.56分;2021年8月劳动欠产被扣10.92分;2021年9月劳动欠产被扣9.8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迟金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迟金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3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世兵,男,出生于1980年8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都匀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8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3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世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31年5月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世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杨世兵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3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仕水,男,出生于1999年4月20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罗甸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7月30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仕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30年5月2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仕水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罗仕水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4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刁业远,男,出生于1970年12月23日,汉族,本科文化,家住重庆市江津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3刑初209号刑事判决,认定刁业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刁业远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六十万零六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终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27年9月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5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0元,责令退赔606000元,已履行1000元,其余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5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刁业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15日;
八、刑期至:2027年4月28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2月21日监室成员打架未及时向干警汇报被扣10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3月27日不按规定使用劳动工具被扣1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刁业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刁业远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4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开平,男,出生于1998年4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富顺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6月23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9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开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元,继续追缴退赔117381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02号刑事裁定,认定张雨露、王开平诈骗案总计181万元,其中违法所得83196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其余978040元用于执行张雨露、王开平应缴罚金,不足部分继续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9年8月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00元,违法所得831960元均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开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王开平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4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黎承友,男,出生于1991年10月10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独山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10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3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6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黎承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单位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赃款1745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8月2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7450元,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已履行1000元,其余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6月19日因私改囚服被扣30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2月劳动欠产被扣0.0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承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黎承友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4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华,男,出生于1998年5月25日,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凯里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01刑初36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26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7年4月1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9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2021年6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5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6月22日;
八、刑期至:2026年11月13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1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0.0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得1个表扬;共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杨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4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晋从平,男,出生于1987年10月11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云南省昭通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8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晋从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9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5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晋从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14日;
八、刑期至:2024年3月1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0年9月16日,未将衣服放到定置管理位置被扣10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07月因欠产被扣4.81分;2022年1月为值星员,不认真完成干警指派任务被扣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2个物质奖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晋从平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晋从平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4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焦义平,男,出生于1973年5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0年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7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湄潭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2月24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8刑初341号刑事判决,认定焦义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12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焦义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11月16日;
八、刑期至:2025年1月23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7月1日在主题教育活动中打瞌睡被扣15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个表扬。共1个物质奖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焦义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焦义平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4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家红,男,出生于1997年11月8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罗甸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6月12日,因犯抢劫罪于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20年9月18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家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2031年4月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7月因欠产被扣6.4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家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罗家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4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徐明辉,男,出生于1977年2月14日,布依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独山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4月6日,经都匀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20年7月10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260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明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1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33年6月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明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徐明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4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国举,男,出生于1999年2月6日,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都匀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1月17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01刑初32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国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30年4月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7月因欠产被扣2.2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国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吴国举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4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石庆波,男,出生于1990年2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榕江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8月7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2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庆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退赔13515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2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40000元,责令退赔135151元均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0年11月26日因思想政治考试不及格被扣10分;2021年5月25日因未按规定佩戴统一标识(手环)被扣10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1月因欠产被扣2.8分;2021年2月因欠产被扣7.76分;2021年7月因欠产被扣10.38分;2021年8月因欠产被扣1.8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1个物质奖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庆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石庆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5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国味,男,出生于2001年9月21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罗甸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8月19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国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1050元予以继续追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1050元予以继续追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0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3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31年1月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1050元均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7月因欠产被扣2.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黄国味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5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庆华,男,出生于1979年8月15日,苗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凯里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12月2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1月3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01刑初37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庆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7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12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34年3月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1月因欠产被扣8.2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庆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黄庆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5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贵军,男,出生于1974年8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瓮安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0年12月23日,因吸毒、赌博被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二十日;2013年12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0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26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贵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1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33年5月1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五万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表扬一个;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得表扬一个;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得表扬一个;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贵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陈贵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5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六军,男,出生于1987年6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瓮安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6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8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六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30年10月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9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1年6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5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六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6月22日;
八、刑期至:2030年6月20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记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六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杨六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5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樊乔宝,男,出生于1990年6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瓮安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0月23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5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认定樊乔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退赔人民币13145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03月24日起至2025年01月2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7000元未履行、退赔131456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1月因劳动欠产被扣2.42分;2021年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3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乔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樊乔宝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5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严玲玲,男,出生于1991年3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四川省广安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0年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4月26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严玲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02月08日起至2025年04月0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6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19年10月因与他犯打架被扣45分;2020年3月因打架被集训,记警告处分并扣300分;2021年1月因执行警察命令消极被扣25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18年10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7.87分;2018年1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2.74分;2019年1月因劳动欠产被扣3.0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玲玲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严玲玲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5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田应炜,男,出生于1994年2月8日,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凯里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5月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0月19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01刑初420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应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人民币3027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05月20日起至2024年05月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退赔30274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4月因劳动欠产被扣4.26分;2021年5月因劳动欠产被扣6.4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应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田应炜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5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韦兴补,男,出生于2002年3月18日,水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三都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7月21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2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兴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2月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0.14分;2021年6月因劳动欠产被扣3.9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兴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韦兴补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5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范海卫,男,出生于1984年5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山西省襄垣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6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范海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33号刑事裁定,撤销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6刑初18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该犯的判决,认定范海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02月18日起至2031年02月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5月因参加学习时不遵守纪律被扣15分;2021年7月因出工时不佩戴手环被扣10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1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2.55。