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782309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12-0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福监减字第289-349号) |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28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世勇,男,出生于1998年12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桐梓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3月27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2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世勇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4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2年3月3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40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世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2年4月6日;
八、刑期至:2025年7月10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世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李世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29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谢华松,男,出生于2000年1月26日,白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纳雍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4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3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华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九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九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29年12月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5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9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19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0.2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华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谢华松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29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赵亮,男,出生于1980年10月16日,满族,专科文化,家住贵州省凯里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9月16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5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5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3月因欠产被扣13.63分;2021年4月因欠产被扣15.24分;2021年5月因欠产被扣13.89分;2021年6月因欠产被扣8.25分;2021年7月因欠产被扣1.2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4月至9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赵亮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29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通智,男,出生于1979年2月1日,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天柱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8月31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6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通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700000元。责令杨通智、龙世军、杨光珍退赔敲诈所得200000元,发还被害人黄爱民;袁再芳、杨通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6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34年9月2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700000元(已部分履行);退赃退赔200000元(已部分履行);追缴违法所得2690000元(已协商部分履行),案件已终结执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通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杨通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29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韦正义,男,出生于1990年12月20日,水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三都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8月27日,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认定韦正义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4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8年4月1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3月5日因内务卫生差被扣10分,2021年9月18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正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韦正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29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臧熬,男,出生于1987年6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8年7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原毕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0年8月13日因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3月2日。2020年6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02刑初371号刑事判决,认定臧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李彧、臧熬将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退赔被害人刘军。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9年3月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8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30000元均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0年10月31日,在分监区及监区多次教育下仍触碰全监报警装置,严重扰乱监狱秩序,被警告处罚并扣300分;2021年6月因私改囚服被扣10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4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臧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臧熬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29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车源森,男,出生于1986年3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393号刑事判决,认定车源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714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25年2月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4月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 追缴714000元均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2年2月14日,因与他犯发生肢体冲突被扣35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车源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车源森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29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代顺海,男,出生于1997年10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1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03刑初264号刑事判决,认定代顺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12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4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刑更7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代顺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11月29日;
八、刑期至:2024年12月21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顺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代顺海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29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永平,男,出生于1990年1月26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金沙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5月1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3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永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合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终26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7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5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永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2年3月3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永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2年4月6日;
八、刑期至:2024年9月16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陈永平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29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秀海,男,出生于1985年10月6日,水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榕江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1月14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秀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5月7日起至2030年5月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12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68603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12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秀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11月16日;
八、刑期至:2029年11月6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1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杨秀海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29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向天元,男,出生于1998年10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瓮安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9月18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5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天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终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28年4月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12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向天元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11月16日;
八、刑期至:2027年11月7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天元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向天元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30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舒鹏,男,出生于1971年7月24日,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都匀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87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0年6月1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1990年7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舒鹏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于2010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7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01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舒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34年5月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9月2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财产50000元履行10000元;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2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6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舒鹏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30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游开明,男,出生于1969年9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惠水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1年7月1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惠水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10月27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1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游开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7年5月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7月20日,在接受干警调查取证时,拒不承认,捏造事实,欺骗警官,态度恶劣被扣45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开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游开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30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光林,男,出生于1997年9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0月20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0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5月27日,因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2021年6月5日,因生产琐事辱骂他人被扣30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9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杨光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30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肖高新,男,出生于1979年8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新邵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2月5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01刑初336号刑事判决,认定肖高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27年1月2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2年3月3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3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肖高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2年4月6日;