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海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范海卫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5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温剑锋,男,出生于1988年3月20日,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湖北省兴山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6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认定温剑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3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28年2月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4000元;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剑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温剑锋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6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保卫,男,出生于1977年1月21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瓮安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0月17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保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26777.81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28年10月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70000元已履行3000元,退赔326777.81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保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刘保卫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6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世霜,男,出生于2001年8月21日,布依族,中专文化,家住贵州省罗甸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7月30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世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09月25日起至2029年09月24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0.0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世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罗世霜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6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飞,男,出生于1986年2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福泉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2年12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9月8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飞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05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0.15分;2021年7月16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王飞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6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田家宏,男,出生于1997年6月2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都匀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9月21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01刑初279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家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已履行3500元;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2月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指定任务被扣2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家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田家宏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6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凤武,男,出生于1968年4月21日,布依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平塘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8月20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7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罗凤武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1月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凤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罗凤武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6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许立海,男,出生于1982年9月3日,瑶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都匀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6月10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1刑初428号刑事判决,认定许立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31年3月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2800元;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立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许立海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6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韦锡林,男,出生于1988年4月20日,水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都匀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8年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2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于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9月11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3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韦锡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2000元;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锡林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韦锡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6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布文,男,出生于1988年2月5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普县定,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8月18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布文犯运输毒品在,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29年11月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0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0.0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布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王布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6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云明海,男,出生于1993年12月1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贵定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6月23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3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云明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9年7月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8月2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3000元,
继续追缴164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12月2日因文化考试不合格被扣3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0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0.1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云明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云明海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6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朱庆基,男,出生于1991年9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河南省中牟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6月30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0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庆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34年11月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8月1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2月劳动欠产被扣0.09分;2021年9月因在生产劳动现场睡觉被扣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庆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朱庆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7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瞿志成,男,出生于1987年5月12日,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剑河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4月16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9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瞿志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30年2月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03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2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瞿志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瞿志成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7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海全,男,出生于1988年7月6日,苗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惠水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4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03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海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1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9年10月2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4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退赔11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7月劳动欠产被扣4.97分;2020年8月因劳动欠产被扣3.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海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罗海全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7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艳华,男,出生于1977年4月24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惠水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5月14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艳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8月1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0年11月因思想政治考试不及格被扣10分;2020年12月3日因文化考试不及格被扣10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艳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李艳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7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国彬,男,出生于1973年2月26日,布依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平塘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9月8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7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国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12月因文化考试成绩不合格被扣3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国彬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刘国彬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7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国勇,男,出生于1977年7月19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长顺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8月6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9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国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4月7月起至2025年4月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赔178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12月因文化考试成绩不合格被扣3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陈国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7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龙彪,男,出生于1983年2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安顺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2年1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4月20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8月21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龙彪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7月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6万元已履行3000元;继续追缴25824.2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12月因文化考试成绩不合格被扣3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龙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陈龙彪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7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彭勇,男,出生于1984年8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1153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涉案赃款人民币621900元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俱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3月9日起至2029年3月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4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5000元,赃款人民币6219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该犯2020年7月因政治思想考试不合格被扣10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彭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7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陆桂丙,男,出生于1979年8月22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独山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3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独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6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桂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述,2020年8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3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2100元;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桂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陆桂丙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7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禹贵孝,男,出生于1971年3月4日,侗族,高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黎平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8月24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认定禹贵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09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9000元,法院执行罚没收入183334.04元,共计履行192334.04元;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12月劳动欠产被扣6.36分;2021年01月劳动欠产被扣3.5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禹贵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禹贵孝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7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郑福星,男,出生于1999年10月1日,苗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龙里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1月24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03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认定郑福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7年12月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该犯2021年3月劳动欠产被扣0.9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福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郑福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8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侯正肖,男,出生于2001年9月8日,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贵定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5月27日,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3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侯正肖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08月2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2月劳动欠产被扣0.14分;2021年3月劳动欠产被扣0.08分;2021年5月劳动欠产被扣3.8分;2021年6月劳动欠产被扣3.3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得表扬一个;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正肖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侯正肖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8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欧汉青,男,出生于1985年1月20日,壮族,小学文化,家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3月3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26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2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欧汉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人、该犯及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终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28年4月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9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共同赔偿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1年6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5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欧汉青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6月22日;
八、刑期至:2028年1月17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0年12月因文化考试不合格被扣10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4月劳动欠产被扣1.09分;2021年7月劳动欠产被扣4.58分;2021年8月劳动欠产被扣8.41分;2021年9月劳动欠产被扣7.26分;2021年10月劳动欠产被扣8.1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汉青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欧汉青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8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松,男,出生于1986年10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大方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9月1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2刑初21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终4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12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2021年6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5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6月22日;
八、刑期至:2024年4月29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09月劳动欠产被扣5.23分;2021年10月劳动欠产被扣6.7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刘松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8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孙晓进,男,出生于1984年11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瓮安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3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9月8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9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5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孙晓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34年6月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晓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孙晓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8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能启,男,出生于1988年1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瓮安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0月17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能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29年4月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09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未履行,共同退赔326777.81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2月劳动欠产被扣0.98分;2021年3月劳动欠产被扣2.7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能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刘能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8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甘荣全,男,出生于1965年9月15日,布依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贵定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9月23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3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甘荣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2027年4月1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5月;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5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荣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甘荣全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8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斌,男,出生于1975年9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贵定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4月被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0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被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六个月零十天,2013年7月19日刑满释放 。2020年7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32年3月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王斌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8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兰朝云,男,出生于1994年1月23日,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贵定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1月17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3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兰朝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30年6月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朝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兰朝云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 28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康森,男,出生于1997年1月9日,水族,中专文化,家住贵州省剑河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8月2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01刑初32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康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被告人吴康森退赔合计94048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1月5日起至2027年7月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万元未履行,退赔940489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康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附:罪犯吴康森服刑档案 卷共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