八、刑期至:2026年7月25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高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肖高新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30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陆江逢,男,出生于1998年2月15日,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从江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1年9月15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3刑初95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江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2024年1月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1年11月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江逢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陆江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30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朝阳,男,出生于1995年12月24日,苗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凯里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1年9月30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01刑初497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朝阳犯过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1年11月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朝阳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黄朝阳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30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竞进,男,出生于1990年4月24日,汉族,大学文化,家住贵州省余庆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1年10月12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29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竟进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1年11月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竞进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王竞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30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秦兴有,男,出生于1983年12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余庆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1年10月28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0329 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认定秦兴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1年8月5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1年11月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兴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秦兴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30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义开,男,出生于1992年11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开阳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1年11月4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21刑初20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义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1年12月2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义开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王义开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30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海石,男,出生于1988年2月9日,汉族,中专文化,家住江西省瑞金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1年9月27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25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海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终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4年1月2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2年2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计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海石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陈海石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31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国启,男,出生于1979年10月17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都匀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1年12月14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02刑初19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国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2年2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计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国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吴国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31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斌,男,出生于1968年12月12日,土家族,大学文化,家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1月9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5刑初15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斌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挪用资金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已缴纳到办案机关瓮安县公安局)退还被害单位贵州君诚集体中科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退赃退赔200000元履行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6月17日该犯在监室内违规清洗、晾晒衣物被扣10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劳动改造4.69分;2021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劳动改造分3.6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黄斌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31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龚学军,男,出生于1968年11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惠水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9月27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1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龚学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2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劳动改造分1.6分;2022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劳动改造分5.1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学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龚学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31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位林,男,出生于1997年9月10日,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天柱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10月18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7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位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终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年12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2019年9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878号刑事裁定,对吴位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9月20日;
八、刑期至:2026年6月11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0年7月10日该犯与柏志发生打架被扣65分;2021年4月29日因私藏违禁物品(钉子)被扣45分;2022年12月13日该犯因未按要求入厕,干警对其批评教育过程中,该犯不服从管教,顶撞干警被扣35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1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18分。2020年7月因因劳动欠产被扣1.53分;2020年10月因因劳动欠产被扣1.21分;2020年11月因因劳动欠产被扣1.8分;2020年12月因因劳动欠产被扣5.54分;2023年1月因因劳动欠产被扣0.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计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位林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吴位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31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理,男,出生于1989年9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镇雄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3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39号刑事判决,改判李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29年8月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8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0元已履行1500元;
六、刑期变动: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1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理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0月14日;
八、刑期至:2029年4月17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1月12日因琐事欺压他犯被扣45分;2021年3月30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理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李理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31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夏彬,男,出生于1993年6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龙里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7月3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7年8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夏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1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11月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5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夏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3月3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3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夏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2年4月6日;
八、刑期至:2025年1月20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夏彬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31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宋成利,男,出生于1982年3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眉山市。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0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宋成利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31年8月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4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3月5日因内务卫生差被扣10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7月因欠产被扣2.50分,2020年9月因欠产被扣0.37分,2020年10月因欠产被扣7.67分,2020年11月因欠产被扣5.29分,2022年2月因欠产被扣1.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成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宋成利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31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雍,男,出生于1980年11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纳雍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7月10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8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6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33年6月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4月2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财产50000元已履行4000元;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0年12月21日因责任区域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7月因欠产被扣5.30分,2020年8月因欠产被扣0.94分,2020年10月因欠产被扣5.87分,2020年11月因欠产被扣4.57分,2022年2月因欠产被扣5.0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雍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罗雍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31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蒙何兴,男,出生于1997年7月20日,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罗甸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蒙何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4月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8月13日因不按规定佩戴统一标识被扣10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蒙何兴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蒙何兴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31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光荣,男,出生于1990年4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大方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9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7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7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117号判决,认定黄光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贩卖毒品所得366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34年11月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1月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履行4000元,追缴366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6月20日因与他犯发生矛盾被扣45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2年2月因欠产被扣0.9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光荣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黄光荣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32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卢权,男,出生于1971年5月31日,回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独山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3月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8年4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1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6刑初158号判决,认定卢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7年5月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未履行,所得赃款95元继续追缴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0年4月因欠产被扣3.45分;2021年2月,因欠产被扣4.3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权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卢权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32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桂生,男,出生于1969年5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镇远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88年9月3日,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伺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89年9月3日因犯逃脱罪,被加刑一年六个月。1992年5月因再犯逃脱罪被加刑四年,2000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04年7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7日因犯贩卖毒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于2013年2月15 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5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5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桂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5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6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桂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22年3月3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3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桂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2年4月6日;
八、刑期至:2024年3月27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桂生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刘桂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32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胡洪,男,出生于1968年5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0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691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771号刑事裁定,驳回该犯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3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2年3月3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34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洪减去有期徒刑减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2年4月6日;
八、刑期至:2025年5月20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表扬一个;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表扬一个;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表扬一个;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表扬一个;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胡洪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32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昌乖,男,出生于1977年11月8日,布依族,中专文化,家住贵州省罗甸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1月3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昌乖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30年7月2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2月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3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3.4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昌乖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附:罪犯王昌乖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福监减字第324号